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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推迟审议
财经网  2008-06-17 14:43:28.0  秦旭东 徐超 
 
  

  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6月24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届时将审议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的报告等议案,但此前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不在议程之列,将推迟审议。

  一同被推迟审议的,还有《保险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关于年度决算的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防震减灾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财经》记者,该法律于1994年正式启动立法,最初叫《减轻地震灾害法》,1997年正式通过出台。但由于《防震减灾法》制定和出台的时期,正好赶上我国境内地震活动相对较稳定的情形,所以,许多制度的设计显得比较粗糙,没有全面地反映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因此,针对该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足,修改调研工作于2006年展开,主要是针对全国范围内的防震减灾活动。






  莫纪宏介绍,修改焦点涉及到地震预报的发布权限,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的划分标准,抗震设防标准与抗震建设设计规范之间的关系,防震减灾中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投入的比例划分,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标准,临震应急与震后应急的关系,震后应急与震后救灾的关系,地震灾害保险等等诸多问题。争论最大的是地震灾害保险等问题。

  今年4月22日,《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被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原定于6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然而立法计划确定后仅20天,“5•12”汶川大地震突然发生,这场不期而遇的灾难更加凸显《防震减灾法》的缺陷,加剧修订的迫切性。

  《财经》记者获悉,本次法律修订工作,在汶川大地震前已经完成修订草案的第四稿,但由于修订过程中部门利益纷争较大,草案稿并不理想。汶川地震突发后,全国人大方面加紧了对草案稿的催要,中国地震局等相关起草部门在第四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最终仅在小范围内通过了第五稿,并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按照工作程序,该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内部要首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其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但6月初,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目前还不成熟,建议推迟安排审议。这一建议最终在6月16日的委员长会议上得到确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告诉《财经》记者,尽管汶川地震之后,修订《防震减灾法》的迫切性凸显,但立法是一项需要慎重的工作,一部好的法律既要能解决眼前暂时问题,更要能立足长远在未来发挥作用。而且6月8日国务院已经颁布实施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暂时性弥补了地震后法律适用不足的问题。

  据周光权透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经把《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工作确定为今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并将专门组织人员赴四川震区调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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