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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备考试题演练(四)
中国教育在线  2008-05-19 15:49:18.0   
 
    1、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考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解析]在本题中首先存在一个认识错误问题,即将父亲误认为是仇人对其开枪,这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因此,选项D是首先可以排除的。由于甲是出于杀害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C也可以排除。至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在刑法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死者虽然不是甲的子弹打死,但是在枪击过程中惊吓而死,这种死亡结果虽然不是枪支直接造成的,但也包括在甲所追求的结果当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考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立法会的相关制度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的具体内容,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准确记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的相关细节。作为规定香港“一国两制”制度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具体职权以一节的篇幅予以详细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授予行政长官将有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发挥立法会重议的权力,由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应当选择。该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该法条明确赋予行政长官立法会解散权,只要该权力的行使征询了行政会议的意见即可,因此选项B也是符合题干要求的正确选项。该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据此法条,如果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因此选项C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本题仍然要求考生在复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细节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知识点。

  3、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考点]涉外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解析]对于涉外侵权行为导致赔偿请求的案件,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也是我国一贯采用的冲突法规则,比如《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本题中,可能有两个国际私法的概念会对考生作出正确的选择产生影响:一是“船旗国法”;二是“法院地法”。船旗国法通常适用于船舶本身的或其内部的问题,或者适用于发生在公海上、不属任何主权国家属地管辖范围的事件。由于本题干中叙述的碰撞事故发生在韩国港口,且两艘外国船舶分属不同的国家,因此,这两艘船舶所属国的法律不应予以考虑。B和C选项均不正确还因为该两个选项所依据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很容易作出判断。对于不熟悉国际私法的考生,A项选择法院地法可能构成真正的选择干扰,但该选项是错误的。涉外侵权所产生的实体问题,特别是损害赔偿问题,原则上需要适用侵权地法,这是我国冲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牢记。法理上讲,这是因为侵权行为对侵权地国家通常产生最直接和最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此规则是不变的。D选项正确。

  4、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解析]本题只有四个选项,但AB两个选项十分容易排除,甲的行为不可能是法令行为,因为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也不可能是紧急避险。本题主要涉及的是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之间的区分。对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明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自救行为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被害人自己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所采取的行为。关于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的区分,在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应当以对法益的侵害是正在进行还是已经终止作为划分的标准。但如何界定不法侵害的终止时间,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各种不同的标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我国学者同时认为,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防卫。因此,本案的正确选项应当是C。

  5、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

  [答案]C
  [考点]票据抗辩
  [解析]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同一票据上存在若干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的发生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其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这一“物”的本身,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主张,并且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这种抗辩来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定个人因素的关系,而非票据本身,所以仅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主张,又称为主观的抗辩和相对的抗辩。

  本题中作为债务人的银行拒绝向朱某付款,理由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并不是以朱某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为由,因此不属于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也不是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为由,因此不属于违反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银行拒绝付款不是因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进行抗辩,而是以与朱某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即银行的抗辩是因为与特定的债权人朱某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因此属于对人的抗辩(注意:银行以朱某拖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为由拒绝向朱某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6、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答案]B
  [考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解析]本题还是比较简单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我们可以轻松的选出正确答案B。

  误认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为第’序判决作出前或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或第法庭辩论终结前,从而误选A、C或D。

  7、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B.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C.由于商业银行涉及存款人的利益,故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
  D.中国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

  [答案]AD
  [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破产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该条,商业银行是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我国目前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本题 A项正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等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题B项认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不正确的,B项错误。

  《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破产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可见,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本题C项认为商业银行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终止是不正确的,C项错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国外的业务活动。所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D项正确。

  8、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

  A.到年龄退休
  B.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C.长期患病不能上班
  D.调至法院任院长

  [答案]ABCD
  [考点]检察官职务的免除
  [解析]《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四项。此题的难点在A、C选项。检察官退休和长期患病不能上班其职务是否应免除可能给部分考生判断上造成困难。B、D两个选项应能首选确认,考核不称职当然会免职,调往法院任职当然不会保留检察官职务。退休检察官不再履行检察官职责,患病检察官不能上班无法履行检察官职责也应能分析出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AB
  [考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在我国司法体’制内的划分
  [解析]我国国内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划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本题虽然是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仍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重新进行了划分。根据该“规定”第4条,涉外房地产案件和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适用该“规定”,不进行集中管辖。原因在于,不动产纠纷与边贸纠纷由于不动产所在地和边境贸易所在地的法院处理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而不一定适合集中管辖。因此,A与B两个选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依照该“规定”第3条,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和信用证纠纷案件属于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其中,信用证因只在国际性贸易或交易中使用,不在国内交易中使用,因此也属于涉外案件。根据该规定和本题要求,C与D两个选项是错误的。??

  10、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AD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可知,该规定取消了《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对乙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这两种决定,故可排除B、C两项,选项AD正确。

  11、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考点]数罪并罚的原则
  [解析]发现漏罪实行先并后减,再犯新罪实行先减后并,这都没有问题。因此,AB两个选项的内容是正确的,应予排除。在发现漏罪又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如何数罪并罚,是选项C涉及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罪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因此,选项C的内容是正确的,也可以排除。剩下的只有选项D的内容是错误的,应选择D。为什么不能认为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因为无论是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都受到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总和刑期不超过20年的,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处罚结果是相同的。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犯罪分子实际受到的处罚更为严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D。

  12、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案]BCD
  [考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BCD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

  13、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考点]为行政复议的举证规则
  [解析]在判断这是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之后,就应当明确只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的事实可以肯定应该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4)项的规定,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C项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而没有提交书面答复的,复议机关是否也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从立法意图上判断,提供证据、依据是法定举证责任,而提交书面答复并不是举证责任,不应当被视为无证据、依据。本题惟一正确的选项是C。

  本题看似平常,而其中却隐含了微妙的陷阱。在行政诉讼中,有关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有一个“正当理由”的缺口,如果行政机关有正当的理由,则其虽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依据,最终法院也不能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和依据”的判定。而行政复议法却没有这样的缺口,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留后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2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必须在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该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中选择A项的,大多是受被申请人的“市政府办公场所调整”这一理由所蒙蔽并联想到行政诉讼法有关“正当理由”的规定而导致错误选择。

  14、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件。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对于此类案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既可以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选项B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可知,选项C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知,选项D正确。

  考生容易错选A项,大多因为只看到“犯罪分子”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等字眼就认为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殊不知此处所说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包括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其他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后者,被害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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