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张远云在打工时因工受伤,造成双腿高位截肢,由于用人单位否认与受害人存在劳动关系,拒不赔偿。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此案先后经过5次工伤认定、5次行政复议、4次一审诉讼、2次二审诉讼、1次劳动仲裁。接二连三的挫折,使病情日益恶化的张远云完全绝望,其妻子也耐不住贫苦离家出走。但承办律师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为张远云赢得最后的胜利,使他获得了29万多元赔偿金。
近年来,越来越多像张远云一样无钱请律师、打官司的重庆人,无偿获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2003年至2005年,重庆市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在1万件以上,全市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556件,约占同期全国办案总数的5.83%;2005年,各级财政共投入法律援助经费1157万元,比上年增长32%,全市人均近4角,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位居西部第一;全年有21402名受援人无偿获得法律援助,每1万名重庆人中,有6.79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近1倍;市和40个区县均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全市3600多名律师构成了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其中376名律师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各区县平均9名,是全国平均数的4-5倍,同时,有3/4的乡镇、街道和部分工、青、妇、残组织建立了107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部),将触角延伸到了基层和特殊群体身边;全市还有1000多律师组成的“法律咨询律师团”,轮流值守“12348”法律咨询电话,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3年来,全市共有5万多人获得法律援助,并因此而免交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共计数千万元,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15亿元。同时,还有17万人获得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书法律文书。为此,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在向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充分肯定:“十五”时期,“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取得新成效”。
调研中,许多人说:“法律服务不再是富人的高消费!”
更多人说:“法律援助是贫民的专利,为贫困弱势群众撑起了公平正义的蓝天。”
一、坚持“四个到位” 打造“重庆模式”
对地方政府而言,一项事业的推动,绝不是一个口号,几件实事的“政治秀”,而是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全方位的保障,多方面的推动,方能卓有成效的稳步推进。
--题记
重庆是大农村与大城市并存的特殊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贫困弱势人口相对较多。特殊的市情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重大考验,也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直辖9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法制保障、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四个到位”。法律援助工作在创新中发展,在改革中奋进,一年一个台阶,将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在巴渝大地上。
(一)法制保障到位,引领法律援助从部门职责上升为政府责任
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起步,是以1998年初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标志。那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工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2000年4月,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法律援助的省级政府规章,它的问世,宣布法律援助工作迈进了崭新的法治时代。2004年7月22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许多新闻媒体迅速播报了该《条例》颁布和法律援助范围扩大,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等事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消息。这对长寿区的黄某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喜讯,他正为无钱替6岁儿子请求损害赔偿一案请律师和交诉讼费,但又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而忧愁。他带着报纸,向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后,很快便被受理。后来,法律援助律师为他赢得了8万余元赔偿金。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亮点远不止于此,与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相比,它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重庆特色”:
--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具体化。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确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一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实行司法救助”、“仲裁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应缓收、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保障了法律援助制度与审判制度和仲裁制度相衔接,初步实现了时任司法部长肖扬在1996年提出的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目标。另一方面,规定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免收查询费,降低了办案难度和成本。
--增加了国家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在全国率先设定了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责任;率先设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义务;率先设定了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近两年来,有力地促进和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使贫弱群众充分获得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仲裁救济,得到了司法部领导和立法专家的好评,并被多个省市学习和借鉴。
(二)组织领导到位,引领法律援助从公益事业上升为“民心工程”
2003年至今,重庆市市长王鸿举连续4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市委、市政府也连续4年把法律援助列为全市为民办实事的八大“民心工程”项目之一,向市民承诺“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万件以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了法律援助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2004年,市委、市政府联合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暨表彰大会。2005年,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和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体系。2006年,又把“加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列入重庆市“十一五”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各区县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全市已有35个区市县将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有的区县还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
(三)机构设置到位,逐步健全便民利民的三级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经各级编委批准,市和各区县分别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编制35名,是全国最大的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全市共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376名,平均每个区县超过9名。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正迅速向基层和社会团体延伸,已在835个乡镇、街道和177个群团组织中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为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2000年8月,市政府批准市司法局增设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各区县司法局也先后设立了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行政管理工作,在全国率先创立了政事分开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既使法律援助工作者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多办案件,又理顺了管理体制,提高了工作效能,得到司法部肯定,被誉为“重庆模式”。
(四)经费投入到位,稳定增长的财政保障机制已经形成
市财政连年将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列入预算,并从逐步每年几十万元增加到230多万元。从2003年起,在西部率先建立了市财政对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经费补贴制度,每年向区县下达办案补助经费180多万元,促进各区县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各区县财政也逐步建立起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95%的区县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另外的区县也拨付了专款,且经费投入逐年加大。2003年至2005年,各级政府累计投入法律援助经费2901万元。3年中,全市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从0.23元增加到0.37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目前,市司法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调研和协调,指导各区县将法律援助机构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并拟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法律援助。重庆市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期,基本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都能公平地享受法律的保护。
二、“三支队伍”夯实“民心工程”
制度一旦确立,执行便成了重中之重。而执行主体是否广泛参与和积极履职更是一项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
--题记
在实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中,重庆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注重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整合资源,调动各类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法律援助的三支决定性力量,把落实法律援助“民心工程”目标任务作为参与政治、关注民生的机会,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百折不挠、迎难而上的执业精神和不计代价的奉献精神,树立了崇高的形象。
(一)他感动了总书记
胡光明,奉节县竹园中心司法所所长。他急群众所急有求必应,帮群众维权不怕艰辛,为群众利益受得委屈。从1996年起,他先后办理或与他人共同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110多件,为外出打工的家乡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0多万元。许多人在他的帮助下走出了困境,开始了新的生活。他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爱戴,乡亲们大事小事都爱找他出主意,上街赶场要到司法所坐一坐,同他摆一摆心里话。老人把他当儿子,同龄人把他当兄弟。
2004年2月14日,胡光明在远赴外省为本乡外出的10多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以身殉职。噩耗传开后,很多人无比震惊,悲痛不已,为之垂泪。追悼会这天,许多人从四面八方赶到县城参加悼念。竹园镇下河村虽然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但全村近300户人家每家凑了40多元钱,租车前往县城吊唁。该村50多岁的胡从华,由于没有钱坐车,半夜就做好饭菜带着出发,步行15个小时赶去参加追悼会。他说,这样的好人太少了,路途再远我也要去送一程。
3月7日,在召开全国“两会”的重要日子里,胡锦涛总书记在百忙之中,对胡光明的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批示:“胡光明同志是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好干部,我们要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和品德。”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也分别追授胡光明荣誉称号。
总书记的褒奖,既是对胡光明先进事迹和品德的充分肯定,也使社会各界更加充分认识法律援助的重大意义,广大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动力和干劲。
(二)“为了农民的盘中餐,花费再大也值得”
2002年初,江津市白沙、硌磺等8个镇490位农民,在四川省某市科技研究所的鼓动下,购买了该市粮食购销公司的“优质谷种”。不料,秋收时稻谷大面积减产,损失极大。
农民们一时群情激愤,准备组织起来大规模上访……
重庆继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继为和吴嘉斌律师得知情况后,主动介入为当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他们首先深入到群众中宣讲法律知识,引导农民们依法维权,防止事态恶化。一连10多天,他们冒着炎炎烈日,深入田间地头取证。为获得更加充分的证据,必须到四川某市调查,两位律师又自费数千元,多次到外地调查。对此,邓继为律师说:“为了农民的盘中餐,花再多的钱也值得。”所有证据均表明,种子质量问题是导致粮食减产的直接原因。律师们又果断决定将某市科技研究所和某市粮食购销公司告上法庭,为白沙镇33位农民率先提起诉讼。2003年4月22日,江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农民们胜诉,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2003年6月3日,两位律师又代理吴明友等457位农民提起集体诉讼,创下了本市同一案件中原告人数最多的记录,单是核实原告身份、种子数量和复印相关资料就花去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后来,经法院主持调解,农民们获得了33000多元赔偿。群众先后送来了11面锦旗,对律师们的法律援助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一年,邓继为带领本所律师共办理14件法律援助案件,为数百名贫弱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三)“再难,我也要为你讨还公道”
2001年2月5日,璧山县青杠镇农民张远云在小包工头吴建的带领下,按照八建司某工程现场负责人的安排, 为该公司搬运塔吊设备。第二天,又协助别人安装塔吊。不料,正当张远云在货车上捆绑塔吊时,由于吊车司机操作不当, 将吊车的配重铁落在车箱内,张远云被弹起并摔在地上,造成颈椎骨折,双下肢高位截瘫,后鉴定为一级伤残。有关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责任由八建司承担55%,由吊车司机所在的青山公司承担45%。但两公司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璧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朱明接受这一法律援助任务后,迅速调查取证,替张远云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多次到两个责任单位做说服工作。2001年7月,青山公司兑现了近10万元赔偿金,但八建司除与青山公司共同支付7万元医疗费外,不再赔偿。2001年8月,璧山县劳动部门第一次作出张远云受伤性质为工伤的决定。八建司随即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法院认为张远云与八建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尽管张远云与八建司无书面劳动合同, 给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带来了极大难度,但在接下来两年中,朱明律师不断收集新的证据,终于使劳动部门和县政府又先后两次作出工伤认定。遗憾的是:在两次一审和两次上诉中,均败诉。
接二连三的挫折,使病情日益恶化的张远云完全失去信心,其妻子也耐不住贫苦离家出走。他极度绝望,产生一死了之的念头。朱明律师不断鼓舞他坚定生活的勇气,并说:“你什么也不要管,再难,我也要为你讨还公道!”
2005年初,朱明律师又收集并提供新的证据,第五次申请工伤认定。但八建司仍然不服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第4次提起一审诉讼。在此次法庭辩论中,律师提供的大量证据和有理有据的辩论,使八建司无言以辩,最终撤回起诉。张远云的工伤认定得到法律确认后,朱明律师又继续代理张远云进行了劳动仲裁。
2005年8月, 张远云与八建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2005年9月30日,他又获赔12.5万元。加上原已获得的赔偿金和医疗费,共获赔293800元。
至此,张远云工伤赔偿案在朱明律师锲而不舍、坚持不懈的努力下,经过5次工伤认定、5次行政复议、4次一审诉讼、2次二审诉讼、1次劳动仲裁,历时4年多的时间,最终获得成功。张远云及其家人被律师在4年多来付出的辛勤劳动所感动,主动拿出钱来表达谢意,但被朱明律师拒绝。
其实,胡光明、邓继为、朱明仅仅是全市法律援助人员无私奉献的缩影和代表。2004年4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暨表彰大会,隆重表彰了全市14个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22名先进个人。2004年9月,万州、合川、巫山等3个法律援助中心和张元炳、王子兰等4名律师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还有一批法律援助人员受到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表彰。更多的律师,在平凡的工作中,默默无闻地实践着对公平正义的承诺。
三、法律援助是“贫弱者的专利”
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今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正逐步成为公民社会的基本诉求,法律援助的扶贫助弱便愈发显得迫切与必需。
--题记
法律援助的本质是用法律扶贫助弱。直辖以来,重庆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万多件,受援对象超过10万名。他们都是非贫即弱的社会底层人物。法律援助让他们走出了困境,告别了厄运,开始了充满希望的新生活。也使更多的贫弱群众相信:党和政府时刻没有忘记他们,时刻都在关注他们。
(一)法律,走进残疾人世界
在残疾人眼里和心里,法律援助像一片遮风蔽雨的绿荫。而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元炳,就是其中最茂盛的参天大树。
1996年5月,10多名特殊客人找到张元炳律师,这些人只是一个劲地掉泪却不说话。原来他们都是聋哑人。经过笔谈后,张元炳得知:1年多前,江西某市一位保卫干部在乘坐公共汽车时被人盗走了的手枪。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分子是聋哑人,先后逮捕了刘先彪等数十名聋哑人,由于存在语言障碍,侦查了一年多,案子毫无进展,数十名聋哑人仍然“存疑在押”。“法律的公正不容任何人亵渎!”张元炳拍案而起,当即带了一名哑语翻译,前往江西会见了刘先彪,根据他提供的线索,又很快找到盗枪案发生时刘先彪不在现场的证据。被关押了一年多的刘先彪重获自由后,送给张元炳一面写着“涉枪奇案凝迷雾,挽救哑聋昭雪情”的锦旗。当地几十名聋事哑人也自发地掏出带体温的钱摆了两桌大排档,宴请张元炳。看着那一张张纯朴而真诚的面孔,张元炳感到了一名律师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和义务。
回到重庆,他迅速在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残疾人维权部,在全国开创了特殊群体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先河,被誉为“残疾人的法律之家”。
8年前一个新月初上的晚上,刚满18岁的花季少女赵学玉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路上,突然撞上公路收费站的横栏杆,造成胸部以下高位瘫痪。从此,她再也没有下过床,即使大小便也在床上。她将收费站告上法庭,希望讨个说法。不过,由于她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所以屡次起诉、上诉和申诉,都被判为承担全部责任。她爬在床上,用口含着笔,给张元炳律师写了一封信,诉说了一个残疾人对法律公正的企盼。张元炳律师决定为赵学玉提供法律援助。通过10多天的调查取证,他找到了该收费站由某区政府越权批准设立,属非法设立,以及该收费站未依照法规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等重要证据,遂向重庆市高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最后,法院撤销原生效判决,认定收费站存在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当张元炳律师将收费站赔偿的8万元钱送到赵学玉的床头时,她和家人激动不已,硬要送给张元炳2万元钱以表谢意,在遭到张元炳的坚决拒绝后,她们送去了“金钱不是唯一,替残女举正义”的锦旗。
10年来,张元炳律师带领元炳律师事务所,在同行戏称为“辛苦无利,徒劳无功,自带干粮上路,花钱赚吆喝”的残疾人法律援助道路上,坚定地迈开步伐。律所先后从发展基金中拿出10多万元,补贴办案费和差旅费。残疾人维权部的律师们也习惯了自付差旅费。该所办理残疾人维权案件400余起,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6万多人次,为他们争回了上千万元“救命钱”。
为此,重庆市副市长陈光国专门题写了“仗义执言、依法维权,向为残疾人伸张正义,提供法律援助的元炳律师事务所致敬”的题词予以鼓励。2002年5月18日,司法部和中国残联授予元炳律师事务所为“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张元炳受邀在全国人民大会堂作了发言,并受到时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国际律师联盟主席萨马诺等高层领导的亲切接见。张元炳律师则先后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荣誉律师”和“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
(二)为了六百多万农民工兄弟的合法权益
重庆是一个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直辖市,3100万人口中,每年外出务工农民高达600多万人,如何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最挂怀的事。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大量农民工问题总是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出现。为此,法律援助人员始终坚持急事急办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成功地解决了一个又一个危在旦夕的重大问题。
2003年1月,200多名在沿海某地一批蔺草加工企业打工的忠县籍农民工,发现自己患上了尘肺病或疑似病,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生了严重矛盾。忠县法律援助工作组迅速奔赴事发地开展法律援助。
工作组到达当地后,一边做好受害人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一边开展深入的调查。在获取大量证据后,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协调会。在当地政府的重视之下,患病民工先后赢得了400多万元赔偿金。其间,重庆市和当地的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了跟踪采访,发表了近百篇(条)生动感人的新闻报道,使这一群体性职业病大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为法律援助事业赢得了崇高的声誉。
2005年4月11日,50余名农民工把荣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挤得水泄不通,大家心如急焚地向律师反映:去年8月以来,荣昌县中亚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持续拖欠181名员工的工资,累计已达48万余元。现在,该公司濒临破产,全部生产线已经停工,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其他债权人已通过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部分财产予以扣押、查封,而农民工的工资却没有着落,很多民工准备强行哄抢财物充抵工资。
谁都清楚,一旦发生哄抢,事件的性质将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事态也将变得难以控制……
县法律援助中心紧急为民工们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批手续,法律援助律师迅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集体申诉。经过紧急磋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2天就开庭调查审理,并于4月14日作出裁决:由中亚公司立即补发拖欠181名员工的工资共487510元。在裁决的当天,律师又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很快,县人民法院将价值约50万元的中亚公司部分空调和货物予以查封,确保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够顺利得到履行。通过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民工拿到了应有的工资。一个严重的群体性矛盾也迎刃而解。
(三)未成年人,一个更需要维权的特殊群体
全国律协保护未成年人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说:“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他就会一点一点失去对社会的信任,失去对法律的信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如果他们不信仰法律,可能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者正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维权,去播种法律信仰。
2003年,重庆市合川发生了一起12岁孩子被强奸并生下女婴的案件,这是一桩离奇得让法律为难的案件。
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张利对该案受害人进行法律援助时发现,该案中母亲是12岁的孩子,父亲是罪犯,谁来监护孩子的孩子?婚姻法规定,当监护人不能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应由上一级监护人履行。可是,无论从伦理和社会的角度,还是两家人实际的经济状况,“12岁妈妈”的养父母和实施强奸导致女婴出生的罪犯的家人又都不适合做女婴的监护人。
经征询“12岁妈妈”及其养母的意见,她们同意将女婴交给福利院妥善安置。但鉴于“12岁妈妈”既无准生证,又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本地多家福利院虽然很同情“12岁妈妈”和女婴的遭遇,但却无法接手这个女婴。有一个福利院明确提出,必须经法院判决由福利院监护该女婴,他们才能够接手。但是,要使该院成为监护人存在一个巨大的法律障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福利院只能被动接受符合条件的监护对象,而不能主动起诉要求对某人进行监护,即便各方都对此无异议。由于种种法规制度,导致“12岁妈妈”想送婴儿送不了,福利院想收女婴收不了。
怎样才能破解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呢?
为此,张利律师不仅专门研究了我国监护权转移的程序问题,同时还查询了世界上其他国家面对同类情况的解决办法。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张利认为:尽管福利院不能主动起诉要求行使监护权,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就有可能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其作为女婴的监护人,如果这条途径走得通,既解决了送养问题;又可以作为类似意外生子女监护权转移问题的解决模式,不失为现行法律框架下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好办法。
按照这个思路,张利与涪陵区儿童福利院进行了联系。该院愿意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先行接受了女婴。随后,张利作为女婴的代理人,起诉“12岁妈妈”及其养母以及女婴全部可能的监护人,涪陵区儿童福利院也主动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女婴的监护人均不适宜进行监护,转而判决由第三人对女婴行使监护权。通过律师与合川市法院多次共同探讨,该院最终认同了张利律师的主张,同意涪陵区儿童福利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使得一个让法律尴尬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也使两代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02年11月,云阳县紫金中学发生学生斗殴事件,斗殴中该校高二学生朱康被刺身亡。后来,该校高一学生、犯罪嫌疑人马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马某的父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说公安机关提供的马某生于1983年10月、犯罪时已满18岁的户口证明是错误的,马某实际生于1985年10月16日,犯罪时未满18岁。
沈小勇律师受命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了核实马某的年龄,他首先找到1998年时将马某户口资料录入电脑的龙角派出所,查找录入时的原始依据,但是派出所称已在录入后将原始依据退还乡镇。沈律师又赶到马某的住所地云峰乡,在查找原始依据未果的情况下,他查遍了该乡的数千份婚姻登记资料和计生户口档案。但由于马某父母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沈律师再次无功而返。他又步行十几里山路来到马某出生地铜麻村,找该村干部及马某的邻居了解情况。尽管大家都证实马某出生于1985年10月,但由于该村没有保存户口资料而无法取得更有力的证据。
眼看陷入绝境,马某的父母焦急万分。沈律师仍然没有放弃,继续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这时,该村一位八十年代的村干部提醒,马某母亲结婚时从七里村迁来,该村可能有户口迁移的资料记载。沈律师深受启发,立即赶赴七里村。在七里村的帮助下,他从两本布满灰尘、已经发黄的原始记录中,查找到马某母亲于1984年9月结婚迁出的记录。在取得宝贵的原始资料后,沈律师又找到与马某父母同一天结婚的村民廖某,收集了廖某及其家庭户口资料,使相关证据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在二审开庭时,沈律师出示了自己收集到的一系列证据,提出马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他指出,公诉人出示的马某的户籍资料虽属法定户口管理部门的资料,但该资料系1998年依据原始资料录入而形成的传来证据,该传来证据没有录入时的原始依据印证,且与其它证据存在矛盾冲突,不应作为认定马某年龄的证据。面对辩护人提供的十余件有关马某年龄的证据,法院通过合议,决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马某生于1985年10月16日,属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
2003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一判决比一审判决整整减少了2年,受援人及其家人对此感激不已。
(四)“贫者必援,弱者必助”
近年来,重庆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敞开大门,接受贫弱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到100%受理,绝不推诿和拒绝;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办案中,不论案情多么复杂,也不论取证多么困难,都做到了高度负责、尽心尽力,绝不敷衍了事,成为让受援人放心的代言人。
2001年的一天,涪陵区仁义乡农民袁正华从外地返回时,在列车上被歹徒抢去随身携带的全部打工收入,还被歹徒抛下火车,造成高位截肢。这既是一起刑事案件,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运输中乘客与运输方的合同纠纷,乘客购买了车票,运输方就有责任确保乘客的旅途安全。然而,袁正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几次索赔无果后,只能自认倒霉。2002年,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安排张丁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袁正华在本案发生后昏迷了很长时间,无法讲清案发经过,提供不了多少有用的证据。律师决定从医院病历档案记录的一条转院信息入手,前往成都、绵阳、蚌埠等地调查,取得了有利证据。在铁的事实面前,铁路方面不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别由蚌埠分局赔偿4万元,由成都铁路分局给付保险费2万元。后来,律师又为袁正华申请强制执行,使其得到了赔偿。
袁正华非常感激,他躺在床上无法出门,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律师为他跑路、代言,根本不可能打赢官司并获得赔偿。与袁正华相比,城口县农民唐国全的维权历程更加艰难曲折。
1998年12月,唐国全代表154户种植魔芋的农民,将价值21.23万元的魔芋角出售给某高校魔芋食品厂。魔芋厂在给付了近2万元现金后,向唐国全出具欠条,承诺在1999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还款期满后,魔芋厂仍然拖欠179614元。唐国全随即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于延期至1999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此后,由于魔芋厂丧失偿还能力,法院中止执行。唐国全便将开办魔芋厂的某高校告上法庭,要求该高校承担赔偿责任。在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时,他已身无分文,当他在城口老家东拼西凑借齐诉讼费后,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缴费时间,被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唐国全未能讨回154户乡亲的血汗钱,有家不能回,夫妻俩从此过上了一边讨债一边逃债的艰辛生活。
2002年12月,经重庆市司法局指派,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牟伯友律师为唐国全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反复核对证据,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向市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市高级法院通过举行听证会并认真研究,于2004年下达裁定,要求二审法院再审。已经几度打官司未果的唐国全,再次看到了希望。再审中,法律援助律师以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了某高校虚报注册资金并导致唐国全的货款无法追回的事实。
2004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判令某高校魔芋厂向唐国全支付全部欠款,并从1999年8月19日唐某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若魔芋厂无力支付欠款及利息,则由开办魔芋厂的某高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鼎力相助,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唐国全最终获得了期待已久的公正。
四、结语
重庆直辖以来,尽管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而且成效明显,但由于历史、地理、经济、社会等因素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处在爬坡上坎、负重前行的阶段,全市现有贫困人口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进城务工农民等弱势群众仍然较多,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面临巨大的需求和挑战,任重而道远……
幸运的是,年轻的直辖市拥有这样一个律师群体:
作为律师,他们追求专业,讲求诚信,为法治而不懈斗争;
作为援助律师,他们用追寻与思索坚定信念,以思想者的良知,跋涉者的坚韧来回应这样一声呐喊:“公正不因贫弱而缺席,法的天平永不倾斜!”
作为援助律师,他们还膺服于时代的责任,社会的道义,用心忧天下的道德与良知,倾力为广大贫困弱势群众撑起公平与正义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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