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内页 >>> 新闻 >>> 首页

许霆恶意取款案法律责任分析
中国律师网  2007-12-28 09:07:04.0  文蔚冰 
 
  

  案件情况

  据《新快报》报道,一男子在出故障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1笔,共计17万余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该男子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便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二人随后各携赃款潜逃。

  事发后,郭安山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该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许霆的法律责任,众说纷纭。

  法律责任分析

  本案有三方法律主体:1、广州市商业银行2、ATM机厂商(广电运通)3、恶意取款人(许霆)。我从主体入手,作如下分析:

  一、广州市商业银行法律责任

  广州市商业银行与ATM机厂商(广电运通)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银行在发现ATM机出现故障后,及时通知ATM机厂商,避免损失扩大。并且积极与恶意取款人许霆联系,追讨经济损失。银行履行了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没过错。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ATM机供应商广电运通的法律责任

  银行与ATM机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银行付款购买产品,ATM机供应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负责安全维护。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以致使用ATM机不确定的任意取款人能以少取多的现象,造成银行损失。

  ATM机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因此,ATM机供应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据媒体报道银行经济损失已获赔偿。

  (自新快报连续报道“许霆取款案”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此案保持着高度关注。近段时间,网友、法学专家继续对此案发表不同的观点。昨日,记者再度来到事发银行采访,广州商业银行恒福支行离行式监控管理中心(即ATM机的管理部门)的一工作人员称,该行因ATM机故障损失早已赔付,但赔付的人并非许父,也非保险公司,而是ATM机的生产和维护商广电运通(002152行情,股吧)公司,该工作人员称,“我们银行没有损失。)”

  三、许霆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的刑法依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行为时所持心理状态为故意。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另外,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目的。

  (2) 客观方面:秘密窃取银行财物,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所使用的方法并不希望他人知道,而且他也确实在其行为被发现之前成功地取得了17万元,符合“秘密窃取”的犯罪构成,并且是犯罪即遂。

  (3)犯罪主体:许霆已经年满18岁,并且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完全的刑事行为能力,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4)犯罪客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我认为本案刑事犯罪定性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否符合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由于机器故障,通过正常的操作,任何人都可以取得多倍的银行财产。许霆按照银行ATM自动取款机的提示,以真卡取款行为是真实交易,银行知道取款人真实姓名。这种行为与匿名造假信用卡骗取(柜台)或盗取(ATM自动取款机)银行款项,以及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实施盗窃有本质区别。区别就在于,获得财物行为的秘密和非秘密。

  恶意取款的对象、行为、数额,银行很清楚。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而是公开取款。
因此,我认为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许霆不涉嫌盗窃罪。

  2、民事责任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利益获得方主观意志的影响。分三种情况: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依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与本案有关。因此,重点阐述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知无法律上的原因。
  
  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让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免除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允许其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权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收缴国家。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本案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发现机器故障,恶意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双方无约定,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故许霆的所得没合法根据。而且,许霆充分利用机器故障,多次恶意取得银行财物,符合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本案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素。

  因此,许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广州市商业银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霆返还款项、利息。其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法院应当予以收缴。

  作者简介:文蔚冰律师,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 人大经济法研究生,中国律师杂志社事务代表,北京东城区民盟经济支部盟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公司法、电子商务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相关连接
通往奴役之路的透支诱惑--许霆和郭安山利用ATM故障超额取款案的法律分析(2007-12-28 09:13:03.0)
许霆恶意取款获无期引争议(2007-12-26 10:51:23.0)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2007-12-24 10:19:36.0)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4-2005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