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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从司法礼仪开始
中国律师网  2007-12-05 14:15:42.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这些耳熟能详的“经典语言”经常会从法官嘴中迸出。虽然感受到霸道,但你也奈何不得。法官嘴大,律师嘴小。你有什么办法?最近一位法学教授告诉我,他为一个案子跟法官论理,法官竟然说:不要跟我谈法律。还有,我们经常见到法官开庭打瞌睡、与当事人争吵、酒后审案、公开接受当事人一根香烟这些细节更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屡屡上演。最近《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专门对上述小节问题开出药方。“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该规范还附上了法官的文明用语和法官忌语。虽然管理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违反了也要受到从批评教育到调离法官岗位的惩戒。

  笔者不禁为河南高院制定的这部法官礼仪规范叫好。因为遵守这些礼仪规范,法官才能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的道德限制。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西谚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通俗地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很显然,一个动辄训斥当事人,不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妄下结论的法官,当事人会对他的公正裁判寄予多少希望?相反,法官在细节问题上处处留心,给当事人合法程序权利充分尊重,尽管结果与期待相差很远,他也会输得服气。

  在以往的司法伦理中,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诉讼的指挥者”,而或多或少地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视为管束的对象。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司法应当让社会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因此,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十分重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有是非分明的价值评判。河南高院让“看得见的正义”先从司法礼仪上体现,可谓抓到点子上。司法正是通过法官规范无数个小小礼仪,凸显程序正义,彰显它的公信力。

  当然,如果仅有司法礼仪,而无结果公正,那是做秀。但没有司法礼仪,结果公正也无从谈起。司法常常通过手段文雅来昭示结果正确。因此,我们说,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从司法礼仪开始!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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