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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中间团体共存亡
中国律师网 2007-11-12 16:12:49.0 特约评论员 崔武
最近碰到了一件官司很有意思。原被告双方都是某大厦的业主之一,原告起诉称:被告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在大厦楼顶设置了户外广告“××饭店”四个大字。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人人有份。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户外广告。被告答辩说:自己也是业主,而且自己是产权份额最大的业主,产权证上分摊的公用面积就有几千平米。自己的使用也是基于对物业的合法产权。凭什么说我设置户外广告侵犯了你的权益?
法官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物权法,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必须经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原告一人并不能代表所有业主。被告在法庭上也说:自己想跟原告调解也不行,因为业主很多。跟原告一人妥协了,那其他业主也会跟着上。尤为尴尬的是:被告侵犯的是所有业主的利益。但法院不能将所有业主追加为原告。因为被告也是业主之一。同一个主体不能既做原告又做被告。适合做原告的只能是业主委员会。
糟糕的是,这座大厦使用将近十年,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成立。生活中,业主委员会难产已是司空见惯。有的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捣乱,制造矛盾分化瓦解业主,生怕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跟他算帐;有的因为业主天各一方,他们买房不过是投资而已,业主本人并不生活在不动产所在地,很难召开业主大会。有的因为业主委员会被少数利益集团控制,导致一些业主对成立业主委员会不积极,任由合法利益被少数人侵吞蚕食。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告发布户外广告而无可奈何。
该案之所以令我关注:一方面,它告诉我们中间团体在生活中的不可或缺。因为只有中间团体才是我们集体利益的合适代言人。没有业主委员会这样的中间团体,我们的维权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一方面,它告诉我们中间团体在社会上步履维艰,生存的土壤并不肥沃。中间团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需要我们积极培育与呵护。因为只有中间团体的客观存在,我们的表达才有代表性。
法治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法治与中间团体共存亡,并互相协助。现在我终于理解这句话了。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应有许多中间团体存在才是。当国家和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当个人与个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需要一个制衡的力量,需要一个谈判的对手,需要一个缓冲的地带:这就是中间团体。这个中间团体提高了我们说话的分量,减少了我们交易的成本,维护了我们交易的安全。就像本案中,没有业主委员会,原告有理也无处诉,被告想妥协也找不到协商的对象。业主要使用楼顶只能通过野蛮的先占来达到目的。
最近,几家公司找我帮他们成立工会。因为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程序才能生效。他们说,该找谁协商呢?找张三协商,李四说张三跟老板有关系。找李四协商,张三说李四跟老板相勾结。而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合法代表,如果成立了工会,跟工会协商,协商的效率和安全就大大提高,协商的合法性也有保障。而对于职工来说,有一个组织帮他们维权,既避免了一盘散沙:因为弱者的各自为战是没有力量的;又获得了经济实惠:他们不可能停止生产,天天和老板吵架、打官司。看来,中间团体的成长对法治建设不是可有可无的!
[责任编辑 刘耀堂:
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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