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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来人口有悖国家责任理念
中国律师网  2006-12-20 13:02:40.0  特约评论员 墨帅 
 
   12月16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有关职能部门正在个别行业研究抬高进入广州生活人员的门槛,减少低素质外来人员。这是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建委及城管部门对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获悉的。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全市70%以上乱摆乱卖人员属外来流动人口,他们无视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环境。

  诸如此类的事件似乎屡屡见诸报端,更像是成了一些大城市“不幸”遭遇的“通病”。在这种语境下,一些城市管理者对于那些外来人员似乎怀着某种天然的优越感和施惠感,由此仿佛可以对其随意设置各种限制或门槛。而公众则对“低素质”这个词颇为敏感,这也是该政策引起诸多争议的缘由之一。在笔者看来,却大可不必为之过于避讳。其实,在学识、技能乃至观念等方面落人一等甚至处于蒙昧状态并没有什么“可耻”的,对于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人,也许暂时只能从事某种低技术含量的体力活儿或者做些小生意,倘若政府不加阻止或过问,倒也属于自谋生路或自得其乐;当然,如果政府认为从事这样的行当不利于城市社会的整体发展,那也无妨,关键是政府必须有所担当,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或进修,切实提高他们的文化技能,并将其妥善安置或者为其提供一些体面的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毕竟,“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论语•子张•七》)。也就是说,政府若对某些行业或人群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未尝不可,但这里存在的一个大前提就是,政府首先有义务为他们尤其是生活无着落人群提供或创造改善技能和生活的条件,而不能自我免除或推卸自身本应承担的责任。从历史上看,古人在对待本地和外来居民的政策上,尚能倡导一种层级递进式的治理方式,如“近者悦,远者来”;“既来之,则安之”;“富之,教之”等等。作为现代文明熏陶下的政府,自然应当秉承更为宽容、和谐的执政理念。

  倘若上升到国家责任的层面上,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经济、文化、教育水平发展不均衡而导致某些负面现象,如很多公民还没有条件接受良好的教育甚至成为文盲,国家本应对此心怀歉疚和悲悯,并将其化作体恤和关怀的力量,更多采取一些旨在扶助民生的务实举措,这是国家不可推脱或漠视的责任,更是“祖国”这一崇高概念的深厚内涵。所谓国家责任即意味着政府要公正对待和善待一切公民,尤其要为“低素质、无着落”人员着想和负责。同时,国家责任势必又需要落实到每一级或每一地区政府的实施层面,而不能盲目做出有悖国家责任理念的举动。明确了这一点,无论是何种级别或地域的政府机关,只要同属于国家机器或架构的一部分或一分子,它就有义务全力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而无权笃自游离于国家责任的体系和范畴之外,或者为了个别部门或地区利益而作出违背整体要求的举动。

  在现代法治社会,城市管理者显然无法冒天下之大不韪,将自己的地界设想为如先秦战国时代的封闭“城池”,采取各种阻挡外来“流民”的“攻略”,那不仅是徒劳无益的,更是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和国家整体利益的。对于这样的行为,不仅相关人员可以组织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作为处于国家最高权力层面的政府、人大或司法机构,亦当有权对其直接予以叫停乃至追究责任。


  作者:墨帅,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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