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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应对“自带酒水问题”
中国律师网  2007-01-18 10:16:19.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对不起,本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如果您一定坚持,我们将收取一定的开瓶费。”有关开瓶费的问题,消费者和商家都有说不完的理。由于各地规矩不同,法院判例也有所差异。而在这场消费者与饭店的争论中,有关政府部门似乎一直置身事外。有关人士明确告诉记者,餐饮行业的服务定价已经完全市场化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只要餐饮企业对自己的服务明码标价,就不涉及违法,物价部门并不会对它标价多少进行干涉。(1月8日《中国青年报》)

  笔者认为,这位政府人士的表态还是比较中肯的。在崇尚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商家经营之道还是消费需求层次,都呈现一种比较繁杂而不断更新的局面,也就要求政府部门能够最大限度尊重市场规律及自治规则。何况在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问题上,虽然也曾有行政部门拟从违反物价法规的角度予以处罚,但严格地讲,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对于此类有一定模糊性和争议的经营现象是否具备充分的处罚依据,恐怕也值得商榷。

  





针对此类市场现象,笔者认为,对其采取“一棍子打死”或“先行制止”的行政干预手段,恐怕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剥夺了交易双方原本享有的自主博弈权利和空间。比如,也许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对此并不反对,甚至希望通过此举能使酒店在饭菜的价格上适当降低或让利等。故笔者想提出一种的解决之道是,应当允许交易双方拥有或自主行使一定的协商、谈判的博弈空间和机会,从商家的角度来说,它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可以自行设置某些并不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的消费规则,同时也要承担由此可能遇到的一些商业道德及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比如影响消费者对其商业形象的良好评价,以及个别消费者可能会对其采取抵制或诉讼行为等;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他也有一个自我衡量、判断并作出选择的空间,如果他觉得尚能接受这样的规则限定,或者根本就觉得无所谓,那么双方相安无事,反之如果不能接受,则可与商家进一步协商,以期商家作出适当让步,如果达不成一致,而消费者又认为这种约束已经超出了自己所能容忍的限度,并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比如为办结婚典礼而预先置办了数万元的酒水,而已预定好的酒店又违背承诺不允许自带酒水时,则消费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际上,对于当前及今后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解决思路上应当切实尊重市场主体自身的“先行处置权”,在具体途径上也可能出现一种“跳过行政找司法”的现象,而不必急于挥起行政干预的“大棒”,也就是说,某一行为可能难以构成行政规制或行政处罚的法律标准,行政手段往往难以或者也不提倡其越俎代庖予以干涉,但这并不妨碍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由司法者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当事人自身的诉求及感受,对个案作出是非对错的判断以及风险责任的划分。事实上,民事诉讼活动所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便很好地体现了这种公权不过度干涉私权领域事务的现代法治精神。这里不妨举一个反例,如实践中发生的消费者“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的现象,其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认定和评判,但如果半道上杀出某一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消费者以涉嫌敲诈勒索为名而径行采取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制裁措施,那恐怕就多少有点“泛刑(或行政)化”的倾向了,这反而不利于稳定或创新民事法律架构乃至市场生活秩序。

  当然,有人可能担心单靠个体诉讼劳命伤财,而对商家不会造成多大影响,这便涉及到在商家因其设限行为所应承担的风险后果方面,司法者应当作出更为合理的设置和分配,或者说应当尽量给予消费者一方最大限度的保护。比如,消费者因“开瓶费”提起诉讼,如果法院从民事行为公平性的原则(注意:并非该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或处罚性)出发,最终判令消费者胜诉时,不仅应让商家返还开瓶费之类加收费用,对于消费者因此而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都应支持,这样不仅能避免出现消费者“嬴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也能加重商家为此付出的经济代价,并对其作出适当“劝诫”,敦促商家重新慎重考量自己所设置的“游戏规则”是否合乎商业伦理,其成本、收益及社会影响是否“划算”,从而作出更为合理的经营选择。而消费者也依然可以享有充分的衡量、选择权利,盘算一下商家的行为是否超出自己的容忍限度,以及自己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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