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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返航”更要查民航违反劳动合同法
中国律师网  2008-04-07 14:04:12.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最近东航机长返航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返航事件究竟是因为人为原因导致还是天气原因导致固然值得我们深究,但是民航管理部门带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更应该得到纠正。因为只有清洁了水源,才能彻底改善水质。

  报道说,<<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开始实施。既然是一种管理办法,只能是一种内部制度性质。笔者看出,这部“办法”多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关于即时辞职权。该办法规定,“飞行员流动尽量安排在生产淡季进行”;“飞行员每年的流出比例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这恐怕是一相情愿。限制流动时间、限制流动人数,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及时辞职权。虽然飞行员属于特殊行业,事关公共安全,但“牛不喝水强按头”怎行?留人要留心。要靠待遇、机制、环境、机会留人。而不是用规章制度卡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单方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这部“办法”要求,飞行员必须要单位同意,才可以流动。而单位可用“目前正处生产旺季、跳槽名额有限制”为借口,拒绝同意流动。这就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关于赔偿损失。该办法规定:“运输航空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即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用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按每年20%递增计算,最高计算10年,最高支付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20%递减计算。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赔偿计算办法完全是航空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45岁是人生黄金时期,所以他们要求45岁赔偿最高。其实 45岁的飞行员已经为单位作了很大的贡献。赔偿数额应该少于刚刚拿到驾驶照的飞行员。很明显这样的要价是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带有惩罚性质。没有根据飞行员培训的实际花费和已服务年限计算赔偿数额。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的劳动者只赔偿实际损失的精神:“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些规定之所以违法,是因为航空公司以及主管部门没有将有关人才流动的内部管理规定交付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涉及飞行员重大利益时,应该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否则无效。而民航管理部门习惯发号施令,以霸主自居,惘顾飞行员的利益诉求。以为飞行员跟航空公司签定了生死合同,自己爱咋办就咋办。这些明显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办法”不但很难得到执行,反而适得其反。笔者曾经为东航江苏公司的机长代理过跳槽案件,发现民航各级管理部门都曾下发过类似的名目繁多的红头文件。而这些红头文件,被法院采信的很少,很难过司法审查这一关。但它们存在一天,就是悬在飞行员头上的利剑。因为用这种繁苛杂乱的“办法”来代替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就失去了活力。是该清理这些红头文件的时候了。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我认为飞行员的劳动自由可以做适当限制。但不能搞单相思。要通过集体协商,在公共利益与飞行员个人利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通过集体合同,把双方在利益上的较量与妥协形成规范。唯有民主协商,才能使制度体现各方利益,才能使制度焕发生命力。才能让管理中的“协商→遵守” 模式代替管理中的“命令→对抗”模式。

  (作者:崔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家)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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