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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执业律师对律师党建工作的看法

吕剑峰 [ lvjianfeng ] 于 2008-04-30 13:40:31.0 发表在[ 评论 ]
      

  4月25日全国律协召开律师党建工作座谈会,邀请部分律师事务所介绍党建工作经验并征求其对《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之前,笔者也有幸参加所在城市律协组织的座谈会,大体也是讨论律师的党建工作。

  中国的事情大体有这么个特点,凡是强调要加强的,多半是工作做得不到家,凡是号召要保护的,多半是因为所遭受的侵害比较严重了。现在强调要加强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多半也是认识到了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比较薄弱。

  笔者就有这样的感触。以笔者所在的律所而言,党员律师在全所律师中占有绝大多数,所里面也成立了党支部。组织是有了,但活动却没有开展过几回,所里面也从来没有发展过新的律师党员。和笔者同时毕业的一位同事,其在大学期间就是预备党员,但是到现在还是“预备”。而“预备”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不符合标准,只是因为党支部没有理到这一茬。我们党员律师的党费也是最近才开始缴纳的。前面提及的座谈会上和笔者座谈的其他党员律师代表反映的情况与此相似。有些律师所谓的党支部组织的活动,也多是一些聚餐、游玩类的,并且这还是律所主办、党支部协办,而且大家也都心知肚明的是,这不过是故意往党组织脸上贴金而已。
律师党建工作所以出现这些尴尬,笔者分析,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

  其一,经费不足。

  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无非两个--律所自筹与律协拨付。目前,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为合伙制,合伙人中有部分是党员,还有一部分不是党员。所以一旦涉及到要划出专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对于多数非党员合伙人而言肯定就不太情愿。所以,由律所自筹党建经费面临困难。那么律协拨付呢?现实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律协很少关注这方面。但这确实是比较好的途径。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律所会费,再从会费收入中拨付专门的党建经费。如此既减轻了非党员合伙人的抵触情绪,又落实了党建经费来源,可谓一举两得。若是由政府再支持一点,那自然是锦上添花了。同时还要加强党建经费的使用监督,保证党建专款专用于党建。

  其二,名额受限。

  我们的律协仍然是在司法局的领导之下,并没有独立成为真正的行业组织。律协党委也是在司法局党组的领导之下。如此,律师党员名额也就受司法局的控制。众所周知的是,司法局的党员名额是有限的,而这有限的名额却要在司法局的各个处室和律协、公证员协会之间进行分配。相比于司法局的内部处室这些“亲儿子”,律协这个“干儿子”所能分到的党员名额必然少之又少。笔者认为,在目前无法改变律协体制的现实下,司法局的上级党委应当适当照顾到司法局下属的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在党员名额上予以倾向性扶持。对于优秀律师,应当大胆地将他们发展为党员,从而使其更好地为法治工作作贡献。

  其三,配套不够。

  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律师队伍中存在典型的“二八现象”,迫于竞争的压力,许多律师都忙于业务。而律师是最没有保障可言的,接到案子才有饭吃,接不到案子只能喝西北风。最低工资、社保等都得靠自己。在律师保障工作比较薄弱、若干律师还在为生计奔波时,想让党员律师静下心来搞党建,对于党员律师而言也的确有点强人所难。所以律师党建工作还需要和律师保障等其他工作配合进行,否则律师党建工作即使一时加强了,也仍然缺乏长期开展的动力。

  其四,意识不强。

  律师党员普遍存在党员意识不强的问题,座谈时与会党员律师对此看法颇为一致。现在民主党派的党建工作普遍做得比较好,他们的党员意识较强,他们口中经常会自豪地称“我党”。而我们很少看到哪个党员律师会自称党员,更鲜见律师名片或者介绍中称自己为党员(全国律协的于宁会长是个例外)。许多党员律师认为,党员这种身份有时候不利于开展工作,有些当事人认为党员律师就该将奉献,律师费就要少收甚至不收。这样党员律师的身份,与律师作为有偿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形成冲突。当然这些律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党员律师的光环有时候也能带来一些对律师政治觉悟要求比较高的业务机会。座谈时一位律师就因为是党员,才接到了一个国企改制的业务。而且党员律师这样一个商标,也会使律师严格要求自己,避免滑入无良律师的泥淖,从而有助于打造诚信品牌,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

  其五,激励不足。

  笔者所在城市的一个比较大的律所所在区政协,想要发展一位律师常委,让该所推荐一位律师。该所推荐了好几个党员律师,另外还推荐了一位民主党派的律师。毫无疑问地,该民主党派律师顺利当选。这当中的原因也自然不是民主党派律师比党员律师优秀。
当然,对党员律师而言,不能想着党给好处就积极,不给好处就消极。有这种想法的律师,还是趁早清除出党的队伍为好。但是对律协党委和其他党的领导机关而言,却必须认识到适当激励措施的重要性。对律师行业而言,名声尤其重要。而对于像人大、政协这样的立法和参政议政组织,也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多多吸收律师代表参加。不仅要吸收民主党派的律师,更要吸收政治上可靠、业务上专业的党员律师。

  律师党建工作是个系统性的工程,靠喊几句口号、开几个会、发两个文件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将之作为一个长期的工作抓下去。否则,过不了几年,我们还要再加强律师党建工作。

  (作者:吕剑峰,江苏南京汇商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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