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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程:全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法制日报  2007-09-28 10:38:32.0   
 
  
全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问:今年4月,司法部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主题实践活动”)。请问司法部决定开展这项活动主要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次活动涉及的工作范围有哪些?与以往的活动相比,这次活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答: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高度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个方面,其中的每一条都与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密切相关。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是切实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决策的实际行动。司法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部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引导和动员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度自觉地、扎实有效地、广泛深入地投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之中。可以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是形势和任务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是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强烈愿望。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同志对开展这次活动高度重视,多次主持会议研究部署,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这次主题实践活动的涉及面比较大,司法行政共有五个工作系统参与这项活动,其中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简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从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内容看,这次主题实践活动,一方面是以往开展的若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活动的继续和深化;另一方面它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整个活动中,学习教育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学习教育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全面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问:自司法部部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已经有五个月的时间了,从我们到一些地方采访了解的情况看,这项活动开展得很活跃,从全国范围来看,这段时间以来主题实践活动进展的情况如何?

  答:今年4月份以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参与主题实践活动,在五个工作系统掀起了人人参与学习、人人参与实践的热潮。总的看,前段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开展学习讨论;着眼工作大局,推进工作实践;实践内容丰富,活动形式多样。前一阶段,各地根据工作的总体安排,重点在抓学习教育上下功夫,把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个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使每一名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受到教育,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凝聚了力量,促进了工作。这段的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明显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增强;二是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进一步树立;三是服务标准更加严格,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各项要求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四是工作实践渐次展开,取得了初步的实践效果。总体上看,各地一手抓学习教育,一手抓工作实践,在思想认识方面取得丰硕的成果同时,工作实践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各地结合实际,自觉将“学习”、“实践”、“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边学习边实践,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和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许多重要工作领域里,开展了特色鲜明、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特别是在服务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调处、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为农民工、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等工作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然,前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整个组织发动工作在一些地方和一些环节还不够深入,少数同志思想认识还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问:我们感到这次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很好的评价。为确保整个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司法部作为主管机关,对开展这次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这次主题实践活动重点要做实做好两件事。第一件事,是组织全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系统的实务者和管理者,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系统全体同志的思想认识水平,进而推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工作建设。第二件事,就是要在开展学习教育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的基础上,立足本职工作岗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实践,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力维护、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党十七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学习教育和工作实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学习教育是保障,工作实践是目的。学习教育的效果要用工作实践的成果来检验,工作实践的成果要通过学习教育的效果来保障,两者相互联系,不可偏废。在整个主题实践活动中都要注意把握好学习教育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一以贯之,始终抓好。各地要在这个总要求下思考、研究、部署、指导各项工作,做到学用结合,最终体现到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五项业务的工作实践中。总之,要通过主题实践活动,让党和政府、让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有一个更新的认识,展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社会形象。这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整合五个方面的力量,从管理层到实务层共同推动。

  问:根据司法部的总体工作安排,从现在开始主题实践活动将由学习教育阶段转入工作实践阶段,请问司法部对各地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当前,全国大多数地方的主题实践活动已转入工作实践阶段。整个活动要切实取得成效,这个阶段的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深入推进主题实践活动,认真做好工作实践阶段的各项工作,重点贯彻以下五项要求:

  一是进一步增强推进主题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深化对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要把学习讨论阶段的思想收获,内化为自觉的意识,转化为积极的行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以主人翁的姿态更加主动地参加到活动中来,更加准确地把握主题实践的工作方向和要求,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把主题实践活动与深入持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与切实增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结合起来,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把主题实践活动引向深入。

  二是在教育、实践两大方面狠下功夫。要深化学习教育,把教育贯穿于主题实践活动的全过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巩固学习讨论阶段的成果,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边实践边学习,做到学习和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深入推进工作实践,研究提出比较全面的、有效的、创造性的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明晰工作标准,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紧紧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服务,着力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将工作力量向相对薄弱的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多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效。要以党的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等五项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检查。各地要以主题实践活动统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对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作出安排部署。司法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和督查活动,加强面对面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各地也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检查,认真了解每一个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情况,对照司法部《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项一项地督促落实,鼓励先进,督促后进。

  四是加大对主题实践活动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办好文件性刊物和工作刊物,加强信息沟通,指导推进工作;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开辟专栏、举办征文活动等形式,对主题实践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并逐步从一般的动态报道转向有深度、有份量的报道;要善于发掘和宣传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培养、树立和表彰、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展示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果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是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领导、组织和推动主题实践活动的责任,厅(局)党委(党组)要定期研究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这一活动深入开展。各个厅(局)都要有专门的工作班子或人员负责这项工作,确保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各地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调研、推广经验、加强宣传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都要以所(处、中心)为单位,公开承诺围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要办的实事,并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都要注重发挥所(处、中心)在执业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团结和动员每一名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参与主题实践活动,立足本职,服务和谐,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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