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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单方变更合同涉嫌违约
东方今报  2008-11-11 13:42:41.0   
 
  

  给儿子分期付款买房,交二期房款时却被房产开发商告知每平方米涨价98元,市民常女士实在接受不了。

  新乡市民常桂花40多岁。2006年,丈夫去世。丈夫临走前留下遗言,用家里8万多元积蓄想办法给上大学的儿子买套房。几经周折,她看中了位于新乡市凤泉区耿庄星湖花园的一套二楼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是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基”),面积116.82平方米,每平方米1288元,总价15万元。“2007年10月2日,我与新基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中规定我交首付款5万元,在房子封顶7日内交纳二期房款10万元”。

  今年10月31日,她接到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房已封顶该交纳二期房款了。次日,当她满心欢喜去交钱时,却被告知,“由于钢材上涨等原因,房子每平方米涨价98元”。常桂花接受不了,11月3日,将此事反映到了新乡市消协。






  10日,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常桂花投诉次日,他们叫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新基拿出了一份新乡市发改委的文件,在这个2008168号文中有关于房子平均销售价格的批复,每平方米涨价98元正是依据该文件。虽经过一下午的协调,但新基拒绝让步。

  10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新基销售经理张女士。张经理介绍说,去年年底钢材价格上扬,且房屋新增了一个外墙保温系统,基于此,他们在去年12月向新乡市发改委递交申请,要求上调售价。“房子涨价有发改委的相关批复,我们是按照文件来涨价的。如果对方接受不了,我们可以退房,并按照同期利率结算”。“常桂花的房子是在去年购买的,而发改委的批复是在今年作出的,且当时双方已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中途涨价合适吗?”对于记者的提问,张经理不置可否。

  对于张经理提供的2008168号文件,记者随即咨询了新乡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何科长介绍说,对于经济适用房,政府实施的是指导价,是限制价,也就是说新基二期这一批房子的销售价只要不高于指导价就可以。

  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岭喜认为,房产商此举涉嫌违反《合同法》,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说针对常桂花与新基签订的认购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应当合法有效。房产商单方改变房价,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视为违约行为,如果购买方不同意,应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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