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法制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看得见的正义:从司法礼仪开始
中国律师网 2007-12-05 14:15:42.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这些耳熟能详的“经典语言”经常会从法官嘴中迸出。虽然感受到霸道,但你也奈何不得。法官嘴大,律师嘴小。你有什么办法?最近一位法学教授告诉我,他为一个案子跟法官论理,法官竟然说:不要跟我谈法律。还有,我们经常见到法官开庭打瞌睡、与当事人争吵、酒后审案、公开接受当事人一根香烟这些细节更是在庄严的法庭上屡屡上演。最近《河南省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试行)》专门对上述小节问题开出药方。“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该规范还附上了法官的文明用语和法官忌语。虽然管理的都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违反了也要受到从批评教育到调离法官岗位的惩戒。
笔者不禁为河南高院制定的这部法官礼仪规范叫好。因为遵守这些礼仪规范,法官才能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的道德限制。然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想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确实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人类法律价值中还有一些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如果说一个案件最终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心知肚明的话,那么,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人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察觉。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就是程序正义。西谚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通俗地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很显然,一个动辄训斥当事人,不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妄下结论的法官,当事人会对他的公正裁判寄予多少希望?相反,法官在细节问题上处处留心,给当事人合法程序权利充分尊重,尽管结果与期待相差很远,他也会输得服气。
在以往的司法伦理中,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法院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诉讼的指挥者”,而或多或少地将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视为管束的对象。事实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司法应当让社会对它的每一个具体过程心悦诚服。因此,法官行为的规范化十分重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都有是非分明的价值评判。河南高院让“看得见的正义”先从司法礼仪上体现,可谓抓到点子上。司法正是通过法官规范无数个小小礼仪,凸显程序正义,彰显它的公信力。
当然,如果仅有司法礼仪,而无结果公正,那是做秀。但没有司法礼仪,结果公正也无从谈起。司法常常通过手段文雅来昭示结果正确。因此,我们说,给社会看得见的正义:从司法礼仪开始!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2007-11-12 09:54:02.0)
◎
物权法,自由之门
(2007-11-07 09:00:54.0)
◎
一个律师的国庆心情
(2007-10-08 10:15:07.0)
◎
大难临头,先救人还是先救己?
(2007-09-23 09:29:06.0)
◎
法治社会我们应该怎样做“雷锋”
(2007-09-14 17:51:40.0)
◎
崔武:我为你辩护
(2007-09-11 13:43:54.0)
◎
崔武: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2007-09-11 13:40:36.0)
◎
崔武:梁山好汉的法律意识
(2007-09-10 12:57:50.0)
◎
崔武:“彭宇,我为你辩护”
(2007-09-10 12:55:30.0)
◎
用孟子的“大国民”思想铸造“律师魂”
(2007-06-11 08:23:49.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