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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2007年度工作总结 2008 年度工作计划
中国律师网  2008-03-30 18:58:47.0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刑委会在 2007 的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一些成果,现将 2007 年工作总结及 2008 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


一、 2007 年度工作总结


(一)法律改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


2006 年 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正式定稿完成。从 2004 年 9 月全国律协刑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提交了十几份专题论文,经过刑委会与特聘的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组成课题组十二次修改文稿后最终形成的建议稿,并以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 2007 年 3 月出版, 4 月 13 日 在保利大厦举行了首发式,来自立法、司法、全国律协的领导和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首发式。


2. 《死刑辩护纲要》


为了维护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死刑案件律师的辩护质量,制定《死刑辩护纲要》。


全国律协刑委会在 2005 的年会上公布了《死刑辩护纲要》的提纲,并对死刑辩护纲要的题目进行分工。 2006 年 5 月,课题组负责执笔人员在委员工作报告的基础上起草《纲要》。经过多次研讨,课题组几易其稿,目前已形成了《死刑辩护纲要》第 6 稿,计划在今年再举行一次研讨会后形成最终稿,并翻译成英文。之后要根据《纲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培训。


3. 继续针对刑法第 306 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


自 1997 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很多律师包括社会各界对《刑法》第 306 条的规定提出意见,认为是导致律师刑事辩护率下降的重要原因,要求修改此条款。因此,在当前国家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全国律协刑委会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展刑诉法修法的调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刑事诉讼法》第 306 条实施后律师执业权益受到侵犯情况的调查,摸清情况,查明原因,汇总数据。全国律协刑委会还专门派人到各地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 职能建设


1. 委员组织体系已完成,运转良好。一些活动均能正常开展,在 2006 年年会中提出全国委员自动加入地方刑委会成为地方委员,效果良好。


2. 委员的作用:外地委员作用加强。


(三)参加各类研讨


1. 参加死刑案件的研讨会


( 1 ) 2006 年 12 月 1 日 ,在北京与美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死刑辩护纲要》研讨交流会。


( 2 ) 2007 年 4 月 23 日 ,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若干意见》讨论会。


2. 参加刑诉法方面的研讨会


( 1 ) 2006 年 11 月 25 日 至 26 日,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英国文化教育委员会、英国驻华大使馆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参加在昆明举办的“中英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学术研讨会”。


( 2 ) 2007 年 3 月 31 日 ,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重点问题研讨会”。


( 3 ) 2007 年 6 月 26 日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邀请,参加在京举办的“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


( 4 ) 2007 年 6 月 30 日 至 7 月 1 日 ,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取保候审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讨会。


( 5 ) 2007 年 8 月 21 日 ,受公安部和中国公安大学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完善侦查程序研讨会”。


( 6 ) 2007 年 5 月 25 至 26 日在厦门、 7 月 28 日 至 29 日在驻马店、 9 月 24 日 至 25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 , 受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模范刑事庭审研讨会”研讨会。


( 7 ) 2007 年 5 月 10 日 、 7 月 25 日 和 9 月 30 日 ,受全国律协的邀请,分别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三次“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论证会。


( 8 ) 2007 年 11 月 10 日 至 11 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第五届刑事法学前沿问题暨刑事诉讼法修改共识问题研讨会”。


( 9 ) 2007 年 12 月 7 日 至 9 日,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侦查讯问中酷刑预防国际研讨会”。


( 10 ) 2007 年 12 月 15 日 至 16 日,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邀请,参加在河南周口举行的“中国式对抗制刑事庭审方式模拟审判暨研讨会”。


( 11 ) 2008 年 1 月 13 日 ,受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河北香河举办的“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衔接与互动”研讨会。


3. 参加刑事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研讨


( 1 ) 2006 年 11 月 18 - 19 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


( 2 ) 2006 年 12 月 2 日 - 3 日,受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专题研讨会。


( 3 ) 2007 年 2 月 3 日 - 4 日,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的“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系列论坛。


( 4 ) 2007 年 4 月 7 日 , 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举办的“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机制的协调”学术研讨会。


( 5 ) 2007 年 5 月 9 日下午 ,在北京律师协会参加以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牟君发副所长带队的中央政法委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政策调整专题调研小组专题座谈会。


( 6 ) 2007 年 5 月 27 日 ,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邀请,参加在江苏无锡市举行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


( 7 ) 2007 年 6 月 12 日 ,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主题为“市检规范执法专项整改工作”座谈会。


( 8 ) 2007 年 7 月 2 日 ,受中律原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召开的关于“律师无偿公益服务 (Pro Bono) 座谈会”。


( 9 ) 2007 年 8 月 3 日 ,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主与法制社、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共同的邀请,参加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中国律师体制改革研讨会”。


( 10 ) 2007 年 9 月 19 日 至 23 日,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邀请,参加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2007 年年会”。


( 11 ) 2007 年 11 月 5 日 下午 ,受中国律师观察网的邀请,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主题为“把律师的权利还给律师”的《律师法》修改研讨会。


4. 组织举办刑事辩护论坛


( 1 ) 2007 年 9 月 1 日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隆重开幕。全国律协刑委会组织并举行“刑诉法和刑事辩护”分论坛,吸引近百名律师参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 2 ) 2008 年 1 月 26 日 ,在全国律协的领导下,与法制日报社共同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来自公、检、法、司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全国各地近 200 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国际研讨会。


5. 提供立法建议,参加立法修改


( 1 ) 2006 年 9 月 4 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提供修改意见。


( 2 ) 2007 年 7 月 20 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提供修改意见。


( 3 ) 2007 年 11 月 19 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修改意见。


(四)律师培训工作


1. 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承担了大量的省规模或者全国规模的律师培训工作。


2. 2007 年3 月24 日 ,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培训中心在西安揭牌, 该中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西北政法大学合作成立,是专门对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技能培训的机构 , 中心办公地点设立在西北政法大学。中心成立之后,对律师的刑事培训工作将主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承担。


2007 年 3 月 24 日 - 3 月25 日 ,在西北政法大学组织西部律师刑事辩护技能培训。


3. 2007 年12 月22 日 至23 日,以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培训中心的名义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在西安举行“刑事辩护远程教育培训”研讨会,对来自西部七个省市的律师进行了远程培训的方法培训。


4. 2008 年1 月27 日 - 1 月29 日 ,在北京中苑宾馆举行“中加项目刑事辩护技能培训”。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1.2006 年 11 月 4 - 5 日,在北京友谊宾馆参加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与挪威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律师在法治国家中的角色和作用”研讨会。


2. 2007 年10 月6 日 至 2007 年10 月9 日 ,受中国政法大学欧盟法研究中心的邀请,参加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了“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国际研讨会。


3. 2007 年9 月17 日 ,受北京市律师协会和英国事务律师公会、大律师公会的邀请,参加在北京贵宾楼饭店举行的 “ 2007 年中英法律研讨会”。


(六)科研成果


由刑委会委员主编的《中美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研讨》一书也于 2007 年 6 月出版。我们的委员在今年在全国各类刊物和会议上提交了发表了很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的论文。


(七)公众法律宣传与教育工作


1. 刑事辩护和司法改革认知度调查


为了解法律专业人员和普通公众对一些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实践的真实看法及其差异,选取了近期刑事司法改革中部分重大并且已进入公众视线的举措或理论或建议,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刑法 306 条的公众认知,录音录像等三项权利,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的建议等问题进行调查。目前,针对公众的调查问卷已经拟订,并已经组织在各个高校和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调查。


2. 网上访谈


组织网上访谈活动,邀请业内专家和资深律师,对一些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案件从刑事辩护的视角进行了阐述,浏览读者众多,起到了很好的传播作用。


3. 妇女宣传教育


2007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郑各庄村部分村民及北七家镇各村和社区的妇女干部共 110 人参加了这次活动。专家们介绍了我国在妇女维权法律方面的成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并就大家提出的土地承包,家庭暴力,参政议政,诉讼程序等法律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4. 刑辨日


2006 年 10 月 28 日 和 2007 年 10 月 28 日 ,全国律协刑委会各地委员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在律所所在地城市有组织地开展了第三届、第四届活动。活动方式以设立咨询站,免费为群众答疑解惑和赠送刑事辩护资料为主。各地律协分别在全国多个城市设立分会场,全国近 100 个城市,上万名律师参加了此次活动,开通免费咨询电话 300 多部,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超过十万余人次,发放免费宣传册超过二十万册。活动期间还开通了热线免费咨询电话。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十几家北京主流媒体、全国近百家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全面、及时的报道。


(八)刑辩网


一直以来,刑辩网运营良好。今年在以往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做了一个“律师帮助律师”项目。


经过对网站的需求进行反复的讨论和规划,我们决定网站采用论坛的方式,因为考虑到,最后还是需要大家来补充各地的内容,需要开放权限。我们先是按照地区进行划分,这样的话,比较便于浏览,以及页面美观。然后按照省市划分,最后里面又对县市进行了细分,这样的话,能很快的进入到读者自己需要知道的那个地域的司法实务。在最底层的页面,又区分了公安、检察、法院的分类,非常便于大家检索。平台将汇集各地办案中遇见的、司法机关针对律师办案出台的工作惯例,按照区域划分,一直细分到各地级市。


(九)作为刑委会重要工作重心的中加合作项目第二期延期工作圆满结束,第三期将顺利启动


2004 年开始的中加项目第二期延期工作即将结束,这意味这第二期工作已经圆满结束,中加双方均在积极推动第三期中加合作项目,各方正在积极努力促进。


 


二、 2008 年度工作计划


(一)积极推动中加司法改革项目第三期


中加司法改革项目第二期已经圆满结束,取得了很大成果。刑委会将在 2008 年积极努力促进中加项目第三期的续约。


(二)法律改革


1. 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诉法》的衔接


新《律师法》的实施与《刑诉法》之间产生了很多冲突,为此我们以及举办和参加多次研讨会,并向司法部提出解决意见,新的一年我们会进一步针对这些冲突提出意见,推动《律师法》与《刑诉法》的衔接问题的解决。


2. 进一步推动《刑诉法》的再修改


积极参与和推动《刑诉法》的再修改,并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后,抓紧修改《律师办案规范》,以适应《刑诉法》的新规定。


3. 《死刑辩护纲要》


《死刑辩护纲要》几经修改,已经形成第 6 稿,新的一年我们将以研讨会和论证会的形式对《死刑辩护纲要》进行完善,并定稿出 台。


(三)加强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的培训


1. 中加项目培训


中加项目已经对全国 3000 多名律师进行了刑辩技能培训, 2008 年刑委会将继续对刑辩律师开展刑辩技能培训。


2. 远程教育培训


刑委会依托“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培训中心”与美国律师协会中国项目办合作举行“刑事辩护技能远程教育培训”项目正在进行中, 2008 我们拟在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贵州等地区开展远程教育培训试点,大力开展远程教育培训。


(四)办法刑辩网


刑辩网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成为刑委会对外宣传的门户,在全国刑辩律师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办好刑辩网,更好的为全国刑辩律师服务。


(五)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


倡议刑辩律师进乡村,开展千村万户法律咨询活动,千村万户建和谐。


(六)积极参加有关刑辩论坛


刑辩论坛作为刑事法律研究的前沿,刑委会应积极参加有关刑辩论坛,发表意见,参与法律改革和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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