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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考点解析:国公、排除行为不当性
三校名师 2008-06-25 09:31:10.0
在司法考试国际法的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内容并不算特别多,只要掌握住几个重点便可以了,在近期的三校名师司考专题版块的08年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考点解析中,我们将陆续对这些考点进行介绍和解析,以便帮助考生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更加条理清晰,从而做到事半功倍,下面我们将对国际法上的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加以分析:
国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当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同意
是指受害的主体事先自愿地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方实行某项与其应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其相互关系上便排除了不法性。同意应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的,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例如,不得利用别国的“同意”而进行军事干涉和武力侵略,从而侵犯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对抗与自卫
对抗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对抗又可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对抗措施是一主体对其他主体的一般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非武力对抗行为,如经济制裁、断绝外交关系等。自卫是指一主体受其他主体的武装侵略或攻击时,出于保卫该国主权和领土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限度的武力反击行为。
对抗措施和自卫适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针对性,即须针对他国对本国所为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用;②适度性,一国对抗行为的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正比例。此外,自卫权的行使必须严格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自卫条件。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指国际法主体的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在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但是,如果这种实际上的不可能履行是由于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不当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法主体的不符合其义务的行为,如果系在极端危难而又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所为,国际法承认其排除不法性,即所谓紧急避难。紧急状态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遭遇到严重危及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状况下,为摆脱这种紧急危险状态而不得已所为的危害行为。
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行为的不当性的排除,除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能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强行规则。
希望在看了我们的简析之后,大家在复习司法考试国际法的时候可以感到轻松高效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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