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律师协会律师收费仲裁示范规则(ABA MODEL RULES FOR FEE ARBITRATION)
美国律师协于1992年2月发布了惩戒执行评估委员会报告(Commission on Evaluation of Disciplinary Enforcement),在该报告的意见3中,美国律师协会要求各州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对律师非惩戒性投诉的处理制度,以发展和完善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规范制度。为贯彻该意见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收费仲裁示范规则,在各州最高法院建立律师委托人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律师收费强制仲裁制度时作为参考。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执业律师之间以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以非正式方式律师收费争议,并在无法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争议时为争议当事人提供一套仲裁解决机制。
仲裁听证。仲裁庭的法定人数是三人,三人仲裁庭工作时须至少有两名仲裁员在场。当事人或代理人缺席的,仲裁庭合理告知该当事人或代理人后仍未到庭或其延期审理申请未获批准的,仲裁庭可缺席审理。一方当事人缺席时仲裁庭不得单独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放弃亲自出席听证、提交证词以及展示经向仲裁庭宣誓过的书面声明。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以书面形式放弃出席听证,则仲裁事项可根据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庭认定需要口头陈述的,可择日听证。在听证方式上,仲裁庭可依其自由裁量权允许一方当事人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到庭或陈述证人证言,并由该方当事人承担电话会议的费用。仲裁庭应当鼓励当事人之间就与争议无关的问题及自愿交换文件材料的问题达成协议。仲裁庭应采纳与争议有关并有实质意义的证据,并要求获得了解和解决争议所必需的其他证据。仲裁无需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当事人有权作出陈述、提交证据及交叉询问其他当事人与证人。仲裁庭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作出判断。律师承担证明律师收费合理性的责任,且举证须达到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