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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理及实务剖析
刘辉律师 [ youthlawyer ] 于 2008-05-22 07:49:54.0 发表在[ 实务 ]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论是交警部门还是保险公司,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往往把精力花费在治病救人上,而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且,通过对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调整前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来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占有极少的份额。2008年2月1日前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2008年2月1日后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12.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依然为2000元。
由此可知,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只是将原来5万元的死亡残疾赔偿限额调整为11万元,将原来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为10000元,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还是2000元。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项目调整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占比重由原来的1/30缩减为现在的1/61,这不难看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尴尬地位”。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往往不仅造成了人身伤亡,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仅指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肇事者的财产损失),我们在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已有详尽的规定,在这里笔者不再赘述。
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则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和法律依据,则“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并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的解释,导致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缺失,也引发了当事人、代理人和审判人员对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想法和做法。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笔者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有:
1、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的修复费用
造成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害的,可以通过修理使其正常使用;如果无法修复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原价赔偿或折价赔偿
2、车辆贬值损失
对于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一般不超过一年),发生交通事故后,势必影响其安全性、技术性和驾驶性,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虽然车辆贬值损失还是一个新名词,但是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等一些大城市已经有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
受害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委托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受损车辆的车损减值做价格鉴定。
在北京地区,法院一般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做车辆贬值鉴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法院的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车辆维修清单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出具《车损减值价格鉴定结论书》。
3、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
对于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损失费,损失额以实际发生的为限。
4、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照片、书信、首饰和数码产品等,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刘辉,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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