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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我们应该怎样做“雷锋”
中国律师网  2007-09-14 17:51:40.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南京的彭宇案最近被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老太太诉称彭宇撞倒了他,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十多万;彭宇辩称是自己做好事将跌倒的老太扶起来 ,反被倒打一耙。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推理彭宇撞倒老太的可能性较大,但无过错。所以彭宇必须承担40%的经济责任。判决一经报道,有人喊“好心没好报”,更有人宣扬“雷锋不能做了”。

  对法院判决是否公允,我暂且不论。我要为“雷锋”打气的是,尽管有时好人没好报,可做好人仍然是我的价值取向。因为我们需要别人的帮助,所以我们也要力所能及地帮助别人。不过,做好人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候不但没有回报,还要付出血本,甚至还要蒙冤受屈一辈子。特别在法治社会,法律有时允许冤枉好人。比如,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砸伤了楼下的人,法院就可以判决楼上所有住户共同分摊责任。虽然扔烟灰缸的“坏人”只有一个,但是法律允许法官冤枉楼上的好人。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没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法院就是要通过这种冤枉“好人”来达到大家互相监督都不去做坏事的目的。

  法治社会说白了就是逼人们用证据说话,有时甚至要我们自证清白。彭宇也许做了冤大头。但既然发生纠纷,就要面对司法审查,就要接受证据规则的考问,就要面临受屈的风险。也许司法冤枉了一个彭宇,但惟有这种牺牲,法治的价值才能彰显。法治就像药品,也有它的毒副作用,这种毒副作用有时对道德伦理造成一定的破坏,比如事事讲究证据会导致没有防备之心的好人吃亏,但各种治国手段比起来还是法治靠得住些。在没有发现比法治更好的治国良方之前,我们也要忍受法治给我们带来的种种不是。所以,身处法治社会怎样做“雷锋”就值得我们探究。

  类似“是否见义勇为”的争论,在四川泸州也曾发生过,只是结果完全不同。一位77岁的万姓老人买菜回家路上不慎摔倒,路过此处的年轻人陈思为看到后,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赶来的医护人员一起将老人送上救护车。老人儿媳闻讯赶到医院,见陈思为正围着老人跑前跑后,当下就厉声喝问:“喂,你怎么把我婆婆撞伤了?把身份证交出来!”陈思为憨厚,没见过这架势,竟顺从了,于是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老父亲也误以为是儿子惹的祸,代交了5000元住院费。后来事情闹上了法院。幸运的是,陈思为看到老太太摔倒时,曾招呼对面茶馆一个正在扫地的年轻人一起上前救助;更幸运的是,附近阳台上另有一人亲眼目睹了整个过程。由于有两位有良知的旁观者作证,终使法官获得了真相,作出了公正判决。

  假如彭宇在帮老太的时候多个心眼,先报警,或者招呼旁人一起帮忙,或者带着可以照相的手机将有关场景拍摄下来,在给钱的时候完全可以厚着脸皮叫老太打张欠条,或者请人作个见证。要知道做好人是要承担风险的。保全证据是减少风险的关键。保全证据也就是保护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自己也就是保护社会真相。从道德层面讲,做好事忌讳张扬。从法律层面讲,做好事就是要张扬,在张扬中固定证据。面对可能的指控,我们提倡“即要帮助别人,也要保护自己”;我们提倡“关心别人冷暖,注意帮助方法”。

  所以,假如彭宇真的被司法“冤枉”了,我希望他能忍受。也希望他能成熟起来:今后在帮人的时候多些证据意识。因为对司法来讲,法律事实比客观事实更重要。我们只有忍受了司法之弊,才能享受司法之利。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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