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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明、开放、开拓--浅析律师事务所发展之要义
中国律师网 2006-10-24 14:14:25.0 许丹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律师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地区的律师事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一般情况下,地方经济越发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就越多,律师的服务领域就越宽,服务的形式就越是多种多样。但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大家都在探讨的共性问题是:律师事务所如何实现和保持稳定而快速的发展态势?如何不断提升和创新律师业务?
本人根据自己的些许实践,粗浅地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方略概括为“开明、开放、开拓”的三开之策,在此,姑且把其称之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义,供同仁们指正。以下是本人的一点具体思考:
一、开明--思想要开明
律师是高素质的精英人才,要求律师们思想开明应为宜事,但现实之中是否都能做到,却非定数。律师事务所从体制上讲,大多已实行合伙制,因此,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来说明相关观点是最有代表性的。
在一个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当中,思想开明可分为四个层次:
一)发起人(创始合伙人)要开明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都是由执业数年以上的几位专职律师共同发起设立的。勿需质疑,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都是志同道合之士,但仅此还不够,发起人还应当是有一定境界的开明之士。发起人在决定发起设立新所之时就必须从内心回答:为什么创立新所?个人与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这两个根本性问题。说得高尚一点,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如果是真正把律师事业视为自身的人生追求,就很容易做到思想开明;如果只把律师职业当作一种挣钱的途径,当作一种普通的就业岗位,那就谈不上什么开明。说得现实一点,只要能把自己亲手创建的事务所的目标和利益置于上位,个人的行为服从并服务于这个上位利益,自然也就做到思想开明了。发起人思想开明的直接体现是,在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目标,规划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蓝图和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时,都会高瞻远瞩,着眼长远利益,实行先进的管理体制。发起人的作用主要是:规划、引导、榜样和示范。发起人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对任何人来说,年龄的增长是不可逆转的,知识结构老化也是很自然的,每一位发起人迟早都会退出一线,直至彻底退出事务所的历史,但只要事务所在不断地发展,就是发起人自身价值的延续,就是发起人的成就;而且,也只有事务所的不断发展,才算得上是发起人真正的成功。美国国父华盛顿作为美国首任总统,在连任两届之后,坚决不作第三届总统,自此立下了美国总统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的定制。由此可见,一个组织,甚至一个国家,其创始领导人(发起人)的思想开明对该组织的影响是多么深刻而久远。
二)合伙人要开明
除了发起人之外,后来加入合伙的合伙人也要开明。道理很简单,加入合伙的基础就是赞同此前已成定制的合伙协议、章程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而加入合伙之后,自身又成为事务所的产权共享者,是真正的主人之一。作为主人,开明应是其主动的内心自求,而非外来的戒律。合伙人一定要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把物质利益看得轻淡一些,把精神追求看得鸿大一些。合伙就是众人划桨开大船,就是同舟共济;如果每人一叶扁舟,那注定不是远航之策。这就要求合伙人之间要坦诚互信,团结进取;为此,每一位合伙人都还必须学会妥协和宽容,从善于合作、巧于合作着手,最终做到精于合作;合伙人还要甘于奉献,要甘当聘用律师的铺路石,要培育和带动聘用律师的成长,夯实事务所的人才基础;每一位聘用律师有所进步,事务所就会进步,合伙人就有收获。
三)事务所主任(管理者)要开明
事务所的首届主任一般都由主要发起人担任,首届主任更应该思想开明,要坚决摒弃“唯我独尊”的观念和思潮。许多律师事务所的衰落和失败,都是因“领袖人物”的思想局限所导致,其中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事实上,不管从法律意义上讲,还是从管理实际上讲,事务所的主任只是一个牵头人,只是一个制度和决议的执行者,主任必须服从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必须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主任的天职就是为全体执业律师服好务。在任职期限上,主任绝不要搞成终身制,搞终身制注定发展不大。太原有位年轻有为的主任的观点我很赞同,说的是,如果一位主任在位时间很长,而事务所却没有发展起来,那说明这位主任能力有限,可能只适合作律师,不适合作主任,本身就该“下课”了;反过来,如果一个事务所长期依靠一位主任而发展不错的话,这位主任也该“下课”了。理由是,事务所依靠某个个人而不是集体的力量去发展是很危险的。繁荣的景象会在无形之中助长权欲、消磨意志和进取精神,同时也会助长恭维和奉承。另一方面,事务所运作到一定阶段之后,主任恐怕已江郎才尽,如果主任人选长期不变,势必会压制其他人才发挥才智,这不符合效能最大化和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因此,事务所主任的每届任期最好不要超过三年,连续任职最多不要超过两届。
四)聘用律师要开明
聘用律师既然选择了一个律师事务所,成为集体当中的一员,就要融入这个集体。现代律师讲求团队精神。在团队之中,开明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融洽的、友好的。因此,律师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融和,大家要共同培育一种有向心力、有亲和力、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并非只是企业文人策划的几句文化口号),以凝聚更多人力资源。同时,对每一位律师而言,胸怀进取之心也是开明的应有之义。因此,聘用律师自身必须是上进的、努力的,甚至必须有争取成为合伙律师的追求并愿为之付出。事实上,每一位律师都有义务为自己的发展、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为律师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开放--管理要开放
开办律师事务所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开明之士在开局之时制定开明之策,应是立所之本。律师事务所的全部工作,说到底就是搭建一个平台,为每一位执业律师提供基本的执业服务。所谓平台,就是不设围墙、不设门坎的敞开平面,无限的延伸性、扩展性应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平台就意味着开放。
管理开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合伙要开放
律师事务所最初成立的时候,一般只有三至五名合伙人,但是,律师事务所要想发展壮大,必须不断吸收新合伙人加入,也就是入伙要开放。只有保持入伙开放,才能保证事务所的扩张性,才能有效地拓展业务、扩大规模。当然,与入伙相对应的就是退伙,退伙同样也得开放。
吸收新合伙人一般有两种来源,一种是来自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原合伙人,业内称“空降兵”;另一种是本所自己培养的骨干律师。一般来说,当事务所的资产已初具规模或规模很大时,加入合伙就需要支付一大笔入伙费,这对本所培养但收入有限的青年律师而言,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高门坎。针对这一难题,笔者所在的山西万权律师事务所的做法是,从合伙制度的设计上去降低门坎或拆除门坎,以保证青年律师能以低出资甚至零出资的方式加入合伙。当然,由于青年律师在入伙时少出资或不出资,因此在年终的分配比例上就应当作出一定减让。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事务所的发展问题,又顾及了原有合伙人的利益,同时,更重要的是,保障了青年律师自身的上进和提升,收到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
二)律师聘用要开放
律师事务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以优越的制度广泛吸纳优秀青年律师来一起建功立业,说到底,还是扩大规模。但其中更重要的内涵是要尊重律师的发展个性,尊重律师的专业取向,鼓励律师的创新精神,尽一切可能给予他们充分发挥、充分展示的机会和空间,给予他们切实有效的专业指导。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作为个体的律师不断增加、不断发展,事务所这个整体才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
对聘用律师的开放,还必须从薪酬制度上去关照那些执业时间不长、缺乏创收能力的年轻律师,事务所最好不要对他们也实行所谓的“提成制”,而是应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来,向年轻律师发放工资,以保障他们在职业律师的道路上坚持下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持事务所的开放性。这样的做法,在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及其它沿海省市,可能已是平常之事,但在像山西这样的内陆欠发达地区,要能认识到这点并做到这点,还并非宜事。山西万权律师事务所实行以全员工资制为基础,以业务提成供选择的薪酬制度,可谓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管理和管理制度的民主化、科学化
事务所应从管理制度上和实际管理中倡导人人都建言献策的主动性,要确保事务所的目标始终与执业律师的集体追求相协调;同时,事务所要充分利用电脑网络手段,实施信息化管理,形成人人参与的管理模式,以求资源共享,实时交流,充分沟通,增强合作。
此外,管理开放还意味着律师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的开放;也意味着律师事务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大学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界人士的广泛联盟与合作。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细述。
三、开拓--业务要开拓
律师事务所要实现稳定而快速的发展诉求,就必须不断拓展和创新律师业务。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提出过“巩固传统业务,开拓新型业务”的口号,并曾作过方方面面的尝试,但真正开拓成功,形成经济增长点的案例,似乎并不多见。笔者的心得体会是:创新律师业务必须与经济建设紧密链接。可以说,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任何一名律师都必须拥有高度敏锐的神经,必须紧紧扣住经济建设的脉搏,必须与社会发展和谐共振。
山西律师当以服务山西为己任,为此,必须首先了解山西的省情。山西是国有企业数量最多、国有经济比重最大的省份之一,更是全国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多年来,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合等历为山西经济发展的大事,律师事务所在其中参与多少以及参与的程度如何,应是衡量其业务拓展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标杆;在省城太原以及其它中型城市,房地产开发、个人消费信贷、城中村改造也是经济热点,其中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所作为?也是丈量其创新能力的尺度。需要明白的道理是,但凡改革、调整、改造等事项,必然是过渡性、阶段性的,其中蕴含的法律服务的商机也必然是稍纵即逝的,作为律师,如有懈怠,将来只能是望“史”兴叹。
笔者曾积极倡导原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太原市的国企改革业务,并率先介入以军工企业为代表的规范的企业破产案件,不管是从经济效果上讲,还是从社会声誉上讲,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山西,煤炭、焦化、发电、冶金是经济上的重中之重,有许多企业是以煤、焦、电、冶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集团,笔者曾参与多家企业的矿业权和产权并购事务,可以深深体会到,律师在其中大有用武之地。
举一例可见一斑:在吕梁山老区,以土为生、靠天吃饭的村民,即使拥有村办煤矿却仍就是世代贫穷,但是到了二OO二年,一下子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煤炭价格从每吨二、三十元暴涨到了二、三百元,煤矿简直成了印钞机,于是各路资本争先恐后集聚到了大大小小的山山沟沟,展开了史无前例的煤矿争夺战。头脑发热的投机商与漫天要价的村民协议的结果往往是,投机商对村民按人头一次性支付每人数万元的 “转让费”或“承包费”。岂不知,尽管煤矿地处村集体地界之内,煤矿的性质也是村属集体企业,但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村民和村委会是根本无权转让的。投机商与村民的交易,实际上却是把煤炭资源与煤矿资产一并作价进行了没有法律效力的转让。但是,事情的复杂性并非到此为止。在煤炭价格暴涨的同时,政府开始按煤矿井田面积所占的地质储量征收煤炭资源价款。投机商接手煤矿后,如果再向国家交纳资源价款,就等于要支付双份资源价款,投机商当然不会干这样的亏本买卖,因此几乎没人向政府交款。当时,煤炭资源价款的价格一般不超过1元/吨,转眼到了二OO四年底,煤炭资源价款的价格一下调整到4~5元/吨,甚至更高,而且交不了煤炭资源价款,国家就要收回采矿权。但是,每一座煤矿都拥有数千万吨、甚至数亿吨的煤炭储量,其资源价款总额对每一位民营投机商来说,都无疑是天文数字,根本支付不起。投机商进退两难,陷入了极度的困境。于是,煤矿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群体事件此起彼伏,以至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相关规定,暂停受理相关煤矿纠纷,局面如何了结目前还不得而知。
试想,如果在投机商与村民交易之初就有律师的参与,如果交易的当事各方都能按律师的合同设计去理性操作,又何至于出现如此被动难堪的局面。从中也可看出,法治的力量在巨大的利欲面前是何等的软弱。当然,作为律师,一方面,我们应当担负起宣扬法治、贯彻法治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这种规范运作和不规范运作的现实,也都为我们提供了充分发挥的机会和空间。
日前,山西省政府还隆重召开了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和进一步推进国企改革工作会议,并集中制定了十三项配套改革文件,掀起了新一轮国企改革大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显神通的机会再次到来,收成如何,只待秋后结帐。
值得提醒的是:拓展新业务不一定能集聚现金,但肯定会集聚潜力。而要总结拓展律师业务的经验的话,那就是“抢占先机”,直至“独占鳌头”。
以上就是笔者所理解的律师事务所发展之要义--开明、开放、开拓。笔者正试图以此去践行将山西万权律师事务所建设成为专业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收入不断增长,执业律师不断充实,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开放式、精英型律师事务所的理想,期望同仁们不时赐教。
(作者:许丹,山西万权律师事务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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