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当前位置:首页 -> 原创 -> 详细内容
 

揭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神秘面纱

刘辉律师 [ youthlawyer ] 于 2008-05-29 09:11:32.0 发表在[ 实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险),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和重要保障。不同的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商业险则具有自愿性,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地位,也为公开、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交强险和商业险“神龙见首不见尾”,笔者通过阐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以期揭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神秘面纱。

  1、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优先赔付,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而商业险采取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限额,即“有责赔付”,体现了商业险的价值追求。

  2、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各大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不得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充当了一个代办人的角色。

  以赢利为目的,则是商业险的本质特征。

  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而且不设免赔率(额),其保障范围大大超过了商业险。

  而商业险则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和免赔率(额),这使得商业险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

  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但是,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调整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21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商业险的保额则是根据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确定的,商业险的保额不等,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甚至50万元。商业险仅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而且,商业险有着严格的理赔条件和繁琐的理赔程序。

  5、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可以直接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在诉讼时,法院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即使被保险人参加有商业险,受害人也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只有待判决生效后,当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依据有关证据和生效判决,向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双方对理赔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时,被保险人才可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6、交强险保险公司由国家指定,机动车不参加交强险则不予登记,不允许上路,并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商业险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是否投保?投保多少?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他人则无权干涉。

  而且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可能是同一个保险公司,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