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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高检规范审讯录像的必要性
2006-12-29 13:05:05.0 陈有西
最高检察院最近出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口供取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说明最高检察院已经对反腐败侦查中口供的获得,从合法性、真实性角度进行了强化。这是检察机关严守司法公正的一项有深远意义的举措。
反腐败审判中,律师和公诉人交锋最多的问题,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真相问题。绝大多数审判中,律师和被告对检察机关审讯笔录的真实性都提出了疑问和异议,有相当部分则提出了存在刑讯逼供的反指控。这里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进行的翻供;二是嫌疑人在单独被审讯时不懂法律作了误解性陈述,经过律师会见后明白了要害问题,进行的符合事实真相的澄清;三是确实存在刑讯逼供和歪曲记录,被告当庭进行控告和反驳澄清。
检察自侦案件的口供之所以经常受到挑战,一是因为检察院既是侦查人、批捕人,又是起诉人,从拘留、逮捕、侦查、取证到送上法庭,并没有其他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制约;二是社会情绪痛恨腐败,检察机关承担着反腐败的重任,而腐败分子往往都会负隅顽抗,以高压态势进行侦查审讯是普遍存在的;三是因为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主要是受贿、行贿犯罪的隐蔽性,没有其他的书证和旁证,检察以口供起诉,法院也往往以口供定案,口供成了确定一个人有罪无罪的基本证据,控辩双方都不会放过。由于这种争论是无法用其他证据佐证的,往往各不相让。越是认真负责的律师,越会成为检察机关心目中最难对付的也最讨厌的人。而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一个理由就是:你说有刑讯逼供,你拿出证据来;你是相信国家检察机关,还是相信一个罪犯的翻供狡辩?而对于孤身一人接受审讯的被告和不在现场的律师而言,要找出直接的刑讯逼供证据是不可能的。所以,绝大多数的口供虚假辩护,检察院都占上风,法院往往采信控方意见而否定律师意见,有的刑讯冤案就这样造成。
为了增强口供证据的可信性,随着科技的发达和办案设备的改进,检察机关开始以审讯同步录像的方法固定口供,以便在法庭被告翻供时当庭指证。同步录像要证明的主要目的为:1、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和人身迫害;2、被告是亲口进行了罪行供述。以此说明指控证据可靠、合法、真实。而事实上,这类证据的缺陷是一目了然的。真正有经验的律师并不会轻易相信这样的录像。因为一、制作这些录像是没有客观第三者在场的。作为要指控他人犯罪并事先就准备作为有罪证据使用的录像,其选取的镜头内容并不全是客观真相的原始反映;二、提供到法庭上的录像往往是经过过滤的,真正刑讯逼供的场面不可能录下来,录下来也不会提供给法庭上播放;三、提供的录像往往是结果而不是过程,是被告承认有罪的那段口供,对于侦查三个月六个月的嫌疑人,法庭一天半天庭审不可能把之前的所有录像全部播放一遍。而从所有的已经查明的冤假错案来反溯,冤案被告交代有罪时,都是言辞恳切非常可信的。有的还有非常感人的“自我认识”。因为此前的逼供、引诱和“思想教育”已经把他完全搞服贴了,才进行录像,把假的也说成真的一样。有的甚至为其洗了脸换了衣服才让他再说一遍。这样的“结果”录像并不能体现真实的“过程”。
为此,最高检察院总结办案经验教训,在这次文件中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录制的起止时间,要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到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和捺手印结束后停止。录像要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助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和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甚至规定,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要以主要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检察院对法庭证据中经常发生的律师质疑进行了全面的采纳,试图有效地防范录像证据不全面、不客观的问题。既可以有效防止检察机关司法人员违法办案,又可以大大提高言辞证据的可信度和合法性,提高公诉的成功率。因此,我们为高检的这一举措拍手叫好。同时,也期望这些规定能够尽快在全国检察机关实施,而人民法院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也要顺应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在要求法庭出示的录像中,进行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使反腐败审判达到不枉不纵的目的。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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