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羁押嫌疑人应当先听证
北京日报 2007-04-14 12:44:43.0 黄秀丽
昨天,全国律协发布了刑事诉讼法律师建议稿,这部修改了12遍的建议稿针对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律师辩护权提出了诸多意见。
这部建议稿是全国律协组织各省市的刑事辩护律师针对办案实务提出的具体意见,侧重保护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反映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取向。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10月提出刑诉法修改草案。
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
现状: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律师不能及时介入,最易发生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行刑诉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实际操作中,办案机关经常对国家秘密作扩大解释,结果律师会见嫌疑人必须获得侦查、看守人员的批准。
建议稿:辩护律师会见只需向羁押机关出具三份材料就可以进行,即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除此之外,不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供诸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一系列诉讼文书。会见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会见的次数不受限制。
羁押嫌疑人先听证
现状: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的逮捕与羁押不分,羁押的期限没有规定,而是等同于办案期限。
建议稿:将逮捕定位于强行把嫌疑人带到警察机构的临时关押。同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羁押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向检察院提出羁押申请,检察院办案的则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法院进行羁押听证。
证人不出庭可司法拘留
现状:刑事案中证人普遍不出庭,庭审仍然是对证人笔录的宣读,既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侵犯了被告人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的权利。
建议稿: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非证人已经死亡、身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没有争议;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拘传、罚款和拘留。RJ055
背景资料
刑事案律师辩护不足10%据全国律协统计,由于我国没有律师豁免权制度,律师辩护风险增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被公安、检察机关指控追究。辩护律师被追究案中,错案率高达70%左右。这导致了近几年刑事案件的辩护率逐渐下降。以北京律师为例,1990年人均办案2.64件,到2000年下降到0.78件,近年来,刑事案的律师辩护率均不足10%。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刑事诉讼法律师建议稿正式出版并在京举行首发式
(2007-04-14 13:06:34.0)
◎
中国律师界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提出积极建议
(2007-04-14 13:04:43.0)
◎
律师建议刑事案控辩要平衡
(2007-04-14 13:02:39.0)
◎
全国律协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人权保障
(2007-04-14 13:00:46.0)
◎
欢迎参加第9届中国特许加盟大会(特许经营法律专场)
(2007-03-28 12:40:08.0)
◎
首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表彰会今在京举行
(2007-03-27 19:52:36.0)
◎
物权法讲座第一期课程安排(4月4日-7日)
(2007-03-26 11:22:24.0)
◎
物权法讲座第二期课程安排(4月8日-11日)
(2007-03-26 11:21:55.0)
◎
做好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3-21 12:41:05.0)
◎
全国律协获资助加强农民工法援
(2007-03-21 12:35:57.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