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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袍该不该穿--写在新《律师法》生效之前

王涛 [ dothan ] 于 2008-05-16 17:15:58.0 发表在[ 评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即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承载着中国14万律师企盼和希望的法律会给中国的法治发展带来什么新的气象,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无疑会给发展中的中国律师提升一定的社会地位。它从实体上确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享有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应该在形式上给予体现,作为律师亦应以新的形象以迎接新法的到来及新法的施行。

  何为新的形象?笔者认为应将放置衣柜多年的律师袍重新启用,充分发挥律师袍的作用,改变律师出庭时的形象,充分体现庭审活动的严肃性,以配合新律师法的施行。

  2003年1月1日起律师出庭时必须着全国统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制度的施行,在律师界反响强烈,无疑它在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律师的执业责任感,促进法治规范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酝酿了二十多年的律师统一着装问题,五年过去,律师袍却成为绝大多数律师家中和办公室的摆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1、根本原因是制度缺乏监督力和执行措施。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然而律师协会在制定办法中,对如何监督律师出庭着装行为、如何采取措施促进律师规范执业活动均缺乏规定。致使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难以具体、长久施行。

  2、法院内部没有关于律师必须穿着律师袍出庭的规定。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于2002年1月施行,其中仅规定法官在法庭审理案件或其他一些重大活动时应当穿着法官袍。法院再没有关于其他出庭人员着装的规定,当然没有要求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庭的规定,因此身为庭审组织者的法官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要求律师出庭应当穿着律师袍。

  3、中国人固有的传统观念。

  中国人的思维比较传统、保守,对新生事物的接受应有一段适应期,穿着律师袍出庭是新生事物,让中国的律师接受几十年来一朝变化的出庭着装方式,显然要经历过一段适应期。

  4、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庭没有形成习惯、并缺乏社会氛围。

  从律师制度建立至今律师队伍均没有统一服装,长久以来律师着装没有约束力,律师日常着装只靠自已喜好,没有形成穿着律师袍出庭的习惯。经笔者了解,律师不穿律师袍出庭的因素,有嫌带着麻烦不穿的、有换衣服不方便不穿的、有认为律师袍款式不好看不穿的、有认为法庭现有条件不严肃的、有人看到有不穿的也跟着不穿的等等。中国人素有跟风的习惯,因此就形成了一种律师袍可穿可不穿的氛围,在此环境下,穿着律师袍的律师反而成为了另类,担心穿着律师袍会授人以柄。

  5、宣传力度不够。

  从律师穿袍制度施行至今,对律师出庭应当穿着统一的律师袍的宣传力度明显不够,大多数人对中国律师有律师袍缺乏认识,很多人对律师的印象仍然停留在美、英和香港的影视作品中,律师穿着黑色长袍、头戴假发已成为多数人对律师印象的标志。另外当事人对律师的要求仅体现在律师对业务的熟练程度、办案经验、以及是否负责任上。对律师应该穿着什么样的服装出庭并不感兴趣。往往造成当事人对受案人的身份缺乏相应的了解,感官上不能明确区分律师和非律师的身份。

  为何要强化律师形象,建议律师出庭应着律师袍呢?

  首先,新《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在我国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职业共同体不仅有律师,还有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法院许可出庭的其他人员。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当事人委托出庭的人员往往审查并不严格,只要有委托书和身份证即可。这就在案件委托过程中,使得缺乏法律常识的当事人对经常代理案件的非律师人员认为或称为律师,而该非律师人员也会在习惯下默许为律师身份。在大量非律师人员参与下的庭审活动中,毕竟缺乏系统学习、缺乏管理部门的非律师人员,其业务水平较差、责任感不强、素质不高,从而对法官、对当事人造成了较差的印象,客观上严重损坏的往往是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的形象。当然笔者也承认在律师队伍中有少部分素质差的律师的存在。要改善现有状况,易于《律师法》第13条的适用,便于区分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出庭应着律师袍不失为目前最好的制度。这在形象上既能区分律师与非律师身份,也将大大加强律师的社会地位。

  其次,法庭审判活动,实质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而法律固有的严肃性,不仅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上,更应体现在庭审的过程中。截止到今天,我国法院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院的办公条件、审判条件较几年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已有很多法院均建设了规范的审判庭。加之法官出庭应着法官袍、以及法槌制度的施行,使得法庭气氛较之前在严肃性上确实有了较大的提升,这显然也是我国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作为法治化发展中不可缺少的法庭参加者的一方,律师穿着律师袍出席庭审,不仅会强化法庭氛围,增强律师责任感,无疑将进一步推进法治发展的进程。

  当前解决律师袍不能有效利用的意见和措施。

  笔者认为解决律师袍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较为简单,无非从两方面入手:

  1、补充或完善现有关于律师出庭着装的规定。

  如笔者前面所述,律师出庭不按规定着装的根本原因是制度上缺乏监督力和执行措施。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的两个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律师日常管理活动外,应加强对律师出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这既能了解律师在参与法庭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同时也能加大在诉讼活动中对非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查处处力度。当然在具体操作中,(1)可采取庭审旁听抽查方式;(2)亦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知道律师出庭应当穿着律师袍的必要性,让律师明确违规所应受到的处罚;(3)公布监督电话,让社会来监督律师的出庭形象。

  2、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与人民法院建立相互沟通、协调机制。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只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从规定可知律师袍仅用于律师出庭时。那么,也就只有法院才最了解律师出庭着装的情况。早在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第11条、第12条二款规定,法官和律师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关于律师出庭应穿着统一的律师袍的规定。笔者认为律师出庭着装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院与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于以上规定加以完善来解决。两个部门之间亦应建立起相互协调机制,来应对部门之间关于新规定的衔接问题。

  综上,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深刻认识到律师与法治之间是鱼和水的关系,没有法治的社会就不会有律师的存在,而律师的存在也当然能够推动法治的进程。笔者当然希望中国的法治建设快步发展,法治的完善才能充分体现律师的价值。是否穿着律师袍出庭虽然只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但既然它有助于提高法律的严肃性,有助于加强律师队伍的规范化。那么为什么不能充分利用,而弃之一边呢?虽然,有律师会找出各种理由,如法院没有配备换衣室、法庭的条件太差看不出严肃性、出行带着不方便、款式太难看等等,然而未经实践的真正检验以及磨练,又怎能有进一步的改善以至于最终的完善呢!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法院会专门为律师配备律师专用更衣室和休息室、法庭将建设的越来越规范、律师袍的款式会越来越满足多数人的要求、携带也会越来越方便。因此,在新《律师法》施行之际,笔者赞成并积极呼吁将律师袍穿在身、穿在严肃的法庭上。因为它既能让律师体会到新法下所拥有的权利,也会让律师时刻铭记所应担负的义务,它更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束明亮的灯光。

  (作者:王涛,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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