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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非凡”创举
中国律师网  2008-03-26 14:01:02.0  刘桂明 
 
  

  ??我看《判例与研究》之意义

  在祖国的南海边,在南海边的珠海市,有一家非凡的律师事务所。

  巧了!这家非凡律师事务所的所名就颇具非凡意义。

  因为,她的所名就叫“非凡律师事务所”。







  看起来,这家非凡律师事务所似乎很平凡:一、不是我国律师事务所中规模最大的;二、并非我国律师事务所中赚钱最多的;三、也非我国律师事务所中名气最响的;四、更非我国律师事务所中获得荣誉最多的。但是,她做出了最不平凡、最非凡的事情。

  那么,她是在什么地方“非凡”呢?

  她的“非凡”在于:她办出了一份独一无二的所刊,她很超前地办出了一份别具一格的所刊,她始终如一地在坚持办一份启迪同行、团结同仁、造福同业的所刊。

  真可谓不容易、不简单、不一般啊!

  这份所刊就叫《判例与研究》。

  1995年6月,非凡的“非凡人”将这本叫做《判例与研究》的所刊,推到了律师同行面前,推向了法律人的案头。这可不是一本简单的所刊,也不是一本简单的内部刊物。这是一本开案例改革风气之先的刊物,这是一本得判例研究文化之最的刊物。

  更让人感到可敬可佩的是,这是一本完全不赚钱、总是在贴钱的刊物。据统计,13年来已累计投入200多万元。于是,一位专家十分感慨:“非凡人”等于向社会捐献了一套价格不菲的别墅啊!

  其实,“非凡人”的贡献岂止是这些。简直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啊!

  13年来,“非凡人”的宗旨始终未变。他们在做好自己业务,搞好自身管理的同时,始终坚持以研究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为核心,评判具体判例得失,阐释判例法律价值,增强社会判例意识。

  目前,在我国1万余家律师事务所中,有许多律师事务所从规范管理出发,从文化管理入手,从人文管理着眼,办出了一批风格各异、精彩纷呈的所刊。其中,非凡律师事务所创办的《判例与研究》是最有特色的,也是独一无二的。因为非凡律师事务所的办刊宗旨与风格确实“非凡”:他们选择了“判例研究”,却没有刻意地推销自己、宣传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说,判例作为一种体裁,严格来说并非一个舶来品,我国古来有之。然而,作为一项制度,我们始终与其擦肩而过。尤其是当下中国法制的现实状况以及亟待改革的司法体制,更加形成了我们对判例制度的陌生与疏远。好在我们的法律人一直对其不放弃、不抛弃。13年来,非凡律师事务所创办的《判例与研究》,使判例制度与我们的法律生活走得越来越近。通过对判例制度的研究,全社会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了更新切、更直接地了解和熟悉。制作裁判文书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也因而更加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而由此彰显判例的指导作用与理论价值。

  13年来,我们在《判例与研究》上,不仅读到了沈宗灵教授的《再论当代中国的判例》、郭道晖教授的《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孙宪忠研究员的《从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董?博士的《开启神秘之窗》、武树臣教授的《判例意识的觉醒与判例机制的诞生》、陈瑞华教授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之实证分析》等佳作,还见到了许多中外法律家的独特身影。我国法学界的一代宗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怀轼老先生生前曾专门致函《判例与研究》:“《判例与研究》在我国现在的法学刊物中是独具特色的,从我看到的几期看,我对你们的编辑方针和办刊精神,以及刊物的内容都认为很好,希望在保持已有特色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发扬,力求越办越好。”

  我们都知道,我国现在没有判例制度。但我们同时也知道,没有判例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判例的存在,也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去关注判例、研究判例。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没有判例,但绝不能没有案例。因为不管是判例还是案例,我们法律人谁都无法否认其中的指导作用与理论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在无法也不便将判例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背景下,建构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实属必要,更是必须。为此,需要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努力,“非凡人”做的就是一件实实在在的事情,可敬可嘉。

  一位法院院长说,这是“活的法律”。我们同样也可以说,这是“动的旋律”,这是“美的语言”。

  作为法律人,谁不希望自己的一生,能够成就几个经典案例,写就几个精品判例呢?当我们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原则时,我们必然会提到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当我们谈到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真正废除时,我们自然会提到1954年“布郎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中的沃伦大法官与马歇尔大律师;当我们谈到“米兰达规则”带来的沉默权时,我们当然会提到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的沃伦大法官与莫尔大律师。如果说历史是由具体的人物与事情来体现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说,法治是由具体的人物和鲜活的判例来撰写的。

  所以说,将法治理念融入具体的判例,将判例展现法律的关怀与关注,永远是法律人的追求,更是全社会的需求。


  非凡律师事务所,这家不仅名称非凡、而且眼光非凡的律师事务所,既将法律人的追求与全社会的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也将律师业务的提升与律师文化的养成有机地结合起来了,更将法学理论的研究与法律意识的薰陶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作为一位知情者、一个老朋友,我在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是,非凡律师事务所的前后两位领头人。一位是带头创办《判例与研究》的贺海仁博士(现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另一位就是传承并坚持着这份事业的邵长富律师。邵长富律师自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不仅一直致力于律师事业,更重要的是,始终在以自己的非凡之举,提升律师事业。2007年12月22日,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召开时,他应邀来到北京,在会上代表非凡律师事务所作了一个特别发言。现在我将他的发言链接在文后,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他们的“非凡”往事和“非凡”贡献。当然,我们同时也看到,中国法学会发起成立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旨在加强判例研究,整合学术与实践资源,也属“非凡”之举,更属奖掖“非凡”之功。

  一家律师事务所,不管其领导者有何变化,不论其负责人有何调整,更不论其内部管理有何波动,13年如一日,始终在坚持,一直在坚持。与其说,他们是在编辑一份所刊。不如说,他们在坚持一种文化。这是一种可以传承的文化,也是一种能够延续的文化,更是一种必须坚持的文化。

  世界上还有比这更非凡的事情吗?律师界还有比这更非凡的创举吗?

  更非凡的是,他们还在坚持,他们绝不改变。


  附:

  非凡的价值
  ??在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发言


  广东珠海非凡律师事务所主任 邵长富

  吴革会长,高铭暄、王保树前辈,各位专家学者:

  很荣幸受邀参加本次会议,我是珠海一个叫非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本人对判例理论研究并不深入,也没有这方面的著作。我受邀参加本次会议的唯一原因我想可能是非凡律师事务所创办了一本专业法学期刊,叫《判例与研究》,这份杂志倒恰好与今天的主题契合,我是它的主编。因此,请允许我在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这本杂志。

  12年前,1995年6月,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颁发非公开出版物登记证,《判例与研究》在珠海创刊,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的张耕同志为本刊赐稿,成为本刊的开篇之作。本刊的创办者、前任主编是在座的贺海仁博士,我是继任者。

  12年间,《判例与研究》共出到57期,由于是非公开出版物,因此,只能赠阅,平均每期赠阅2500册,累计已赠阅14万册,读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本刊由非凡律师事务所自筹经费,聘请专职兼职编辑,累计投入经费近200万人民币。12年间,已发表判例理论文章57篇,判例评析文章300余篇。我们曾将这些文章筛选编辑为《判例在中国》和《活的法律》由出版社出版。其中,商务部书馆出版的《活的法律》在香港国际书展中获得了社科类书刊优质奖。

  本刊的作者有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而主要是法官。这也是本刊有别于学报等法学专业期刊所在。编辑工作中,经常与这些法官作者联系,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一张贺卡,平淡往来,从未见面,却又神交已久,不用查找通讯录,就能随时记起他们。苏州中院的游冰峰、湖北省土家族自治县法院的朱学友、深圳中院的祝建军、南通中院的姜凯、江苏淮阴的腾威、湛江中院的扬信??。

  专家学者对本刊也是怜爱有加,为本刊赐作和给予鼓励。郭道晖教授的《提高判例的法理质量》,武树臣教授的《判例意识的觉醒与判例机制的诞生》,孙宪忠研究员的《从典型案例看民法基本理论的更新》,沈宗灵教授的《再论当代中国的判例》等,极大地提升了本刊的理论价值。一代宗师,已故民商法学家谢怀轼教授,于1996年12月1日亲笔致信本刊,肯定了本刊的“编辑方针和办刊精神”,并“希望本刊越办越好”。这些都是本刊得以健康发展的源泉,本刊编辑人员须臾不敢相忘,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忘提及。也正是这些因素,本刊编辑人员多年来殚精竭虑,始终不忘办刊宗旨。那就是,以研究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为核心,评价具体判例得失,阐释判例法律价值,增强社会判例意识,推动我国判例机制的建立。多年来,我们谨守这个办刊宗旨,不断地鼓吹要关注判例的裁体??判决书的说理性。判决书说理了,法院才讲理了,这虽说是个常识,但当下常识问题往往很复杂。我们要首先认识这个常识,执行这个常识。判例书说理了,其判决才可能成为先例判决,也才有从判决中抽象出法律原则的可能性,就象马歇尔大法官从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沃伦大法官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抽象出沉默权一样,那是何等的成就和荣耀,应当说这是法官的最高境界和终生追求,但实事求是的讲,由于综合因素,我国当下的法院判决距此还有相应的距离。

  本刊创办多年以后,案例研究和相应的制度有了重大的发展和突破,2001年9月,国家法官学院和北大法学院举办了“案例研究与法治现代化高层论坛”,与会学者形成了基本共识和主流观点:就是发挥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加强案例研究,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2002年8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在本院推出“先例判决制度”。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此后,江西、新疆等地方法院也陆续推出了相应的制度。今天,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案例的地位、作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尊重。作为在判例研究域中先走一步的《判例与研究》杂志的编者,确实感慨良多,喜不自禁。很显然,我不能盲目夸大《判例与研究》这本杂志的作用,但是不是可以说,当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以及今后进一步改革完善,是与包括本刊在内的各界深入研究、努力推动分不开的,从这一点讲,《判例与研究》杂志的创办意义和价值重大。因此,我们今后还会继续把它办好。当然,等到我们水平所限、力不从心时,我们会拱手相让,赠予有条件有能力且能持久办好它的人,比如法学院或民间法学研究机构,使本刊继续创造它的价值。

  发言到这里,我显然意识到离今天研讨的议题有些距离,我必须立即结束我的发言,但我仍想借此对我本人及本刊来说十分难得的机会,请求诸位学者专家关注和支持民间法学研究,关注和支持《判例与研究》,直白地说,为本刊赐稿,使本刊能够继续健康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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