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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律师网 2006-10-24 14:09:31.0 王维嘉
最近几年,随着律师业的发展和竞争不断加剧,律师业内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的现象不断出现。虽然吸收合并的例子并不见宣扬,但在全国范围内也因合并出现了数家比较知名的律师所,比如上海的锦天城所,北京的金诚同达所等。在笔者所在的山东省,2002年也出现了有数家律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立的新所,一时规模近百人俨然齐鲁大地第一所的样子。类似的例子在湖北等地也曾发生过。但从全国范围内来讲,因合并而在全国业内最为出名的当属由北京张涌涛所、上海万国所和深圳唐人所三家合并而成的国浩律师集团。合并后的国浩律师集团,又在全国范围内合并了多家有专业特色的地方名所,已经具备了国内一流名所和规模所的模样。
除了合并之外,在不同地域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也不断出现相互结成各种或紧密或松散的联盟的情况。如最近悄然成立的八方律师联盟和已经存在十余年的“长江联网”律师联盟等。这些联盟的特色就在于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不公开主张联盟所的合并。这也是联盟与合并的主要区别所在。
除了上述提到的成功范例,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中失败的例证也并不罕见。合并时间不长就反目的律师事务所时有所闻,甚至合并第二天就散伙的极端的例子都已经出现过,所以对其中的利弊得失一时间各种争论都有,褒贬不一。对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所体现的意义评价也未形成共识,更多的律师事务所是在观望中。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作出评价,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目前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的合并与联盟,既是参与合并与联盟的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自主主观选择,也是在中国入世后形成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压迫下,在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阶段出现的必然现象。只有不断地通过合并与联盟,才能克服目前我国律师业普遍存在的“小所小业务”现象,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水平。
一、现阶段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从恢复律师制度后的缓慢发展,一直到九十年代中期,中国律师业才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根据目前的统计。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已经突破了一万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不是“百花齐放”的问题,而是“万马奔腾”的局面。但是,从全国的执业律师人数不过13万人的角度来看,平均每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不过10余人左右。基本上都是10人左右的“小所”。
小所具有自己的优点,比如管理跨度不大易管理,成员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符合中国人的熟人社会结构,领导的权威性强容易形成自己事务所的特点,运营成本较低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客户和业务比较单一易驾驭业务等等。但是,作为10人左右的“小所”,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小所小业务”。作为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只适合承接传统的诉讼类业务,不可能承接中高端的大型业务,尤其是非诉类的大型业务。如果事务所是一个专业特色鲜明的律师事务所,又处于业务地域的制高点如北京、上海,以全国为自己的市场基地,小所还有发展的一定空间。如果不是这样,小所就会在市场竞争的压迫下,逐渐萎缩自己的市场空间,落入在市场中求生的地步。这就是全国的小型律师所普遍的现状,也是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全国范围内律师数量并不见急剧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限制因素
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会受到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境界、从业人员的素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程度、律师业务的范围和规模等。但归根到底,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为以下两个:
1、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地域限制
在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中,地域限制是一个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只有在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建设的地域环境中,才可能出现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否则只能存在小型律师事务所。
虽然网络的出现导致了地域之间信息量的差距日益缩小。但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地域的差异仍然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鸿沟。由于中国地域的广大和发展的不平衡,地域的差别从根本上造就了合伙人的境界、从业人员的素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发育程度、律师业务的范围和规模等各种因素的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只有北京、上海这种全国性的中心城市,才有对全国的辐射和影响力,也才有可能出现全国性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同样,只有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城市或省会城市,才有地区性的规模化事务所存在的可能,除此之外,大量的地区只能存在和产生小型的律师所。
从目前所知的全国性和地区性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分布来看,也充分印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2、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业限制
除去地域的限制之外,对律师事务所发展限制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专业领域。
虽然从一般经营理论上来讲规模化运营将降低机构的运营成本,但从律师职业的现状来看,并不尽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专业领域的限制。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国内大部分律师的业务领域集中于诉讼类的中低端部分,非诉讼的商务和国际商务等高端业务占律师业务的比重极少。而中低端业务由于入门的门槛较低,律师竞争激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运营成本比较高。加上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法律服务所的无序价格竞争等各项因素的影响,规模化经营并不会显著降低运营成本,但同时规模化经营会因丧失必要的经营灵活性而降低市场竞争力。因此,即便在地域适宜的京沪两地,全国性的以诉讼类中低端业务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出现。充其量出现了一部分有全国性影响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北京的京都所、上海的天宏所等。而目前已知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均是以非诉讼的商务和国际商务等中高端业务为主要业务领域。因此,中高端业务占律师业务的比重成为决定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专业领域就成为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之路
虽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地域和专业领域的限制,但笔者认为,作为京沪中心城市之外的律师事务所,在明确自身定位和发展思路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个阶段,可以达成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
1、以现有的专业建设为基础,建成一个地方的“专业所”。
笔者认为,现在律师业务的竞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专业的竞争。“万金油”式的律师的生存空间在地级以下城市,在省会及地区性中心城市中,“万金油”式的律师的生存空间已经在逐步压缩,并将在社区法律服务的普及压力下逐渐消亡。因此,专业化的律师和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将是大中城市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生存形式。这一趋势已经逐步显现并在加强。作为一个有志于发展的小型律师事务所,首先必须明确地以业务的专业化建设为基础,在现有业务领域内实现“专业化”,才能依托当地法律服务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为此,就要在准确分析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确定了主业专业的情况下,以此为发展方向,形成主业专业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专业化”。将律师事务所建成一个当地的专业所。
2、以品牌建设为先导,建成一个当地的多专业“品牌所”。
品牌建设是律师事务所建设的长远之计,短期内很难发挥立竿见影的效益。因此一般来说,小型的和初建的律师事务所对此并不应该放在业务发展之前。但是,从长远来看,品牌建设又是一个虽见效缓慢但发挥效力持久的长期投资,如果不进行长期的努力,就不会有预期的回报。因此,如果想建设一个规模化律师事务所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生存,事务所品牌的建设又是一个刻不容缓的事情。
在品牌所的建设方面,要着重注意多专业优势的培育。在主业专业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由于类似“顶端优势”的特点,其他专业会受到一定的压抑,长此以往会形成单一的专业所的形象。而一旦形成这种单一的专业所的形象,在该专业竞争力加强的同时,会丧失其他专业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在此阶段要以品牌建设为先导,不断地对品牌建设投入精力、人力和物力,以不断充实品牌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同时加大对多专业的宣传和投入,努力培养律师事务所内部多专业的发展,以充实事务所品牌的含金量,使律师事务所品牌成为多专业的品牌。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建成一个在一定地域内的多专业品牌所。
3、以地域扩张和调整主专业为手段,建成跨地域和业务领域的“品牌所”。
在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律师事务所发展建设的最关键阶段。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个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时就已经注定了自身的局限性,包括地域的选择和已有业务领域的确定。但在业务领域的主业的专业化形成之后,合伙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有将主业进行有序转移的思想准备和物质准备,同时要有对执业地点和领域适当拓展和转移的打算。因此,在此阶段,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即地域的有目的扩张和主业专业的调整。
地域的扩张要有目的性。由于地域的限制是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建设的最主要制约因素,因此,在地域的扩张方面,不能为扩张而扩张,对扩张地域的选择要有明确的目的性。由于北京、上海这两个中心城市存在巨大的经济总量,虽然竞争激烈,但其法律服务市场的含金量也是最高的。因此,在基本完成前两个阶段建设的基础上,从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多专业中选择最具有竞争力的专业或者该法律服务市场中竞争薄弱的专业为着陆点,实现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域的有目的扩张,构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骨架,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主业专业的调整要有主动性。由于对律师事务所发展形成限制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专业领域。因此,由一而多,由低到高,实现业务领域的有序转移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战略转移的过程中,对主业专业的调整要有主动性。这一主动性体现在转移的时机和地点的把握上,更要与执业地域的有目的扩张有机结合。
在业务领域的战略转移中,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各专业领域,要在分析其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注重从普通业务领域转向含金量更高的特殊业务领域;对于选择为地域扩张着陆点的专业,要在地域扩张之前保持并不断增强其竞争力,以保证地域扩张的成功;对于在原业务领域的优势专业应该继续保持其自身优势,以稳定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基础;对于新兴的业务领域要有全力争先的意识,以保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充足的业务空间。总之,能否以主带副,以强带弱,实现多专业的共同发展,这是一个专业所与一个规模所的分水岭,而能否由低到高,由少而多,实现专业的战略转移则是一个品牌所与规模所的分水岭,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必须实现这个跨越,以形成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雏形。
4、以中心城市为龙头,建成一个有品牌的“规模所”。
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就是以中心城市为龙头,以品牌扩张为手段,合并扩张形成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阶段。这一阶段,既可以选择自行扩张,也可以选择合并与联盟的方式,由于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且都已经有现在成功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给我们做出了示范,笔者将在下文详述。
四、合并与联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是所有将律师作为事业来经营的合伙人律师都在思考的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律师事务所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因此,关于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答案也形形色色。做强、做大是一个共识,但如何做强、做大却未有共识。笔者认为,在已经稳定的情况下,合并与联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
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合并与联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由于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如果坚持以自己的文化理念为基础培养人才后进行扩张,虽然可以保持一定的文化连贯性,但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将自己的市场份额扩张到同样程度需要较长的时间,意味着时间成本的巨大;由于同一文化背景的律师也无法保持对原文化背景的绝对认同,扩张后的分支机构的人员稳定性问题会导致人力成本的增加;扩张后的分支机构同样面临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加大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经济成本的增加。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坚持对一定的基本理念的认同,认同不同地域执业律师的不同文化,依靠当地律师保持和开拓当地法律服务市场,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实现共赢,合并与联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也是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力,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服务业的水平的一个可行之路。
(作者:王维嘉,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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