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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实务论坛”在深圳召开
中国律师网 2007-05-30 11:53:54.0 刘耀堂
论坛在深圳市麒麟山庄举行
5月26-27日,由全国律协主办的“中国行政法实务论坛”在深圳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及律师主要围绕“律师参与立法、公共政策研究与决策”等主题召开研讨,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讲话。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代主任张正乾主持开幕式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讲话
于宁会长在讲话中说,中国律师正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参与着国家的各种事务管理,参政议政的渠道正在日益拓宽,除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目前还出现了如深圳人大常委的法律助理等新的形式,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等受托开展地方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日益增多。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邹从兵致辞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致辞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邹从兵、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等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本次论坛由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承办,深圳市律师协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中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办。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承办的“中国影响性论坛”也同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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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立法的重中之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应邀参加论坛并就中国行政立法最新动态等问题发表了演讲。
应松年教授着重介绍了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等行政立法进程及存在的争议,并介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法律的修改情况。
应松年教授说,行政强制法的重点在于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除了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执行外,行政机关都应当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简化程序审查后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
在谈到行政程序法时,应教授建议地方(比如深圳)先行,通过地方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程序,建议行政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如3-5年)清理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借以影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其中律师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应松年教授介绍行政立法动态
“法律人治国”的时代即将来临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剑教授认为中国正处于从“经济学家治国”时代向“法律人治国”时代的转型时期,律师可以通过多中途径参与公共政策的研究与决策,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蔡定剑教授在谈到国外经验时所,律师可以通过多中方式参与政治,比如直接成为总统、议员等政治家,在政府中充当参谋,游说国会,为民权辩护,成为指导和监督者。
蔡定剑教授介绍律师参政议政的国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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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王才亮律师做论坛总结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做论坛总结
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
深圳论坛综述
2006年5月26至27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在深圳麒麟山庄联合举办了“律师参与立法、公共政策研究与决策”论坛。全国律协会长于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应松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中共中央统战部六局处长王娅妹,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黄思周,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淳,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陈涤,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邹从兵,以及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新社会阶层第二期部分律师学员,各地律师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律师越来越多地参政议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国律师群体正日渐成为参政议政的一支重要力量。在13万律师中,已有约1650 多名律师成为全国各省、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积极参政议政,在各级人大、政协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国家法律人的作用。法律专业人士在政治舞台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有着广阔发展空间,提升律师自身的参政议政能力的迫切性,使得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和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同时决定以“律师参与立法、公共政策研究与决策”为议题举办论坛,而且选择了律师参政议政工作成绩突出的深圳市召开,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交流,为律师参与立法和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新的契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会议开幕式由行政法委员会代理主任张正乾主持,于宁会长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各地公共决策和公益活动,为各级人大立法,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不同形式的法律服务。中央统战部六局王娅妹处长的致辞阐述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对新阶层人士的统战政策,尤其谈到律师参政议政应具备的四个能力:“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谐共处能力”,让参会的律师印象深刻。李淳会长,邹从兵副局长等领导也分别致辞。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为论坛作了总结发言。在两天的会议中,与会者围绕律师的社会责任、律师参政议政能力建设、律师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形式和途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会议发言踊跃、讨论激烈,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论坛主要内容如下:
一、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和探索
各地律师协会和各地的律师就律师参与立法和社会公共事务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论坛上来自广东、山东、新疆、北京等地的律师结合他们的实践探索和工作经验作了精彩发言。
担任人大代表的法律助理:深圳律师协会首创律师担任人大法律助理,即律师协会推荐一批优秀律师,担任深圳市人大常委的法律助理,作为人大代表更好的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等权利的参谋和助手。担任法律助理的张志、黄辉律师提出,担任法律助理要了解立法动态和立法走向,服务中定位准确,不缺位、不越位、不擅位,要树立全局意识,站在全社会的角度考量问题。
受人大委托起草立法草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刘胜远律师就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该所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的经验和成果向与会代表做了介绍。律师受托为立法机关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更专业、更中立,受到人大和社会好评。受托起草法律草案,康桥所将此视为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荣誉,拒绝了人大支付的费用。律师们在肯定康桥所参与立法成绩的同时,对其该不该拒绝收取律师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以其他形式参与立法:广东的何富杰律师介绍了广东律师以律师协会接受委托参与立法、以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参与立法、以公职律师身份参与立法的成果和经验。来自广东中山的唐国雄律师就律师参与听证介绍了经验。
律师参与影响性诉讼: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尹秀超律师认为,律师应通过个案,尤其是影响性诉讼参与立法和公共事务,发挥个案的制度价值。
律师参与律师协会的民主自治建设:深圳市律师协会前会长徐建是闻讯后主动赶来参见会议的,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民主自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他提出律师应当通过律师协会自身建设来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
二、律师参政议政代表者的经验
来自上海的律师薄海豹已经担任两届上海市人大代表,有十年律师人大代表经历,他说律师并非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但获得机会的前提是你自己必须优秀。律师的职业训练,可以使律师更好地在人大政协发挥作用。比如上海人大会议历史上是两律师第一次行使询问权、质询权。律师善于发现问题,但还要善于提出问题。
北京律师鲁哈达是北京市政协委员,他说自己“五年参与,一生荣耀”。他强调律师委员不仅要积极主动提出提案,而且要积极主动配合落实自己提出的提案。
甘肃省政协委员王祖国认为,担任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律师应作出表率,参政议政应选取建设性的角度,而非批判或破坏性的角度。兰州附近有一水库漂着多具尸体没有人管。他没有从涉及人权的角度而是以关注水体环保为由提出来,收到较好效果。
三、专家学者的声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王振民教授在论坛上做了演讲,他说LAWYER在国外的本意包括大学老师和政府立法人员。律师是特殊的个体,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武器,是法治的工程师和操作者,律师的责任重于泰山。律师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法治建设的责任(律师参与立法、司法的责任),参政议政的责任,市场经济建设的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应松年教授介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的修改,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展、立法动态以及律师如何参与行政立法,并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作了题为“律师在转型社会中公众参与的国外经验和中国方法”。他认为,一个法律人治国的时代即将到来。
四、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困惑与争论
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问题:会上不少律师认为,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狭窄,政协没有设立律师界别,目前事实上没有真正以律师身份的参政议政,而是律师个人以其他界别和身份的参与。有的律师认为:政府对律师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律师越来越感觉他们空有一身本领但被边缘化,不能向上流动,不被纳入社会主流。有的律师认为机会存在,律师应当创造条件,而不是抱怨。
律师公共参与能力建设:有的律师认为律师是社会精英,具有公共参与的天然优势;有的律师认为律师并非全是社会精英,精英是律师自己的假设,律师目前的社会地位不高,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甚至有些经济落后地区还有年轻律师入不敷出,生活困难,需要援助。
有的律师抱怨业务收入较高的律师并没有积极参与律师公益活动,认为先富起来的律师有更多的参与义务。有的律师认为,即使拓宽了律师公共参与机会,也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参与公共事务,也不是每个律师机会均等,只有那些优秀的律师才有更多机会。有的律师并不认为专业优秀的律师更具备参政能力,参政议政是一项专门工作,那些经过一定锻炼并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才能胜任。
五、会议达成的基本共识
两天的论坛,有三十多位律师发言,研讨气氛活跃。深圳律师协会会长李淳始终听会并参与了互动。律师们发言的角度尽管不同,但都表达了对社会公共事务强烈的参与愿望。同时,大多数律师认为,律师具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尤其是参政议政的良好自身条件,其法律知识和执业训练,可以使其更好地担当社会公共事务,这也与外国经验和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相一致。
大多数律师认为,尽管律师自身具备良好的素质,但律师仍然要加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能力的建设。律师商业事务和公益事务并不能够等同,律师必须具有完成并超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并超越行业责任,才能够担起当时代赋予的社会责任。参与公共事务,必须超越狭隘的本位主义,必须有公共视野。中国律师必须尽快完成从当事人责任,行业责任到社会责任的担当。
六、总结与建议
通过本次论坛的研讨,律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路径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政治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即律师个人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间接参与,即律师利用特殊身份和专业知识间接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为立法机关,党和政府、委员代表等公权力的运行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充当参谋和助手。
非政治公共事务参与:政治活动在任何和平稳定的国家都只是少数人的事情,律师不是都有政治参与的意愿,也不可能全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公民社会的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应加强参与民间组织(非政府、非赢利,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活动,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个案参与: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些案件适用的法律明确但适用法律的环境存在争议;有些案件或者无法律可用,或者多法可选,或者可供选择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此类案件,可以称为影响性诉讼,这正是法律人参与创造法律的过程。律师通过影响性诉讼发现个案的制度价值,制定法律、激活法律,宣传法律,修改法律,参与立法和完善法律。
建议:全国律师队伍有13万人,这支队伍人数每年都在增加。律师为政府、为公益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在扩大,能力在提高。更多的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已是必然趋势。律师介入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仅仅是一个开端,我国人大的性质和立法、监督的职能,决定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人士将会在政治舞台上有更广阔的天地和更大的发展空间。律师队伍对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的实践探索和他们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公共事务所表达的强烈意愿,政府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应以有效的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和积极推动,这将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整理:吴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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