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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布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时间
普法网 2007-05-30 07:51:00.0 崔清新
司法部29日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发布公告。公告说,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今年的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
公告说,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6月5日至20日之间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现场报名期间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现场报名期间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公告说,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等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公告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据介绍,这次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3.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具体办理办法,请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具体报名地点和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针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人员所发布的公告。
2.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报名的,须提交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新闻:
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
张庆水
记者:首先,想请您谈一谈今年司法考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2007年的司法考试在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和内容、试卷科目设计、试题题型与分值、考试模式与方法等方面都未做大的调整,仅对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政策作了个别改进。
自2002年开始,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部对西部及基层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倾斜政策,将部分地方列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这些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人员可以报名参考,报名人员在合格分数线上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截止到2006年底即告结束。但根据目前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扶持西部地区的精神,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院和我部关于放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及律师执业学历条件的规定,我部延长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期限并重新界定了放宽地区范围,即自2007年5月起,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除原放宽地区外,进一步增加了西部地区的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包括西部12省(市、区)所辖各县(旗),西部地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记者:我们注意到,今年的考试大纲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您能谈谈吗?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为方便广大应试人员复习备考,我们对大纲进行了如下调整:一是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和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增删了少量知识点;二是在原大纲的基础上,增加各学科各章节对知识点掌握程度的基本要求;三是增加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法规名录。
在各学科的知识点掌握程度上,我们从"了解、理解、运用"三个层次提出要求,提示和指导应试人员从"是什么、为什么、如何用"的角度进行复习。其中,"了解"是从"是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及应当知晓的有关知识;"理解"是从"为什么"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应当准确理解的相关概念、制度、原理形成的基础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运用"是从"如何用"角度提出的程度要求,是指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综合运用该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有关知识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分析、判断实例、案例和有关问题,其范围包括应用性较强的相关内容。
记者:为保证国家司法考试的严格、规范、公正,司法部在今年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有哪些举措?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公平、公正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并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我部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内容涉及报名管理、试题命制、考务组织、试卷评判、违纪处理、分数核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等各个环节。今年,我们在工作通知中重点强调了几方面的工作,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好试卷管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严厉打击作弊行为等等。总之,我们将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力求圆满完成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记者:今年的考试公告中增加了关于考试纪律的要求,能否请您进一步解释一下?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对于应试人员来说,在考试中应当做到公平竞争,但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人投机取巧,考试作弊现象屡有发生。国家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考试,在测试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考察应试人员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水准。我们今年将进一步加强监考工作,充分利用高科技设备防范作弊,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我们更希望,作为以从事法律职业为目标的应试人员,能够自觉抵制作弊,远离作弊,凭借真实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参加考试。
记者:从现在开始,数十万考生就要投入到紧张的复习中了,您对他们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一份汗水一份收获,我们希望广大应试人员能够通过复习备考,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能力,同时以良好的心态积极应考,取得优秀的成绩,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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