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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嫌犯亲属应享有有限参讼权
中国律师网 2007-12-28 11:20:39.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近日,《检察日报》及正义网围绕“法律应否赋予死亡嫌犯以辩护权”的主题展开了相关探讨。对于诉讼中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保证判决中与其相关的案情描述或评价客观公正,避免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并为其近亲属或继承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的确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刑案被告人审判前死亡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应当说比较常见,尤其是在涉及凶杀暴力等犯罪中,涉案人在被逮捕前可能已经“死于非命”,但在此类案件中似乎不怎么发生诸如本案的争议,而多会出现在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这也许是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死亡,但仍然可以留有一定的书面凭证如公司财务报表、业务收据等说明问题或作为家属质疑的依据,同时因为此类案件往往会引发相关民事责任问题,如因经济犯罪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是否该从死亡被告人的遗产中偿还,这便会涉及到其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容易发生争议。同时这也涉及到对法院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如何确定其法律适用效力的问题,通常所说的既判力,主要是针对定罪量刑本身而言的,如果仅仅是一种事实上的描述,又该如何认定其应用效力,以及能否直接作为被害人的索赔依据呢?前不久,某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某法官受贿案件中法院查明的律师行贿行为,而给予相关律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律师对此不服而引起行政诉讼,实际上也反映了这样的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被告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假如因为犯罪行为引发相关经济赔偿纠纷,不能仅仅依据刑事审判中涉及的“犯罪事实”来迳行认定侵权事实及赔偿责任,毕竟,它难以象法院定罪判决那样具有既判力或绝对证明力,而应当履行重新审查认定程序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等。那么,就刑案本身而言,死亡被告人家属能否享有相关表达权乃至辩护权呢?现行立法在这方面确有欠缺。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这里并未进一步细化规定,如在对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审理时,如何判定与死亡被告人有关的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罪责大小或主从地位等问题。
虽然说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并不影响审判的照常进行,但对于一个死去的人,让他永久地享有“沉默”,于法治和人权而言,恐怕不是一件幸事。毕竟,不能什么事都“往死人身上赖”。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享有并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但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刑罚责任的不可株连性,死亡被告人的家属不可能“继受”诉讼,只能是间接表达质证意见;也很难赋予被告人家属独立的辩护地位,其只能享有有限的参讼权利。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仿效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一些做法,即死亡被告人近亲属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该诉讼参与人或其委托律师可以发表质证意见,维护死者利益,如果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到对死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或评价,或者该判决与被告人家属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其日后承担民事责任的,而该诉讼参与人对此不服,则应当有权提出上诉,但只限于对与死亡被告人有关的事实申请重新审查认定。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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