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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电子眼执法应加强人性化因素
中国律师网 2007-01-17 09:47:34.0
年末省公安厅召开执法执纪监督员座谈会,大家对浙江公安机关确保社会安定、杭州等地被评为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等各方面的工作作了充分肯定。也有一些监督员提了不少中肯的意见。我则在会上说了关于交通电子设施执法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共鸣。
我讲的一个例子是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转塘至留下段,2006年9月修路,设置电子眼限速40码,大批司机被罚,10月份杭州几家报纸记者实地调查,必经此地的转塘村一半有车族收到罚单。有一个司机投诉说:“在绕城高速上,我只开到时速60公里,说超速了50%,要罚款2000元。前两天去交罚款,又白跑了两趟,都没交成,大厅里人声鼎沸,都是同一个地方,被罚的数额各不相同。好多人排队交罚款。”有一位司机开了74公里,被扣6点,罚款900元。其实,浙江各地这样的“电子执法”陷阱还有很多,有的四车道的省道、国道,限速也在40码,驾车出差一趟,你再小心,罚单还是跟来了。
无独有偶,本月新华社报道一个武汉市的人民代表,在人代会上曝出了一个数字,说武汉交通罚款一年100多万笔,达1.5个亿。这位代表呼吁:交警部门不要以罚代管。另一位代表则认为,应当大幅度减少交通罚款,进行人性化管理。
《行政处罚法》立法的时候,有两个基本的立法指向,一是解决行政执法软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行政处罚滥的问题。既要解决处罚不力,又要解决中国成了“行政处罚大国”的问题。因此限制了处罚立法权、减少了处罚项目、出台了罚缴分离,解决利益驱动执法问题,罚款一度减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时,强调了行人等弱势群体保护,严格限制司机违法行为,以法律压事故率,交通违章变成了交通违法,执法者可用的权力和处罚力度都加强了。《行政处罚法》想达到的限制乱罚款的目的,在交通管理领域大举反弹。特别是有了现代化的“电子眼”执法取证工具后,交通罚款正在成为另一种“公害”,在事故率并没有多少好转的情况下,全国各地有“电子眼”装备的地方罚款则成倍上升。只要一经透露,都会让人大吃一惊。
现代科技的好处,是解决了我们警力不足的问题,让第一线民警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取证的客观性和证据的保存都改进了。但是,设备是死的,人是活的。最先进的设备,都不能取代人的主观能动性。北京送菜工杜宝良一年中在同一道路上不知情驾车逆行105起,被罚10500元,扣210点,这种不负责任的执法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引发了前年全国性的执法为民的大讨论。杭州绕城高速的罚款问题,同样有一个官僚主义、机械主义执法的问题。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时速低于70码的所有机动车不得上高速公路。正常高速公路的限速是120码。交警部门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限速40码作为处罚标准是直接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特殊通行路段无法按设计通行,本是高速公路公司的违约行为,不是司机过错,应当由高速公路公司向行车人进行赔偿,怎么能反而要对行车人进行处罚呢?对这种低于普通公路速度的特殊路段,民警应当现场执法(正常高速公路上不能拦车执法),进行疏导和秩序维护,如果现场民警要处罚,还有一个当场抗辩权,民警一般也不会违法进行处罚。但这一切都被一只冷冰冰的电子眼取代了。由于被处罚的都只是几百元几千元的个案,杭州没有一个人去起诉交警和高速公司,因为所有当事人有一个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问题,起诉不合算。这种现实大大助长了利用“电子眼”进行简单化粗暴执法的弊端。这种“粗暴”是隐性的,就是实质性剥夺了你的申辩权。你不交钱我就上网公示违法名单、不让你的车年检。你大骂也没有用。大面积的处罚就这样产生,造成了群众对交通执法的严重不满。
有的地方的交警部门辩解说:路段标志是交通局决定的。不是我们定的。还有一种说法是,设置限速是必要的,这些路段都是事故高发地段。其实这些理由都是无法成立的。对路面管理情况最了解的是交警部门而不是交通部门。事故高发放个电子眼只能起事后处罚的作用,事先警告作用有限。各地的事故率,设置了电子眼后有没有下降,目前也未见有科学的评估和调查数据。倒是处罚率大幅度上升,成了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
交通严格管理,社会是支持的。但“电子眼执法”的现象,我们确实已经到了要认真反思的时候了。科技手段进步不能损害人性化执法的优良传统。否则,这个问题又会成为一个社会负面印象强烈的热点问题,对良好警民关系的建立是有害的。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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