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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写给总裁的忠告
法制日报 2007-06-18 12:41:53.0 王荣利
编者按
2002年以来,国内企业家包括许多著名企业家在内涉嫌违法犯罪被捕入狱的人数不断增多,此方面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极端。不是哪个被抓了,就是哪个被判了,或者是这个案子开庭了,那个案子判决了。总之,几乎月月都有这样的新闻。
企业家落马、判刑、入狱、甚至犯死罪被执行死刑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更多的是企业家经营和管理上的问题。在媒体上发表各种意见的,不乏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却很少有法律专家来参与讨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企业家不管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什么问题,最终的结局如果是走进监狱,最终的结论如果是经由法院判决有罪,那么,最重要的应该是法律问题!
企业家对经营、管理问题关注再多,但如果缺乏对法律问题的关注,那么他们难免重蹈覆辙!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本文作者王荣利,深圳注册律师,著有《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作为职业律师,大学时期起,王荣利律师就非常关注各类案例的报道。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王律师有意收集了媒体报道的众多企业家涉嫌违法犯罪的资料,至今已经收集了上百例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例,包括许多大名鼎鼎的富豪的案例。
通过对众多富豪因触犯刑法而身陷囹圄的案例进行分析,对富豪们身陷牢狱之灾的的根源进行归纳和总结,王律师在文中将富豪们身陷牢狱之灾的种种表现揭示出来,并提出了善意中肯的忠告,相信对企业经营者不乏裨益。
富豪犯罪的十大诱因
写给总裁的忠告:
富豪们的牢狱之灾其实也可以说是总裁们的牢狱之灾,因为富豪们大多都担任着企业的总裁、董事长等职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生机勃勃,快速发展,其中有富豪们或者说是总裁们的一份贡献。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总裁们大大多关注的是经济领域,其实中国法律也与中国经济一样快速发展和完善着。富豪们初期“闯天下”、“打天下”的时候可可以忽略甚至无视的问题,现在大多都有了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他们不可以按照以往的经验继续忽视或者无视了。总裁们们随着企业发展的步伐逐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如此,总裁们才能远离犯罪,远离牢狱之灾。
诱因1 为获融资涉嫌欺诈
真正成功的企业家,是以企业的实力作保障的。企业实力的大小,最终要体现在企业的自有资金上。一些好出风头、好大喜功的企业老板,当他们发现自己资金紧张的时候,往往会“策划”出种种“融资”奇招,以解决资金紧张的困境。当种种“融资”奇招充满谎言和欺骗的时候,也就是他们的企业家之梦彻底破灭之时。
正如曾经知名企业家牟其中,法院审理查明,牟其中的南德集团凭借虚假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0多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3亿元。其中,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万多美元和人民币415万多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万多美元,折合人民币2.94亿元。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南德集团罚金500万元,同时以相同罪名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牟其中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德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落马在融资问题上的富豪,还有深圳政华集团的吴志剑、大名鼎鼎的德隆集团的唐万新、央视标王“爱多”的胡志标、南洋教育集团济南两任校长等等。最近沸沸扬扬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公安部通报的西安重阳生物公司集资诈骗案等,也都与融资问题有关。
以上案例都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人们不难理解。而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大午农牧集团的董事长孙大午,即使企业运作正常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仍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令人深思。
诱因2 急于做大弄虚作假
成为富豪,都有企业作后盾。企业越大,财产越多,身价才能越高。但是要做大企业,一步一步地做,不仅艰难,而且速度较慢。于是有的企业家就会急于冒进,表现得比较浮躁。在这种情形之下,有的企业家不惜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追求“大跃进”,进行“豪赌”。万一赌赢了,皆大欢喜,但这种概率太小。大多赌输了,“大跃进”就变成了“大灾难”,富豪最终就成为了阶下囚。
比如欧亚农业的杨斌。当年曾被《福布斯》评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号称个人财富达75亿元,一时成为耀眼的富豪明星。然而,随着司法的介入,杨斌发迹的轨迹逐渐清晰起来。根据法院最终认定杨斌的犯罪事实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杨斌“发迹”成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的轨迹: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以“高新农业示范区建设用地”取得划拨用地并租赁部分土地--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开发“荷兰村”房地产项目等--通过行贿手段修改政府土地批复文件套取银行贷款--伪造金融票证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谎报公司业绩骗取香港上市并提升股票价格--成为中国大陆第二富豪。
杨斌以上述手段,“成功”地“荣登”上了富豪榜。但时隔不久,他就因上述手段,最后被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30万元人民币。杨斌控股的两家公司也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共被判处罚金600万元人民币。
杨斌的牢狱之灾,从法律方面来看,其实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为了做大企业,他一开始就虚报注册资本,这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了。但在地方政府官员追求投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在尚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时候,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新设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原本应该由企业真实的注册资本体现出来,而虚报注册资本就使企业面子上的实力远远地大于真实的实力。靠着这种浮夸起来的“经济实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受到各方面的“青睐”,获得大项目以及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但同时却也使企业在资金运作上捉襟见肘。为了掩盖企业资金不足的事实,他只好继续作假甚至不惜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的手段包装自己,以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同时,为了减少支出,也就只有采用违规手段进行土地和房地产开发。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他只好再通过贿赂手段使得一些政府官员为其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就这样,杨斌从开始涉嫌一项犯罪,发展到后来,就成为多项犯罪了。最终,杨斌就难免牢狱之灾了。
同样因急于做大而触犯刑法的,还有四川明星电力的周益明。周益明仅仅花了11万元的代价,就在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包装”下,成为身价高达27亿元的“超级富豪”,并与银行某些人员联手,上演了一出经典的“空手套白狼”大戏,成功的收购并入主上市公司“明星电力”,非法占有“明星电力”4.63亿元人民币和1074万美元。2006年,这出“空手套白狼”的大戏终于谢幕,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益明无期徒刑。周益明从此走下富豪榜,开始了他的牢狱生活。
急于做大对于作为富豪的企业家们来说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如果富豪们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把做大的希望建立在弄虚作假的基础上,那么富豪们与牢狱之灾仅仅只有一步之遥。
诱因3 官商勾结违法乱纪
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难免有人不遵守经商之道,不择手段地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他们最典型的手段就是腐蚀某些官员,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最大利益。
这些人往往号称有很大的“背景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一些部门或人员的特别“照顾”,所谓“生意”也往往在某个阶段或时期显得非常“成功”,有一段春风得意、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的日子。可是,靠着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支撑着生意,这样的日子终究是难以长久的。
如“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周雪华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
周雪华,原本是一名农民,花钱买了一个招工指标,被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并被聘为某粮库驻南昌办事处副主任、法人代表。如果不是遇到胡长清,周雪华也许还在继续平静地做他的生意,并不至于身陷囹圄。如果他把自己的精明都用在合法经营上,也许他还可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
然而,可惜的是,周雪华把自己的精明用错了方向。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雪华在酒桌上结识了当时任省长助理的胡长清。这时候,周雪华谋划成立了自己的公司。为了使胡长清成为自己生意上的“靠山”,周雪华以其过人的精明想法设法接近和讨好胡长清。他知道胡长清喜欢舞文弄墨,便投其所好,隔三差五跑到胡长清临时居住的宾馆,不是给他送上一些毛笔,就是给他送一些写字用的高级纸张,还陪他海阔天空地闲聊。在这个过程中,他很快便摸透了胡长清的心理和爱好。他发现胡长清不仅贪财,而且贪色,于是便用金钱和美色很快俘虏了胡长清。
两年多时间里,周雪华一边要求胡长清帮忙解决自己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一边源源不断地向胡长清“进贡”,经法院查证认定的就有25次之多,计有人民币144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8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5.056万元的贵重物品,包括白金钻石戒指2枚,白金钻石领带夹2只,黄金钻石手链1条,“劳力士”手表2块,“帝舵”手表1块,白金钻石耳环1对。
通过金钱做纽带,周雪华很快便与胡长清拉近了距离,甚至称兄道弟。为了进一步套牢胡长清,周雪华进而向胡长清送女人。带其及其情妇境外出游,为其情妇购买房子。
周雪华之所以这样不惜代价地“供奉”着胡长清,是因为他把自己的整个生意甚至前途都押在了胡长清的身上。他说,一是认识这样一个高级干部很不容易,送钱送物是想联络感情,不想失去这个关系;二是胡长清帮他办了不少事情,他以金钱表示感激;三是用钱铺路,相信胡长清会为他办更多的事情。
周雪华以违法犯罪为赌注,最终输得一塌糊涂。1999年8月胡长清被立案审查,周雪华也随即被拘留。胡长清被执行死刑后,周雪华意识到自己的“靠山”倒了,于是趁着看押人员熟睡之际,盗得他人内装2000元人民币的钱包一只,跃窗后翻墙而逃,躲在乡下一村民家里藏匿。2000年6月17日凌晨,周雪华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1年6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周雪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此,周雪华不仅失去了他所有的生意和财产,而且失去了自己的人身自由。
周雪华和胡长清,最终以这样的结局结束了二人的关系,这可能是他们当初都没有料到的。我们很难说清究竟是周雪华把胡长清送上了刑场,还是胡长清把周雪华送进了牢房,但是官商勾结的结局,我们可以在本案中看得一清二楚。
近几年来国家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表明,一个贪官的背后往往都会有一个或几个以身试法的企业老板。如成克杰与广西银兴实业发展公司原法人代表周坤、四川犍为县委书记田玉飞与“福布斯”富豪王德军、广东南海亿元骗贷案落马的官员与广东南海“民企航母”华光装饰板材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主冯明昌……
以上案例说明,官商勾结,无论官或者商哪一方案发,都必然带出另外的一方,“拔出萝卜带出泥”,以身陷牢狱,成为他们共同的归宿。
诱因4 公私不分侵占挪用
民营企业家都应该明白,个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金,或者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利润,在企业没有清算之前或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都并不完全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资金。同一老板参股或控股的许多企业之间,这家企业的资金也不能随便用做另一家企业的资金使用。如果对这些问题缺乏清醒的认识,把企业资金错误地当作自己钱包里的资金,把民营企业错误地当作自己的金库,把下属这家企业的资金随便当做那家企业的资金试用,那么,就很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如广东金正集团老板万平。公诉机关指控万平涉嫌犯罪共有两宗事实:
第一宗是,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万平利用其为ST天龙总经理、ST天龙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广东金正集团实际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预付ST天龙东莞分公司上游供货商深圳市某公司材料货款的名义,逃避公司监管,擅自将天龙集团东莞分公司2700万元的资金挪用给广东金正使用,至今未还。
第二宗是,2002年底,持有东莞金正66.19%股权的股东杨明贵欲将其所持有的57.099%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万平,为购买杨明贵的股权,万平擅自决定挪用广东金正公司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支付杨明贵的购股款。从2003年1月至3月期间分五笔共计3209.9万元支付到杨明贵指定的账户。2003年4月3日,在付清杨明贵购股款后,万平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挪用的资金至今未还。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也没有接受万平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而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万平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万平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回犯罪所得3209.9万元,返还广东金正公司。万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金正公司老板万平一案,虽然外界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说什么股东之争,什么权力斗争等等,然而,万平的所做所为却是不争的事实。假如万平在处理资金问题方面法律意识更强一些,资金往来关系更明确一些,即使存在股东之争、权力斗争,万平也不至于落到锒铛入狱的下场。
浙江超亚集团老板周超英,不仅将参股公司的资金挪作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公司使用,而且还将公司300万元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并转存至两个女儿名下,办理与妻子的离婚手续。案发之后,周超英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全国民办教育十大杰出人物”候选人之一、曾被媒体誉为“深圳陈嘉庚”的王庆茂,也因为挪用资金问题而失去了人身自由。
民营企业家公私不分可能遭遇法律问题,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如果公私不分,那就更是难免牢狱之灾了。清华大学退休教授、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被称为“中国太阳能之父”的薛祖庆,将公司转让股份所得的公款1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借给其亲属购买房屋,离职之后仍没有归还给单位,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以上案例说明,公私不分,是企业家的大忌。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周转、使用巨额资金的时候,更应该公私分明,往来清楚,手续完备。否则,当资金来源无法说清的时候,很可能就有牢狱之灾了。
诱因5 骄横跋扈卷入黑道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一些老板完成原始积累并“发迹”以后,自然便会有形形色色的人物聚拢到身边来。一些来自官场“傍大款”的腐败分子,只要老板敢于行贿、请吃请喝、腐蚀拉拢,他们便可以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成为老板的“马前卒”,随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老板效力。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红道”有人。同时,一些来自社会上三教九流的人物也会前来投靠,只要老板能够给碗饭吃并可以做到“论功行赏”、“赏罚分明”,他们便会唯老板马首是瞻,随时听从老板的指示甚至“暗示”,指东向东,指西向西,要“收拾”谁就可以“收拾”谁。这些老板因此便认为自己“黑道”也有人。
老板“红道”、“黑道”都有人,久而久之,便难免骄横跋扈,甚至为非作歹。如果真的到了这个地步,那么,他们将一步步地迈入违法犯罪的陷阱,最终不可自拔。
如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刘涌早年就打打杀杀,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随后更加有恃无恐。后来有了企业作支撑,他气焰大涨,不但行贿拉拢腐蚀党政领导干部,而且非法经营,欺行霸市,以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甚至还帮助别人“摆平”各种麻烦和纠纷,毁坏财物,直至惹下命案,终于难逃法网。
从刘涌一案,不难看出刘涌从一个曾经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区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转化成为沈阳“黑社会霸主”的渐变过程,而且也可以看出刘涌从一般违法行为到死罪的这一由量变至质变的经过。
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富豪,比较典型的还有吉林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桑粤春;深圳冠丰华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曾获“全国十大扶贫状元”称号的陈毅锋;福州凯旋(中国)集团董事长、号称“福州首富”的陈凯;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涉黑第一案”的“黑老大”熊新兴等。
一些老板循“黑道”采用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解决某些难题,即使一时不被国家法律制裁,也难免惹火上身,为“黑道”所累。
如原全国青联常委、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王景,据称他拥有37亿资产及下属60多家企业,被誉为“北京的李嘉诚”。袁宝王景先是雇佣汪兴走“黑道”找人干掉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四川的刘某,随后把柄落在了汪兴手里,受到汪兴的敲诈和威胁,最终又不堪其烦,与其兄袁宝琦合谋,雇佣堂兄弟袁宝森、袁宝福杀了汪兴,结果两败俱伤,命丧法律。
又如四川攀枝花市某钢材有限公司老板、拥有千万身价的富豪谭某,依赖当地“黑道老大”夏某“摆平”了自己公司遇到的一些麻烦,却招来了夏某更大的麻烦。夏某不仅以各种理由向谭某“借款”几十万元不还,而且发展到最后竟狮子大张口一次就索要一百万元。谭某拒绝,夏某便威胁要对谭某的家人、孩子下手。被逼无奈,谭某与其兄商量之后杀死了夏某,自己两兄弟也因此身陷牢狱。
更可悲的是北京女老板凌女士,因为丈夫有外遇,她出资20万元找杀手去杀死丈夫的情妇,结果“黑道”杀手迟迟不肯动手,她便索要自己付出的佣金,协商未成,矛盾激化,凌女士反而自己丧命在“黑道”手下。
在我国,所谓“黑道”大多由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构成,目中无法律,头脑中也无“道”可循,他们眼中,只有钱财。富豪们一卷入所谓黑道,往往他们的钱财便首先被黑道盯上了。富豪们对此不得不防。
诱因6 集权管理失职受贿
一些企业家,通过多年的努力和打拼之后,终于建立起自己的企业王国。此时,如果他们忽视自我素质的提高,缺乏基本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善于总结历史经验和吸取现实教训,就很容易自我意识膨胀,不同程度地寻找当“皇帝”的感觉。有的时候即使他不想当“皇帝”,也很难抵挡得住部分下属人员“奴仆”一般的追捧和奉承。如此一来,企业在管理上便会越来越走向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专制的模式,而离现代企业制度愈行愈远了。
企业在管理上越集权,企业家的责任越重大,其触犯法律的概率也就越高,距离牢狱之门也就越近。
如三九企业集团创业者、原总裁、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赵新先。赵新先的个人意志在主导着整个三九集团。在规模最为庞大的时候,三九拥有的下属企业多达600余家,但是赵新先能够掌握的下属企业不过两百多家,其他的近四百家企业实际上成了他的包袱。在他“充分放权给下属企业”的管理策略下,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无法完全被了解,财务黑洞越积越多。三九集团最终陷入了极大的困境。在赵新先不得不退出三九集团的管理之后,在清查企业账目过程中,赵新先涉嫌经济犯罪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最终使赵新先失去了自由。
一名曾经显赫的企业家,以如此悲剧收场,实在令人叹息。追究赵新先犯罪的根源,集权管理,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应是是其陷入今日困境的主要原因。
企业家都是精于算计的人。吃亏的生意没有人愿意去做。许多时候由于政策、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得不使某些企业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家个人“吃亏”,这个时候他们难免要想办法找回来,以求心理上的平衡,结果却不得不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谓国有企业存在的所谓“五十九岁现象”问题。许多国有企业的企业家觉得企业做大了、成功了,自己付出的太多,得到的太少,心理失衡,或者临近退休的时候,内心失落,便怀着侥幸的心理想给自己捞回一些,最终却将自己“捞”进了监狱,晚节不保,痛悔终生。比如褚时健、劳德容等典型人物。
民营企业家存在如此心理,也会采取其他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求得心理的平衡。如创维董事局前主席黄宏生。为了在香港顺利上市,便对公司做了账目处理,被香港联交所调查发现后,黄宏生补交了几千万元。但由于感到吃亏(持有一半股权却为整个公司“埋单”),心理不平衡,就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从公司又“捞回”了那几千万。公司内部举报引起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后,他又参与制造伪证(一份顾问合同),结果被验出写有合同的纸的生产日期居然在合同记载的签写日期之后,于是一切真相大白。最终香港法院判决黄宏生在牢狱中度过6年。
诱因7 贪图暴利操纵证券
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说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的机会,同时也为投机者提供了“豪赌”的机会。由于管理上的不到位和法律的滞后,一些人从中看到了机会,于是操纵股票,上下其手,在股市的振荡中牟取暴利。
如德隆集团唐万新。法院审理查明:唐万新的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六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余元人民币。在操作过程中共动用了24705个股东账户,并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方式,长期制造“老三股”价格异常波动,股票价格长期居高,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非法获利达98.61亿元。
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的德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德隆总裁唐万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因非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操纵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价格的案例,还有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亿安科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大鹏证券公司前董事长徐卫国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原“郑百文”董事长李福乾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麦克特”欺诈上市案等。这些案例都导致一些富豪最终身陷牢狱。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在操作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企业并购之后,2003年度甚至荣获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称号,风光无限。然而短短一年多时间,2005年7月底,顾雏军就被公安机关“请”了去,并被以涉嫌虚假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四项罪名,坐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同样的案例还有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张海入主健力宝集团短短仅两年半时间,即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两项罪名,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企业最重要的一点区别就是信息披露要公开和透明,企业决策和运作要规范。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的时候,其财富的积累过程、企业内部运作方式和经营方式都很不透明,外界知之甚少,其中也难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的方面。这些民营企业做大之后,他们渴望上市并走向企业界的前台,其追求并不过分。然而,如果他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上市,并把他们原来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带进上市公司,按照他们原来的做法如法炮制管理上市公司,那么他们就大错特错了。这就是顾雏军、张海案件给企业家们的启示。
诱因8 走私贩假非法经营
合法的生意人人可以参与,所以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于是有些人员便寻求发财的捷径,从事非法经营,挑战法律,触犯刑法。
如一些企业制假贩假、走私贩私、窝赃销赃、无证经营、虚开发票等等。还有一些企业以合同进行掩护实施合同诈骗。
影响巨大的如湛江走私大案。时任湛江市委书记的陈同庆,其儿子陈励生就号称“走私汽车大王”,参与走私汽车车身1900余套、柴油4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8亿余元,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又如走私食用油偷逃税24亿元、行贿近千万元的“走私大鳄”、原深圳市惠威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改清,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励生、杨改清都曾经是数亿身价的超级富豪,虽侥幸留下活命,却难免牢狱之灾。再如制造了厦门远华走私大案的赖昌星,如今虽逃亡加拿大,却也失去了人身自由。
诱因9 疏于管理安全事故
企业管理之道,守法最为根本。其他无论什么样的企业管理之道,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够行得通。因此,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制定企业厂规厂纪,守法管理,应该是所有企业家们最为基本的企业管理之道,也应是企业家们的常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律意识低下,往往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采用违法的手段和方法,最终不仅未达目的,反而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号称广西“首富”、曾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劳模”的广西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矿,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矿工冒险下矿作业,结果于2001年7月17日发生煤矿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黎东明等人与南丹县原主要领导串通一气,瞒报事故长达半个月。在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时,黎东明等人还利诱、唆使、劝说部分了解事故实情的人员对外界隐瞒真相,阻止作证并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致使事故未能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和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等,黎东明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龙泉矿冶总厂罚金2400万元;该厂被冻结在银行的存款2.4亿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再如1993年11月19日的深圳葵涌致丽工艺制品厂特大火灾案。该厂违反消防法规,无视消防部门的整改意见,采用贿赂手段骗取消防合格证,导致发生特大火灾,87名年轻的打工者丧生火海,当时震惊全国。该厂主要负责人最终均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身陷牢狱。
诱因10 见利忘义偷逃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要正常经营,就必须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拥有税务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力。企业如果不能遵守税收法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乃至法律措施,对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刘晓庆,既是影视明星,又号称“亿万富婆”,其“富豪”名声在外,税务机关却未征收到与其“富豪”名声相符的税款,结果,她最终锒铛入狱,以涉嫌偷税罪被捕。虽然最终查明她并不是其“晓庆公司”的纳税义务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对于税务法律的无知和忽视,为此付出了非常惨重的代价。
2006年10月,“胡润富豪榜”刚刚公布不久,上榜富豪、佛山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就因涉嫌巨额偷税被刑事拘留,失去了人身自由。
2006年5月,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罗泽勤,因为偷税漏税,被迫辞去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案件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上述案例说明,偷税漏税,得到的与失去的相比,是微不足道的;眼前的和长远的相比,也是非常不划算的。
以上十项几乎涵盖了富豪们陷入牢狱之灾方方面面的原因和形式,富豪们应吸取教训,认真检讨和反省自己,尽力去遏制或者克服自己主观上的犯罪意识,从而才能远离犯罪,远离牢狱之灾。
富豪们如何远离牢狱之灾
企业家经营、管理上的失败,最大的结局不过是企业破产。但只要还有自由,企业家就可以总结经验,重整旗鼓,东山再起。企业家如果被捕入狱,失去自由,那他就是彻底的失败,是他人生的失败。
总结历史经验,无论群雄争霸,还是“三国”演义,或者是战场上的两军对垒,都离不开部下智囊团的作用。随着企业做大,老板成为富豪之后,企业家根本不可能再靠着“孤家寡人”单打独斗去赢得胜利,必须重视和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企业生存和竞争都不能仅仅靠企业家一个人,必须依赖一个坚强的团队,而这个团队里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律师。
作为富豪,他们大多有着自己的企业。在目前的管理水平下,往往富豪兴,企业兴,富豪衰,企业衰。
企业兴,则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都有贡献;企业衰,则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等方面的损失。因此,富豪们有着比一般人更大、更多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中国的富豪们频频入狱,这既是他们自己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企业家经营、管理上的失败,最大的结局不过是企业破产。但只要还有自由,企业家就可以总结经验,重整旗鼓,东山再起。企业家如果被捕入狱,失去自由,那他就是彻底的失败,是他人生的失败。
总结富豪们身陷牢狱的现象,不难发现大多都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没有预防。富豪们之所以能够称为富豪,大多在生意上比较顺风顺水,即使遭遇到一些挫折,也被他们设法克服了,于是他们都过于自信,甚至刚愎自用,坚信自己不会遭遇牢狱之灾,也就对此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如果他们预先知道自己可能遭遇如此的结局,那么我想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去冒此风险的。
二是没有预感。许多富豪在被捕入狱之前,对自己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根本没有正确的认识,从没有想到过自己其实已经有罪在身,只不过还没有被追究而已。他们看到的,往往只是自己身上各种各样的光环,而并未意识到这些光环并不能成为自己的“护身符”或者是“防弹衣”。这说明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判断错误。
许多企业家,落马前还有各种荣誉加身,甚至笼罩着“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优秀企业家”等光环,但司法机关一旦介入,就会发现其竟然犯有多种罪行。
三是不可救药。许多富豪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之后,还幻想着律师给予无罪辩护以重获自由,但这样的希望大都非常渺茫。此时即使聘请最好的律师为其辩护,也是为时已晚。司法机关决定拘留逮捕,必然已经成竹在胸,有着一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所以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被完全采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比如广东金正集团的万平、北京建昊集团袁宝王景,都以无罪进行辩护,最终却都是有罪判决。
四是不得翻身。常言道,胜败乃兵家常事。商场如战场。企业家获利也好,亏损也好,都很正常。即使亏得一塌糊涂,一败涂地,大不了企业破产,只要企业家不涉嫌犯罪,也都还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比较典型的比如珠海巨人集团的史玉柱,虽然他在珠海上演了一场经典的“大败局”,但是他却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若干年后,他终于又演绎了“脑白金”的成功。而同样上演了“大败局”的首富牟其中,如今却只能在牢狱之中去梦想实现他的宏愿了。再如顾雏军、张海,其实在入主上市公司之前,他们都已经是很成功的企业家或者说是富豪了,但遗憾的是,入主上市公司仅仅两三年的时间,就因为涉嫌违规的商业行为而由亿万富豪变成了阶下囚。
总结富豪们犯罪入狱的特征和规律,对于防范富豪们的牢狱之灾是非常必要的。从上述特征不难看出,富豪们之所以遭遇牢狱之灾,主要在于缺乏法律意识和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防范富豪的牢狱之灾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提高富豪们法律意识
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并逐步完善,至今才二十多年,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也仅仅十多年,因此中国企业家们根本不可能从父辈、从先辈那里继承和学习到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许多富豪在他们创业、发展的过程中,与官场形形色色的官员打过交道,却很少真正了解和体验中国的法律和法治环境。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相当低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也很难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的思维作出判断和决策,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普遍认识不足。
企业家们必须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企业家来说,他们没有必要非常细致地学习和掌握那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和规定,但他们应该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的活动和行为,都越来越多地由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约束。任何人尤其是企业家,如果不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又缺乏律师的必要帮助,那么无异于“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渊”。
企业家还应当重视企业内部培训。据一家来自境外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介绍,跨国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培训是非常重要和全面的。企业家不仅在内部聘请法务部人员,还会外聘法律专家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这种培训不仅仅是每年听一次课,还要进行定期考试,考试未通过的还要再培训、再考试。尤其是境外上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受到全面的法律培训。
在我国,有的企业也比较重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但主要都集中在营销、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技能方面,很少进行法律培训。尤其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更是相对缺乏。因此,企业不时地出现各类法律问题和刑事犯罪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对于那些已经成功的富豪来说,他们更需要的,是如何防范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
企业家还应该养成决策之前咨询律师的习惯。一些富豪宁可求神拜佛,占卜问卦,也不知道咨询律师,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那些大师们也许在心理上会给富豪们一些安慰,但律师却可以使得企业家对于时刻高悬在头顶上的法律利剑看得更清楚,也更懂得如何防范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陷阱。
二、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在我国,以前并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传统和习惯,现在,许多企业家逐渐认识到法律事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才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部,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但仍然有许多企业或者企业家并没有常设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他们没有事先咨询法律的习惯,也没有防范法律陷阱的机构和措施,只是在发生法律纠纷或陷阱之后才会考虑法律问题并设法挽救。
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却并没有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人员放置在合适的层次或位置上,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形成良好的工作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如何健全企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呢?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不同程度,笔者有如下的建议:
大型、特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应该进入企业的决策层,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负责。
大中型企业法律事务比较多的,可设立法律事务部,为企业一级部门,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法律事务部受总法律顾问的领导,对总法律顾问负责。没有设立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事务部受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中型企业法律事务比较少或者比较简单的,可以在企业总裁办、总经办或行政部下设法律事务室,为企业二级部门。但应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支持和配合法律事务室工作。法律事务室接受专业律师的指导,对企业主管领导负责,而专业律师则必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中小企业不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聘请具有相当学历和资历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独立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不另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个别诉讼案件需要或者有重大法律事务时可以有针对性地聘请专职律师代理或处理。二是在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专员职位,负责企业内部一般简单的法律事务,联系和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企业重大法律事务,归企业部门负责人领导。这种情况下,企业很有必要另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处理企业重大和高层次的法律事务工作。
按照上述体制架构,作为富豪的企业家们随时都可以得到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服务和支持,这样的话,虽然企业家的某些行为可能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其法律风险却可以大大降低,富豪们的牢狱之灾也必将越来越少。
在现代法治社会,律师的智慧应该是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家们不可轻视的一种智慧。企业做大之后,一般的老板成为了富豪,此时对于富豪们来说,他们最主要的已经不再是“打江山”,而是“坐江山”、“守江山”。无论“坐江山”还是“守江山”,法律都是其最为有力的保障,而触犯法律则是其最大的风险。此时,律师就成为企业家们不可缺少的智囊团。
总结历史经验,无论群雄争霸,还是“三国”演义,或者是战场上的两军对垒,都离不开部下智囊的作用。随着企业做大,老板成为富豪之后,企业家根本不可能再靠着“孤家寡人”单打独斗去赢得胜利,必须重视和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企业生存和竞争都不能仅仅靠企业家一个人,必须依赖一个坚强的团队,而这个团队里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律师。
相比来说,很多西方国家著名的企业家,在法律意识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经验都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如可口可乐公司和百事可乐公司,他们是相互竞争的两家世界级著名饮料企业,各自的饮料配方都被视为高度机密给予特别的保护。
2006年,可口可乐公司居然有三名高管主动向百事可乐公司提出出售可口可乐公司机密的商业文件。面对如此的诱惑,百事可乐决策层并没有昏头昏脑地草率接受,他们将该泄密案通知给可口可乐公司。
随后联邦调查局介入调查,并安排特工乔装为百事可乐公司的雇员引蛇出洞。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之后,可口可乐公司泄密的三名高管被逮捕。这一案事件的正确处理,既使得百事可乐摆脱了违法犯罪的风险,也使百事可乐公司赢得了广泛的美誉,更显示了他们对于自己产品的自信,还等于免费为公司做了一次效果非常好的广告,使得其在与竞争对手的竞争中显得棋高一着。由此可见,那些世界著名企业在法律问题处理上是多么的成熟。
许多中国企业家只知道讲经济,讲管理,讲关系,却不知道企业家也要讲法律,甚至还要讲政治。作为中国经济腾飞过程中第一代的中国企业家们,他们任重而道远。作为成功企业家的富豪们,他们的成熟和安全,也意味着中国经济的成熟和安全。我们期待着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也希望富豪们的牢狱之灾不再发生。
注:本专题文章将收入作者即将出版的专著《写给总裁的忠告》一书。该书拟于2007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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