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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随想录
中国律师网  2008-01-07 14:49:14.0  吕良彪 
 
  

  1、法治的昌明,从律师的奋斗开始。

  2、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理应更多地听到包括律师在内的中国法律人的声音。

  3、律师永远需要也永远充满激情,所以我提议将律师分为青年律师与后青年律师,因为律师永远年轻。

  4、我们只有清醒而客观甚至冷酷地看清一个行业,才可能更好地在这个行业内真正有所作为,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的历史责任。

  5、法治社会的律师天然成为“三个代表”: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及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利的忠实代表。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是民主法治进程与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程度最灵敏的晴雨表。

  6、“中国律师业的瓶颈,在于中国律师社会影响力的低下,在于中国律师声音的不被倾听;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与法律文化传统,律师的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自身修养、行为与贡献。”

  7、律师哪怕睡着了,醒来也要本能的说“我反对!”这体现出律师的职业精神和价值,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异议精神,体现出私权利对公权利本能的警惕与反抗,也体现出独立的思想与自由意志。

  8、律师无“才”难以出名,即便出名亦难以长久或深入;而律师的“名”往往是律师构建“关系”网的基础,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基础。律师的“才”即律师或团队自身的修养、能力;律师的“名”即律师得到市场认可并因此具备的声望;律师的“关系”一般是指与“官场”的关系,与“老总” 的关系,与各种社会势力甚至黑暗势力的“关系”。

  9、律师的“才”包括律师的专业技能,包括律师人情练达、世事洞明的智慧,以及高端切入市场的能耐;律师的“名”包括“知名度”、“美誉度”与“专业度”,要考虑出什么名,在哪里出名,如何出名;律师“关系”的背后是律师的社会资源:与官员的关系背后是权力这一最为集中与优质的社会资源,与老总关系的背后是社会的资金与资本,与媒体的关系背后是公共舆论,与学界的关系背后是社会认可的权威,而黑社会亦同样是一种以反社会规则形式存在的社会公共资源。

  10、青年律师在处理关系时要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不要渲染“关系”-除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般私交不足以解决大问题;第二,不要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可利用“关系”达到某种目标――否则麻烦不断。

  11、律师作为专业知识分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甚至学术权威,为社会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公共产品;二、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为人们提供专业的法律乃至法治视角的解读

  12、帮助佘祥林、杜培武们就是帮助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每一个无辜之人都可能遭受错误刑事追诉而成为社会公众眼中的“坏人”;也许佘祥林、杜培武们身受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昨天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可能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今天。

  13、律师费是律师保持职业、人格与精神得以独立的基本保障,是律师社会影响力的客观标志之一。律师应该理直气壮地扩大自身社会影响力,堂堂正正地赚取律师费。

  14、“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结果。律师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必要的信任与宽容。”

  15、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在律师收费欲望膨胀的本能与客户乃至社会的容忍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律事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这一平衡理应由市场规律与律师行业规则予以规制。

  16、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应该是一种专业的服务,这是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此过程中,律师一要有“独立性”,即根据客户需要、实际情况和专业知识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提供给客户,而不是一味迎合客户的意见;二要有“历史感”,律师的营销与法律服务都应该是经得起检验的,这样才会有不断的市场拓展。 

  17、任何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面对风险的浑然不觉;法律理应成为违法者头顶的达摩克斯利剑,更应是合法利益的保护神。

  18、舆论集合分散的、个体的意见形成公众的力量,以私权利对公权利进行制约,这才是法律的思维,这才是法治的思维,

  19、“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以宪法和法律规制权力的运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的非法伤害。”

  20、“媒体监督权力、揭露黑暗、倡导法治,其实都是体现着媒体制约权力的属性;而媒体的舆论导向、宣传教化,则表现媒体作为权力工具的属性;媒体监督的对象应该是一些‘社会公共资源’,其重中之重就在于最为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权力。”

  21、“民主理应倾听少数人的声音,既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尤其后一重含义在中国长期被人为忽视,理应引起应有之足够重视。”

  22、“学者为这个社会提供着一种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思想;记者记载和传播着史实;律师通过规则的力量对权力的行使说‘不’――在中国,要坚持思想的自由、传播的真实和对权力的制约,往往是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这三种人共同构成了民主法治的基石,他们是天然的盟友。”

  23、国有资产的流失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问题,更准确的说是权力与制约权力的问题,是一个宪政问题。

  24、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建立合伙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和律师利益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至关重要,避免律师间的义气之争和利益之争给律所带来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

  25、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中这样写道:“那是最美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智慧的年头,那是愚昧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时期;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直奔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某种意义上,我们正是处在“这样的年代”。而律师职业,恰恰也正是一份“这样的事业”:这是最光明的事业,因为我们总在追求自由与权利;这是最黑暗的事业,因为我们时刻不得不面对着人性的卑劣;这是最高尚的事业,因为维护着基本的人权;这是最卑鄙的事业,因为律师总被人视为专为坏人说好话,得人钱财也人消灾;这是最有前途的事业,因为人们总把律师与睿智与财富相联;这也是最没有前途的事业,因为腹背受敌的中国律师正受到公权力的打压与百姓的不信任;这是最有面子的职业,因为律师总需要把自己最闪光的一面展示给公众展示给当事人;这也是最需要打肿了脸充胖子的职业,因为再没有像律师这样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职业;这是一份专门为社会防范法律风险的职业,这同时又是一门自身充满着风险甚至血泪的职业;这是一份光荣而神圣的事业,也是一门充满着挑战的职业。
  
  26、律师是政治人、法律人与商业人的结合体。律师当然要能赚钱,但不能灰溜溜地赚钱,要有“感觉”、有“体面”地赚钱;律师当然要营销,但要有尊严、有专业地营销。

  27、在迈向法治的征程中,我只希望能多思索,多表达,多呐喊。律师理应有所思索-没有法治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土壤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理应以符合法律人理性的、内敛而理性的方式有所表达;作为“三个代表”,律师理应有所呐喊-为自身的权利而呐喊为民主法治的进程而呐喊??这当然是一种悲壮不应是一种无奈。

  28、“律师兴、国家兴”是一种浪漫;“国家兴、律师兴”是一种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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