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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备考试题演练(二)
中国教育在线 2008-05-19 15:24:02.0
1、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答案]ABD
[考点]国际法上空间划分、公海制度
[解析](一)本题案例涉及船舶在公海中航行的挂旗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的适用。首先应注意到船舶航行在公海,应遵循公海的航行规则;其次船舶在同一次航行中变换船旗,显然不可能是通过改变船舶注册国而获得新的注册国船旗,而是一种擅自任意变换船旗的行为。(二)就公海航行制度中的船舶国旗规则而言,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擅自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国家不得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外国船舶给予登记并允许其悬挂本国船旗,这种船旗称为“方便旗”,是受到国际法禁止的。综上,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判断,因而答案是A、B、D。
2、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请回答。关于甲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B.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所以甲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C.甲携带3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D.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解析]在本题中,甲将公款挪给乙使用,尽管乙实际用于非法活动,但甲以为乙是用于做生意,乙是以此为由向甲借用公款的。因此,甲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选项A是正确的。尽管甲不知道乙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但在挪用公款这一点上,甲乙之间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因此,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第1款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论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前引“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进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3、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诉讼
[答案]ABC
[考点]工会的职责
[解析]《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本题难点集中在D选项,工会是职工自治性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因此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只能给予帮助,无权代表职工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原理,企业工会也是不能代表职工进行诉讼的。
4、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但根据刑法规定,只能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答案]D
[考点]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解析]在选项A中,甲是在致某妇女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这种奸淫行为属于奸尸,是一种污辱尸体的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甲是在一怒之下杀死妇女的,属于强奸过程中的杀人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在选项B中,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其强奸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属于强奸卖淫罪的加重构成,不是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在选项C中,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被组织妇女李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在选项D中,丁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又强行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只构成拐卖妇女罪。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5、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A.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
B.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
C.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
D.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
[答案]C
[考点]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
[解析]本题通过具体法律规范考察有关知识和原理,这一形式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较多。
法律权利和义务为法律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认为,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本题中,A项“该条中所规定的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存在问题,该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同时,又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也有相应的权利;B项“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存在问题,该条所规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须得军人的同意”并不表明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C项“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对人义务或相对义务”可以成立,该条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 D项“该法律条文完整地表达了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存在问题,《婚姻法》第33条这一条文中,“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为假定条件,“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为行为模式,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此,C项符合题目要求。
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答案]ABC
[考点]检察官制度
[解析)此题没有技巧可言,只要复习到检察官、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可解题。我国《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此,ABC项符合题意,应入选。
7、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答案]ABCD
[考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解析]在选项A中,甲杀害王某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王某的亲属勒索财物。这一勒索财物的行为,一方面具有使王某亲属产生恐惧而迫不得已地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又具有隐瞒王某已经被杀的事后使王某亲属交付财物的性质,构成诈骗罪。在上述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选项B中,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并索要数千元,在他人不从的情况下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是通过使用暴力获取的,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选项B属于这种情形,因而是正确的。
在选项C中,丙以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相威胁,要求公司交付10万元补偿费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在选项D中,丁先对刘某行贿,构成行贿罪无疑。后又以告发相要挟要求返还行贿款,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存在争议。行贿款属于不法所得财物,法律规定应予追缴。因此,丁采用敲诈手段要求返还行贿款,也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8、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考点]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犯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品声誉因必须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但在选项A中,某名牌轿车发动机存在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是客观事实,并非甲所捏造,因此甲的行为只是发泄对该轿车的不满,但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本质特征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这里的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和服务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内容作不符合实际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选项B中,某减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这是一个事实,只不过在拍摄减肥广告时,用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替代肥胖的郭某以作广告宣传,这一广告内容是存在不真实性的。但因为减肥药本身确有减肥效果,乙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选项C中,丙违反保密协议,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至于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发放高利贷,这一行为本身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或者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为《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某地严重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丁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D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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