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的主要活动情况:
1、2007年4月20-23日,金证委的2006/07年会与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2007年度年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具体安排是,金证委全体委员参加IPBA2007年会的3天全部议程,在专业委员会活动方面,金证委参加IPBA银行和证券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就我国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法律发展进行演讲。这是一次信息量非常大,律师间交流范围非常之广的一次活动,为金证委的委员开拓视野、广交国际律师朋友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机会。金证委为这次会议的召开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包括选址、会议议程的安排、大会和专业研讨会的组织、与司法部的汇报等等。
2、2007年3月17日,由金证委牵头组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作为协办单位参加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主办的“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大型研讨会。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能充分、完整地满足信贷人的债权保护,这种状况威胁到现在进行的信贷交易的安全,同时,也无法为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会议围绕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其长期的调研而作出的《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课题研究为核心议题展开讨论,还就《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进行研讨,会议对《规定》给予高度重视,该《规定》调整最高院原先作出的严重影响到信贷人权利保护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限制性规定,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对于信贷人在按揭贷款方面的债权保护是向前进了一大步。会议还对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诸如债务人可以将其哪些财产或者权利设定担保,如果依法可以设定担保,那么具体的担保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完成、如何公示、登记后如何让其他信贷人通过简易的程序进行查询,等等。这次大型研讨会的召开,特别是来自于已经建立了成熟多样化的动产担保体系的国家的专家、律师和学者们的献计献策,对《物权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起到积极的作用。
3、2007年围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制定等事宜,与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协调,尤其与证监会法律部沟通。司法部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就有关意见进行磋商。最后,于2007年3月份出台,并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该《办法》,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14日联合召开座谈会。司法部相关业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几乎全部业务部门均参加了该次座谈会,同时业内二十多位律师也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唐金龙同志代表金证委作了专题发言,感谢中国证监会各业务部门十多年来对金证委工作的支持,该《办法》的出台为律师们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平台开拓律师业务创造了条件,同时呼吁参会律师及证券律师积极参与到该《办法》的学习和贯彻等工作中去。该办法出台以后,金证委要修改相应的业务规范,而业务规范的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广大证券律师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
4、2008年3月15日,金证委与上海市律协、上海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中心在上海市律协报告厅举行“中国银行业立法及律师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业务拓展”专题讲座,特邀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王科进(副主任)、陈胜(公职律师)主讲。讲座内容包括:银行业市场准入及行政许可,国际上原则导向监管的介绍与评论;中国银行业立法溯源及进程;银行业立法近期、中期及长期规划;外资银行本地化、综合经营、兼并收购、战略投资者引进、海外扩张等热点问题;律师在银行业改革及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本土及外资律师事务所在银行业务拓展方面的优势及局限性。
二、2008年度工作要点
2008年工作围绕银行、证券、信托三大版块展开。
(一)关于银行方面:
1、针对今年银行业的热点问题,组织一至二次研讨会。
2、与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作好沟通联络工作,进一步为银行律师执业提供指导。
(二)关于证券方面:
1、启动和完成《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
2、举办一至两次大型业务研讨会,邀请监管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
3、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相应的机制,把业内证券法律业务做得不错的律师(包括以往历届发审委委员)组织起来,进行业务研讨,创新证券法律业务,开拓新的证券法律业务领域。
4、加强委员之间的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发动大家多付出,不计较个人得失。对于不参加金证委组织的活动、没有足够的公益心的律师,建议全国律协不推荐其担任包括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专家评审委员等在内的专业职务。
5、组织编写和出版一至两本专业论文集。
6、完成律协分配和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关于信托方面:
1、2008年第三或第四季度组织国内律师界、司法界、学术界、金融界、监管机构等就《信托法运用于中国金融创新实践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开展一次层次较高的研讨会。
2、将本次会议的优秀论文和核心观点及争议问题,汇集摘编,形成论文集,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公开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