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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的公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7-07-16 14:19:16.0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的颁布与施行,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的许多空白,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帮助广大律师学习理解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执业过程中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顾问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制定修改好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全国律协定于2007年8月11?13日举办“《劳动合同法》讲座”,拟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课题组负责人、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律师进行授课。讲座法律释义权威、内容详实、信息量大、可操作性强。
本次讲座将发给30课时的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人士踊跃报名参加。现就本次讲座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讲座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起草思路和过程
●《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结构,以及与司法解释、地方规定的衔接与适用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改革思路
●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用人单位的制约
●劳动仲裁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企业如何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灵活、合规的用人制度
●律师如何帮助客户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目标
二、讲座地点与费用
(一)讲座、住宿地点:
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
(二)讲座费用: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含8月1日)以银行电汇方式或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8月1日之前交费的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300元/人,非会员1600元/人。8月1日之前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讲座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200元/人,非会员退款1500元/人。(注意: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2007年8月1日之后切勿汇款!8月1日之前未汇款或交费的参会人员,只能在8月10日报到时交费,报到时交费的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500元/人,非会员1800元/人。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三)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10元/床/天/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8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三、报名方式和讲座时间安排
报名方式:请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讲座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8月6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2007年8月1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讲座报到时间:2007年8月10日09:00?21:00(中苑宾馆大堂)。具体授课时间:2007年8月11?13日。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并请各律师协会在2007年8月6日之前将名单报至全国律协)。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名律师参加本次讲座,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并请以上各律师协会在2007年8月6日之前将名单报至全国律协)。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acla@163.com,cle@acla.org.cn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注:在北京银行进行电汇的,请务必叮嘱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电汇系统中录入参会人员的姓名)
附件:
《劳动合同法》讲座报名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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