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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够,拳头来凑?
中国律师网  2007-11-15 11:36:53.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南方都市报最近报道说,今年五月,江苏前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经历了三天四夜的审讯,死在办案人员面前。 其间,10余名检察院工作人员,轮番上阵,对其打耳光、踩大腿、捆双脚……这起案件已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定性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恶劣事件,涉案的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局长等4人已被逮捕,即将提起公诉。

  本案令我关注的倒不是反贪官员执法犯法本身。作为律师的我见识这类事情很多已不算是新闻。我关注的是什么魔力让他们“奋不顾身”?因为该报的报道说:不少一线反贪官员坦言,变相羁押、车轮战(超时审讯)等手段,在办案中是“家常便饭”。因为贿赂案件的取证难度要高于一般案件,因为行贿、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缺少任何一方的口供,案件几乎就无法认定。不采用点“手段”,破案就成了天方夜谭。

  可以没有知识,但不能没有常识。按理说,禁止刑讯逼供,是办案人员的一个常识,没有谁不知道。可为什么他们不按照常识去做,而按照潜规则行事?这就奇怪了。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早在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反贪局并非对审讯全部过程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先期谈话部分不录,而是等到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情绪比较稳定之后,再重新进行一次问话,把这个过程录音录像。以后这个录像呈上法院,同时也作为没有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的一个证据。游戏规则不可谓没有,但他们照样我行我素,顽固得连自身前途都不要了。而且耍“手段”竟然成了“家常便饭”,就更令我们匪夷所思了。难道反腐制度设计本身有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吗?

  有的反贪官员说,刑讯逼供盛行,源于基层反贪人员取证手段落后,所以他们一致呼吁赋予他们技术侦查权力。技术侦查是指通过秘密监听、黑客技术、电子跟踪等手段来调查。贿赂犯罪无受害人,无现场,实物证据少,主要靠言词证据,因此,采取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是破获贿赂犯罪案件所必须的。而目前反贪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中进行技术侦查只能商请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但法律并无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如何及时配合支持,所以他们工作中时常遭遇阻力。

  我不完全赞成这种看法。官员也是人,我们不能要求官员一点私人生活空间都没有。尽管他们属于公众人物。而且全天候监听跟踪也不现实。那么多政府官员,我们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支撑这么庞大的监督工程。腐败产生的根源还在于公权力介入生活过多,行政审批过多,对公权力的监督乏力。特别是民主制度执行不力。比如十多年前中央就出台了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一年一度的官员收入申报制度就像是抑制权力离轨的“紧箍咒”,使得任何借助权力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审查中因与正常收益相去甚远而暴露无遗。可以说,这本该是最能发现问题的制度。然而,我国的反贪实践表明,几乎没有一起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件是通过这项制度发现的。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刘志华、郑筱萸等贪官动辄百千万元的贪腐数字,都是在举报人举报以后查出来的。如果这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制度都能得到落实,犯得着让反贪官员靠刑讯逼供过日子吗?我们提倡用制度来发现腐败,而不是用拳头来发现腐败。民主不够,才需拳头来凑啊!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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