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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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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网
2006-10-24 14:26:14.0 李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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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称为:“自由执业者”。律师执业生活的特点是: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处于动态,不断变化。一般情况下,律师都是单独接受案件,由二人或一人办理案件,接收案件,协商收费,分析案件性质,调查取证,阅卷,开庭前准备,代理出庭,案件上诉,再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案件执行,答复咨询等办理案件过程均处于动态。另一方面每个当事人对办理案件要求不同,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而律师在办理案件,特别是诉讼类案件又要求对所有案件材料及当事人隐私进行保密。这些特点决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独立性。
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由于律师的执业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水平的不同,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甚至违法办理案件的情况。如私自收案件代理费,在收代理费后,再收一些所谓的其它办理案件费用、案件活动费等等。在办理案件时不负责任不阅卷,不进行必要的取证,甚至丢失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开庭前准备不充分,开庭后不提交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等等办案质量较差。还有些律师为迎合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提取伪证,甚至制造假案办理。
如何保证律师诚信执业,保证律师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动态监控。从律师执业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监控。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律师卷宗归档后,才能根据卷宗材料对律师执业活动办理案件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甚至接到当事人投诉后才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处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其它阶段均没有监督检查。这样既不利于事务所的声誉也无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另一方面律师的执业活动均有法律、法规规定约束,还有律师事务所一些制度的约束。但在现实执业活动中,负责执行制度的负责人均不是专职人员,每年事务所律师办理大量案件不可能达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监督。律师事务所专职人员只有内勤,而内勤往往没有法律知识。合伙人分工负责,如何分工监督检查?这样就造成了有法律、法规、制度但无法实施,或检查监督力度不够甚至疏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监控作用。基于这些特点和现状,本文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监控进行初步探讨,以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要求。
律师的执业活动,代理案件虽然每个案件的性质、内容、当事人不同,但要经过的司法程序是基本相同的。根据代理案件的司法程序分别简述一下,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开庭前准备,开庭,庭后总结及上诉,归档等几个律师执业环节中对律师执业活动动态监控进行分别论述。
一、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控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建立动态档案系统。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全面监控。受理案件过程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律师的执业活动主要有:与当事人初步交谈案情,了解案件情况及有关证据情况,对案件性质标的等做出初步判断。了解当事人对办理案件的目的和要求,判断案件的办理结果和情况。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分析案情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另一点就是根据案情和标的与当事人协商收费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律师为了接下案子,多收费,对当事人进行不妥当的承诺,贬低同行,无限度满足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不正当目的。炫耀与法官和有关部门关系,甚至包打赢官司,还有些律师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和社会关系缺乏等弱点,不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不将自己所了解的法律问题知识告知当事人。甚至夸大办理案件难度。在协商收费过程中,超标准收取代理费,增加收费项目。甚至将所收费用一部分交律师事务所,一部分作为活动费、人情费留用,不给当事人开据任何发票。不向当事人公开收费标准。但是在这一阶段,与当事人接触交往都是承办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交往和协商,其他人不可能,也不允许介入。律师事务所对其行为很难监控。但解决好这一环节的问题又是预防日后产生纠纷的重要环节。
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我认为在这个阶段可从几方面入手:
1.公开收费标准。要求律师在受理案件时一定要公开收费标准,对收案情况及过程留下书面材料备查。达成初步代理意向后,承办律师和当事人进行最后商谈,对案情当事人的要求、目的、收费协商情况进行笔录。在笔录中记载案情、当事人要求目的、收费项目标准、数额,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2.律师针对当事人要求和案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根据现有证据提示诉讼风险,并对当事人要求和目的进行分析说明,对办理案件的承诺及风险提示均记录在案,由当事人和律师签字后再办理委托手续。在办理案件代理手续时,要求承办律师出具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的律师对案件分析,当事人要求目的,律师风险提示说明。根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特别是收费应书面声明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后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交费后由内勤将上述材料归档并经收案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再给承办律师出具各种代理手续。这里的问题是没有专职案件受理负责人,内勤只负责办理手续,但没有审核批准权。而每天均可能有律师受理案件。这样就造成不能及时审查,律师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应回避事项。这就要求内勤将所有受理案件信息输入电脑。每周受理案件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律师进行补救。确有不应收案的可与当事人协商,即使退案或补充有关材料。
3.这一阶段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发放律师事务所统一的有关诉讼风险提示,收费标准要求,对律师办理案件执业要求文书。
4.师事务所建立建议意见箱。受理案件时一并发放给当事人征求意见表,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可将此表投入信箱及时反映承办律师办理案件情况更有利于对律师动态活动进行监控。
二、在律师执业活动调查取证和阅卷阶段的动态监控
1.对律师执业活动中调查取证的动态监控。通常律师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在律师事务所领取调查函后,便去取证,对其调查情况无人监控。只有当案件办理完归档时,才能看到其调查取证情况,是否取证,是否尽职尽责无从监督。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调查取证的随意性,也不利于律师调查取证过程的监管和控制。我认为应建立律师调查取证登记备案制度。
(1)律师调查取证,开据律师调查函时,应登记律师调查函领取申请,载明调查对象、内容、数量等内容,特别是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及时登记备案。对调查的过程,取证情况,所取证据数量简要内容均进行调查后的登记备案,将相关情况由内勤输入微机进行管理。
(2)律师事务所设立案件质量检查负责人,案件质量负责人每周一次集中对律师办理案件情况进行集中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律师进行纠正和补救。
(3)在律师办理完案件归档时,核对调查登记,以确认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尽职情况。
(4)另外一点,对律师调查取证也是对律师办案质量和工作量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实行计时收费的案件就必须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量进行详细登记备案。
2.律师阅卷阶段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控
(1)阅卷是律师办理案件,了解案情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只有对案情有详细了解,才能保证办理案件质量。对案情的了解,一方面通过当事人和律师取证,另一方面就是依靠查阅卷宗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现实律师办理案件时,仅去看一下卷宗,也有的律师不负责任,甚至不去阅卷,开庭时随时应付,造成被动、败诉。律师的阅卷过程均是由律师单独完成,很难监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阅卷备案制度。而不是到案件办理完毕后,归档时再进行事后监督。
(2)建立阅卷备案制度,需要律师在开庭前必须将阅卷情况、记录、阅卷材料数量进行备案,由内勤输入微机进行备案。办理案件质量负责人每周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救和纠正。这也是将来对律师工作量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3)对会见犯罪嫌疑人也要求会见后提交会见笔录提纲并备案。
三、律师执业活动开庭前准备阶段的动态监控。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即要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分析,又要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通过分析汇总对代理案件形成代理与辨护思路。围绕代理和辩护思路对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取舍,对证据不足与没有形成证据链的,再进一步调查取证。这一阶段容易产生的问题是律师办理案件不负责任,开庭前准备不足,对案情分析、证据调查、法律分析不到位。没有形成有逻辑有系统的代理意见和辩护观点。造成开庭时十分被动。有的律师甚至一边开庭一边书写代理词或辩护词。这一阶段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控主要有两个方面:
1.建立律师开庭前准备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律师在开庭前将代理与辩护思路进行备案登记,主要情况有,案情分析,证据准备情况,代理与辩护思路等。要求律师在开庭前将书面材料报内勤处,由内勤输入微机进行备案。
2.办理案件质量负责人,每周一次进行检查,对律师办理案件开庭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律师进行补充与纠正。
四、律师执业活动开庭阶段的动态监控
律师开庭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最重要环节。前期一切工作,受理案件,调查取证,阅卷,庭前准备均是为了开庭。开庭阶段也是考验律师办案水平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关系到办理案件成败的最关键一环。在这一环节中既要说明案情又要对案情进行分析,符合逻辑和法律法规,又要叫法官赞成你的观点,还要反驳对方当事人错误的观点。律师办理案件在开庭阶段均是独立开庭。很难监控。我认为:
1.应建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及律师相互观摩其他律师的开庭制度。要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及其他律师每月最少听取其他律师开庭一次,采取自愿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次听取其他律师开庭前,有承办律师简要介绍案情,听完庭后,要写出对开庭情况的评析交内勤处放入承办律师办理案件档案材料中,以便总结经验。
2.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建立代理和辩护思路备案制度。律师在开庭前应将其开庭辩护和代理思路材料交内勤处备案,由内勤输入微机,由办理案件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以便发现问题进行纠正和补救。
3.开完庭后,承办律师应将开庭笔录一周内交内勤处,输入电脑,以备检查。
五、办理案件完毕后对律师办理案件情况的动态监控
这阶段主要依靠正常的律师卷宗归档程序即可办理。有了以上几个环节的动态监控,在归档阶段可根据归档的具体要求对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归档,由档案管理负责人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后便可归档。这一环节审核的重点:
1.对律师在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开庭前准备、开庭情况与原备案情况进行对比,符合要求给予同意归档。
2.建立归档评价制度,对律师归档材料进行评价,由归档负责人按优、良、差、不合格几个层次进行评价。对评价差和不合格的进行批评,并重新进行卷宗整理。
六、对律师执业活动建立事务所监控档案和评价体系
1.从律师受理案件、收费、调查取证、阅卷、开庭前准备、开庭、归档,每一案建立一个电子档案。由内勤收集每一阶段的情况,进行汇总,由办理案件质量负责人进行审查评价。
2.对律师办理案件各阶段制定评价标准。按优、良、差、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评价,写出理由及评价标准,及时在全所通报。以便总结经验和教训,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律师执业活动按规范健康的发展。
3.建立先进型监控档案电子体系,自己开发一定软件,即符合办理案件归档监控又简单易于操作。
七、建立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奖惩制度
1.开展律师办理案件评价制度,对办理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受到当事人表扬的进行表彰,对当事人投诉的案件严厉查处,根据情况按照处罚规章要求进行处理。
2.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每一阶段进行分解量化进行评分。对分数高的进行表彰奖励,对分数低的进行批评处罚。
3.开展多项评选活动,如进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评选,档案优胜评选,优秀阅卷笔录评选,办案质量能手评选等项活动,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促进律师办案质量的提高。
律师执业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律师执业活动动态监控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才能有效的防止和提高律师办案水平的提高。防止纠纷的发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律师执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在维护法律实施方面均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信誉提高也有重大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根据律师业务的特点,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动态管理。使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注释:
[1] 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引》
[2]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律师诚信执业手册》
[3] 杨伟程、董焕章主编:《律师工作典型案例与理论探索》
(作者:李连生,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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