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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和法治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中国律师网 2006-10-24 15:13:56.0 李飞
律师文化是政治文化、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化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属性和发展方向;法治文化影响着律师文化的优劣和发展速度,三者互为依托、互为作用,形成了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的共同体。本文仅就政治与法治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谈点个人浅见。
所谓文化,广义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是一种历史现象。政治文化是社会发展的集成,是社会、经济、政治、人文状况的映照,是中国文化战略中的主导文化。法治文化是司法实践中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行业文化共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专业文化。律师文化是从属于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的一种行业文化,他既有自身行业文化的基本特征,又随时受到政治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制约及影响,在中国文化发展中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一、政治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政治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每一社会都有其相适应的文化,并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中国的政治文化是中国民众文化的集成,又是社会法治文化的主导文化。因此,他对法治文化中其他各类别、各行业文化起着导向、定位和约束功能。律师文化是从属于政治文化的一种行业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分支,他由律师群体文化、律师集体文化和律师个体文化三部分构成。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专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是规范广大律师价值理念和执业行为伦理关系的准则。政治文化作为社会主流文化,它与其他类别的文化相比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律师文化则始终处在政治文化导向下,受政治文化导向的变化而变化。
律师文化作为一种行业文化,它必须体现律师特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带有其他行业无可比拟的特殊规范,但这种文化规范在政治文化的大背景下又带有浓厚的政治文化色彩。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文化不受政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甚至凌架于政治文化之上。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多数是追求律师个体文化,绝对追求当事人主义,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不讲政治,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走到法律的边沿。诸如:收费一旦讲定就不容当事人反悔,如当事人不付或少付,就马上停止代理,陷当事人于危难和无奈之中。这些在法律契约上虽不违法,但在中国律师文化的价值理念上却明显违背职业道德。在律师的执业行为上,在辩护中也常常采用恶意攻击的语言参与庭审,如原告方律师将美军虐待伊拉克囚犯辩护成“人墙游戏”。此举行为看似冷酷,实则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为公平原则。
从这一层面上看,中国的律师文化与政治文化相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文化相比都有不尽相同之处,这些矛盾的冲突充分显现了历史和社会类别的印记。政治文化在中国始终处于一种主导其他类别文化的地位,承载着人类文明的政治文化其博大精深,凝炼而厚重的色彩,不断促进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笔者认为,在政治文化与律师文化的关系中,当政治文化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时,律师文化必须随主导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其从属文化无论有何特定滞后因素,都必须受主导文化的定位和约束。当政治文化出现偏差或与时代发展有背离现象时,作为从属地位的律师文化,一定要把握住自身的文化发展方向,不为政治文化的某些偏离所左右,用律师崇高追求的远大目标和卓越先进的律师文化,促进和巩固政治文化的成熟和发展。
二、法治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法治文化从广义上讲,系全民族共同遵循的依法治国行为和意识形态的总称。从狭义上讲,系法律共同体各方职业机构和执业人,如公检法司机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由于各方职业性质的不同,从而在法治文化中又派生出了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律师文化等分支。法治文化从属于政治文化,系政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主导着律师文化,是法律共同体各方职业文化的整体集合。律师文化既有政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同一性,又具有本职工作特点的固有属性。政治文化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方向,而法治文化决定着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优劣。
由于在法治文化中法律共同体各方职业文化的差异,导致了法治文化中各分支文化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在各分支文化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中,使法治文化的发展也受到影响。由于法治文化的导向和制约,使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优劣在主流文化的制约下,无力保持自身的固有属性和既定的发展方向。诸如律师文化与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之间的不协调,各分支文化有时受某些因素的干预不能遵循自身的价值理念和执业行为规范,从而导致了各分支文化发展速度和质量的相互影响。
特别是在目前司法政策制度不完备,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律师文化将随时受到法治文化中法官文化、检察官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律师文化离不开法官和检察官文化而自成体系、自我发展。律师文化追求的是法律至上的理念、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服务社会和捍卫自身权利的理念。但这些文化理念在执业过程中,特别是在受到法官和检察官文化制约时,又往往偏离既定目标,降低了自身文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律师提出的正确法律意见法官不予采纳;法官提出的要求律师不能满足时,法官就有意刁难律师等就是例证。诸如此类法治文化中分支文化间遵循自身文化理念的不规范,迫使部分律师的文化的理念发生倾斜。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下,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认可并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但这样日趋成熟的先进文化理念,由于受到法官、检察官行为不规范的制约和影响,使少数律师背离律师的文化理念,违心地超越既定的行为规范,与法官、检察官进行不规范的执业行为。如律师为了密切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在非公共场合与其单独接触或吃喝玩乐;为了达到法官、检察官采纳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自身或诱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不情愿但又无奈地参加法官、检察官家中的婚丧嫁娶;为了争揽案源与法官建立了经济利益共同体等等。在这种法治文化不完善的情况下,在无形状态下延缓了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这种现象表明: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性规范并没有获得执行者经验性文化的认同,法治因缺少相应的文化元素而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社会传统文化积淀的潜规则仍主导着法律人的行为,法律规避的屡屡得逞使得潜规则左右逢源,以至于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尚不足以让法律人成为法治的坚定实践者。我们经常听到一些法律人感叹,自己之所以顺从那些潜规则而不能按自身执业规范办事,并非自己主观想为,而乃现实之中不得不为。如果这种现实悲观心态也能求得法律人良心上的宽恕,那么法律人的伦理底线也就降低到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之下。律师文化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有着较强的指导和制约作用,而一旦律师文化与法官文化发生冲突或律师按照既定的理念执业受阻时,部分律师就要顺应不规范的法制环境,重新修订自身的个体文化理念。在这种降低文化品位和道德水准的律师个体文化短期内不能改变时,律师的整体文化质量也随之降低。同时,由于法律共同体各方职业群体文化水平的下降,也影响着法治这一主导文化的发展速度和品位质量。
在法治文化与律师文化的二者关系中,法治文化虽然主导着律师文化,但他对分支文化缺少健全的控制和纠偏手段,律师文化在法治文化的各分支文化间又属于一种“软文化”,将随时受到法官、检察官文化的制约,且靠自身无力改变和反制。因此,必须强化法治文化的导向功能和规范功能,充分发挥主导文化对分支文化的制约作用,迫使分支分化按照主流文化的导向发展。律师文化作为法治文化的分支和从属,在遇到与同类的分支文化冲突或与主流文化相悖时,要在冲突对抗中保持文明儒雅,在与不规范的分支分化抗争中保持祥和心态,在律师的职能最大化与分支文化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不做法官文化的附庸,又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影响主流文化的融合,从精神和人格上独立于相对人及权力机关,用坚定的价值理念和执业行为规范,捍卫自身的权力和既定的文化理念不偏离发展轨道。
三、律师文化在与同类分支文化冲突时应把握的原则
从社会文化的构成特质来看,既有主导文化,主流文化,又有同类主流文化中的各分支文化,这些不同特质的文化构成又包含了各行业许多特定的因素,这些不同类别文化在相互作用,相互激励的发展中,由于发展速度和质量上的差异,经常会显现一些矛盾和冲突。当二者发展方向和品位一致时,会极大激励主导文化和从属文化及各分支文化的发展速度;当二者出现矛盾或相互制约现象时,各分支文化中的职业人,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用降低个体文化质量的标准去迎合对方或抗击对方职业人,在双方职业人的迎合或抗击中,既降低了各分支文化的质量,又影响了主导文化的品位提升。笔者认为,在律师文化与同类分支文化发生冲突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把握维护和促进主导文化发展的原则。
在中国律师文化当中最为欠缺,最有现实意义的是培养律师的职业修养。追求法律正义,要靠每一名律师在一件件具体的案件代理中去完成。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政策制度不完备和其他分支文化不成熟的情况下,律师一味地去强求执法环境和其他分支文化的品位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当律师文化与其他法治分支文化发生冲突时,律师不能只责怪其他分支文化品位的高低,也不能以少数职业人的过错否定其他分支文化的质量。要在矛盾冲突中把握既不盲从于法律共同体其他职业人的诱惑或压力,又要通过坚持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执业规范,维护主导文化的形象和威严。影响或迫使对方执行其团队共识的文化理念。通过各分支分文化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激励,促进法治文化的整体提高和协调发展。
二是把握用自身行业文化促进其他行业文化协调发展的原则。
律师文化经过20余年的积淀与扬弃,已经逐步走向成熟,且律师是一个高素质的职业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相比,文化起点高,占有吸纳新文化理念快、接受新生事物快、新旧思想吐故纳新转换快的优势,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停止财政拨款转制为靠个人素质自收自支后,更应增强律师的文化素质,从而通过律师个体文化,团队文化的品位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律师文化整体协调发展。因此,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始终要高于其他行业文化的发展频率。在律师文化与其他行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本行业的职业人,不能以自身的文化品位对其他行业文化评头品足,也不能放弃自身先进的文化去适应其他不规范的行业文化,相反,要靠律师个体深厚的文化修养、律师所品德高尚的团队气氛和维护正义、诚信执业的律师群体文化品位,去激励、助推其他行业文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三是把握良好的心理素质。
律师文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律师文化呈现出不同特点和质量差异。特别是近年来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约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制度文化明显增多,致使部分律师的心理承受力加重,甚至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进入九十年代末,中国的律师事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带来了错综复杂的经济法律关系,涉外法律业务不断拓展,在客观上激励了律师文化的发展速度,作为律师要服从于律师群体文化的引导和约束,不断调整自身的心理状态,调整自身的个体文化品位。首先要适应律师所的团队文化,其次是要适应全国律师的群体文化,同时还要针对律师经常外出办案的特点,逐步适应各个不同地区的律师地域文化。因此,律师在接受各种不同的律师文化时,必须保持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评价群体文化的品位,更不能因个人的承受力准备不足而抵制群体文化约束,要以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个体服从群体的大局意识,与同行携手共同创造中国的律师文化。
(作者:李飞,四平市司法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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