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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必要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叫屈
中国律师网 2008-03-12 14:17:44.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女士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这一提议引起社会各方较大争议。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教育界别第一天的小组讨论会上,一位女委员对此提出质疑,并指出委员行使话语权不能只代表自己所处的利益集团(《中国青年报》3月6日)。
对于张茵的提案,此前媒体也发表了不少评论意见,但其剑锋多是指向时下议政殿堂缺乏劳工委员及其辩论声音,而并未就实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辨析。笔者认为,面对政协提案还是就事论事比较好,不必从一开始就死盯着提案人的身份特征不放,而忽视了对提案本身合理性的关注和讨论。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价值,一直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引起较大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在一些用工单位或企业家那里,的确对劳动合同法的某些“失衡”设置耿耿于怀或难以理解。比如,凭什么在崇尚契约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片面赋予劳动者要求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权”呢?应当说,无论从劳资双方本身经济地位及博弈能力的不平等乃至悬殊的实际情况考虑,还是从鼓励稳定劳动关系防止“掠夺式用工”现象的目的出发,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做出适当倾斜保护都是有必要的,更何况很多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企业做出更多限制,而若考虑到履行可能性等因素,则企业的相应权利也并未“缩水”。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首先强调的是劳资双方的自愿协商。虽然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相对应地,企业也可以随时主动要求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呀,企业的这项权利也从来没有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尤其对于那些掌握较强职业技能或者说具有较高“含金量”的优秀员工,企业不也可以随时提出与其长期签约以“永久”留住人才吗?而在就业压力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大部分劳动者应该是希望获得这样的优待和机遇的,也会积极接受企业的聘用要约的。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抱怨无限期合同的“弊端”了呢?凡事不能总是只考虑自身的利益需求吧?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和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合同上的博弈效果其实基本上是“扯平”的,企业一点也没吃亏,更没占下风。
有关部门也多次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劳动合同法也并未对企业的解约权利做出过分限制或禁止,它所要求的仅仅是:企业应当尽量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则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换言之,企业依法享有较为充分的用人自主权,但在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而决定解聘工人时,多少还是应当承担一点代价或成本的,这是完全合乎情理和法理的,而这点成本相比起企业丰厚的经营利润,应该也是“微不足道”的。真正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及企业家,还应当拥有坦荡包容的胸怀,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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