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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2007-04-17 15:56:33.0 付成武律师
我是一名小律师。年龄小,今年二十八岁;名气小,即非合伙人,也非部门主管;承办的案件小,大多是诉讼案件,争议标的不大。
最近,我又承办一件小案子。我代理原告一方,这次是为了五只狗。
委托人是一对夫妇,男人叫文清,女人叫立新。2004年4月相继来北京打工。在被告的狗场当饲养员。两人来自祖国东北黑龙江省的小城市,热爱并安于做这份工作。在两人的记录本上可以看到:6月7日早上起来,发现“成成”发情了;7月12日,第三次给“路易”吃趋虫药;8月19日,小狗“老三”的体重已经达到了七百克。一年后,狗场迅速壮大。两人都是五十年代出生的人,女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半分钟能移动十几米远。这份工作很辛苦,两人一想到狗会越来越多,不久的将来,繁重的工作他们会承受不了。于是,用多年攒下来的一万元,买了被告三只小狗,因为人在狗场,小狗也放在狗场代养,每只狗每月向被告交纳一百元饲料费用。2005年5月,两人说出了心底的想法,告诉被告不想干了。被告极力婉留,给两人增加了一百元工资,并签订了协议,约定了详细的奖励方法,只要大狗生的小狗多,小狗长的快,额外给两人物质奖励,物质就是指小狗。两人留下了,五个月后,又一茬小狗长成大狗。被告不情愿的给了两人两只小狗,代养费收据上每月开始是伍百元了。以后的奖励,被告不再主动,两人也没再激动。两人的合同期限还有一个多月到期,他们看到被告已经不守诺言了,就提前表明了辞职的态度,让被告准备另找他人。可是令两人意外的事发生了,2005年12月7日凌晨二点,一只价值三万元的狗不翼而飞。夜里漆黑寒冷,男人拿着手电焦急的找了十几分钟。莫名其妙?高墙和铁门?最值钱的狗?两人心里一堆问号。赶快通知被告,这么大的事,需要报警。被告此时未睡,自称在玩电脑,并且告诉两人,现在又冷又晚,报警也不会有人来,你们先睡吧,我明早就去。次日九点,被告没来,在两人的催促下,被告姗姗而至,没提报警一事,只说两人有责任。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大家未必都能预料得到。不过,可以在我的提示下,进行一翻想象:
两人报警了,刑警出现场了,勘察了,记男人的笔录了,案件不了了知了……
被告“放风”了,说是两人偷狗了,你们的五只狗别想拿走了……
两人“上火”了,女人走的更慢了,男人生病了……
维权都力不从心了,经老家的人介绍找到我了……
被告变本加厉了,电话线给拔了,十二月的大冷天里,平房不让烧煤了……
被告“出招”了,增加一名“保卫人员”,时刻保护着两人的五只狗,不许动了……
被告“下手”了,带领两人打伤女人,按住男人,抢走了奖励的两只狗……
两人熬不下去了,“净身出户”了……
以上这些事实,你能想到几个呢?面对被告的过激行为,男人和女人快吓倒了,我作为代理人,要有理智和判断,不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应当及时全面的收集证据,以准备在法庭上维护合法权益。狗虽然丢了,刑警已经立案了,在没有破案前,被告不得以“偷”来侵害原告的名誉。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有协议,原告只负有饲养义务,没有约定其他义务,丢狗事件是超出原告意志所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原告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许被告肆意侵犯,针对被告打伤原告的行为,我们已经报警,警方形成了笔录。虽然这是一起小案,但无论大案小案,事实和证据都十分关键,如何用证据呈现客观事实,最终实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将会为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想,当你看到这里时,会觉得这的确是一件小案了。但是,在这起小案里,浓缩了如下的社会现象:
第一、社会关系的起点是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坦诚相处,不但可以加深人与人之间的友情,还能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试想,如果被告能够信守承诺,他们还会继续合作,原告的真诚付出将会使双方受益匪浅,皆大欢喜。但被告却丧失诚信,不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使原告不得不提出离开。然而,不翼而飞的良犬却成了一宗悬案。在案件没有侦破前,被告理应相信原告的品质,无权公开怀疑原告。然而,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也侵害了原告的健康,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最终,被告非法侵占原告所有的财产将会物归原主。
第二、社会组织的调解能力十分有限。在狗场所在地?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当地村民委员会成立了治安联防组织。成立该组织的目的是维护辖区良好的社会秩序,保一方平安。该组织的工作内容是检查辖区日常的治安情况,治理不安全隐患,解决纠纷和矛盾。当时,被告不择手段,为了逼迫原告离开狗场,强行将原告居住的平房内的炉子拆除,并限期搬到没有任何取暖设施的仓库居住。原告痛心并无奈,因为狗不能带走,他们不肯离开,坚持要天天照料属于他们的狗。于是,原告请求治安联防组织出面协调。但该组织向原告简单了解情况后,并没有做任何工作,仅表示无能为力。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需要自治组织的努力。纠纷发生在辖区内,既然辖区成立了该组织,就应当尽其责任,否则,形同虚设。
第三、政府职能部门欠缺积极预防的作用。这里所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不仅应当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同时,还应当积极预防破坏社会治安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事前防范,事后治理的作用。当被告带领他人到狗场抢狗时,原告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后,态度有些不屑,四处看看,随便问问,没有制作笔录,匆忙“回府”了。随后,被告更加猖狂了,打伤原告,抢走奖励给原告的两只狗。设想,如果民警到达现场后,能够详细了解情况,敏锐发现矛盾,耐心协调解决,消除不和谐隐患,完全可以避免后来发生的一切。人民政府为人民,尽职尽责,才会人人称赞。
第四、司法机关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职业直觉告诉我,法官不愿意承办这个案件,因为五只狗打官司,很不容易被重视。标的小,收费低,让法官从心里抵触原告,进而导致对案件的不负责任。诉讼期间,有两只狗按照预计的产期将会生产,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自然孳息应当归属于原告。因为被告控制着狗,为了查清生产几只小狗,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狗的生活地点,配狗的证明,肚子明显怀孕的照片,还有预产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最终法官并没有调查,导致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的事实永远也无法公开。随后,被告在法庭上称:两只狗都生产一只小狗,其中一只小狗还出生后就死了,说明只能给原告一只小狗。面对这可笑的说法,我们怎么能笑得出来。被告明摆着是想侵占小狗,但他却得惩了。因为没有证据,“即使有千万分之一发生的可能性都会被法院认可”。原告最初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相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然而,却是执法者让原告失望了。
我是一名小律师,我所承办的是一件小案,即使我代理原告胜诉了,我所维护的也只不过是一个相对小的利益。但我不可以将这份小利益去和那些大利益比较,而不考虑小利益对权利人是何等的重要。我应当尽到律师的职责,尽到对社会的一份责任。工作日记上记载着,我曾五次去过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东赵村的狗场,那里对于我来说从莫生到熟悉,这个过程只能去实践和体会。
诚然,大律师承办的案件影响较大,这不仅仅是争议标的高,有的案件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更需要他们尽职尽责,付出更多的心血。
其实,我们每个人对社会都负有一份责任。我们要与身边的每个人诚信、善良的相处,尽力帮助有困难的人。这样,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真诚的友谊,社会这个大家庭自然会变得美满和谐!
每当一件小案结束,我都会满怀憧憬:小律师总有一天会慢慢成为大律师,因为时钟在轮回。但我还会去承办那些小案件,去尽那份社会责任。
文/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 付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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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书于二OO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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