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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人民法院报 2008-05-23 14:04:36.0 杜中杰
人民法院报北京5月22日讯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5月23日起施行(全文见三版)。
该《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对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或者对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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