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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质:与马克思的哲学对话
中国律师网  2006-10-23 16:05:40.0  赵霄洛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


  2005年11月。天津。第五届中国律师论坛。律师本质的讨论成为本次大会的焦点。

  晚上。海河宾馆,咖啡室。我打开电脑,上网。刚巧,新浪网推出“跨时空世纪名人网站”。我随即点击马克思MSN地址,几秒后,马老那幅带有深邃眼神和浓密胡须的面容出现在了屏幕上。

  “马老,您好!您的学说令我敬佩,但是,您是否能够解答我们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手指在键盘上跳动了几下,我给马克思发了帖子。“中国律师正在讨论律师的本质属性,而最为流行的一种说法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属性,律师的本质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年青时,我学过一点点历史唯物主义,从‘法律’出发来研究和诠释律师的本质,我隐隐感到有些不妥,您能否聊聊?”

  一会儿,我惊呆了,马老竟然给我回了帖子。“嘿,我认识你!去年,就是你把我关于人的价值的对话捅到了《中国律师》。我早已关注到你们的这场讨论。我离开理论界已近100多年了,况且,我并不完全了解中国,尤其是今天的中国。但是,我想说的是,任何理论、观点和思想,都有理论基础。最为一般和普遍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方法论工具的哲学。律师是人类社会的实践主体之一。在研究律师本质的时候,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基础、前提、出发点。科学研究律师本质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

  “确实,我感到问题似乎出在方法论上。”我敲敲键盘说。

  马克思回复的帖子写道:“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生产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1)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为了生存人们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一种历史活动,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2)我的挚友恩格斯也说过:‘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3)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矛盾。‘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及社会意识诸形式产生、发展的动力。我曾说过‘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5)‘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6)这就是说,在研究任何事物的时候,包括律师本质的时候,都不能从观念出发,而应当从物质实践和生产方式出发。只有把它放在社会的物质实践中加以考察,才能弄清它的来龙去脉和真实面目。”

  我敲了下键盘:“历史上,律师的本质从来没有人专门讨论过。但是,关于‘人的本质’似乎一直是哲学界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从基督教到启蒙运动,都认为作为造物者的上帝,依其概念造人,人的存在是个殊的,人的本性是普遍的,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先于人的存在,或者是自我意识等同的。这种观念是被费尔巴哈所推翻的。我记得,费尔巴哈在解释人的本质时强调:人的本质‘不是超自然的、想象的,而是实在的、自然的,不是来自人以上的,而是来自人以下的,是由自然深处而来的。’‘人由对象而意识到自己:对于对象的认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你由对象而认识人,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的真正的、客观的我’。‘没有了对象,人就是无。’”(7)

  “看来你是读过《基督教的本质》。这本书对我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在该书中,费尔巴哈专门用了一节来论述人的本质。他所说的这些都是有道理的,但是,他只说对了一半。”马克思继续写道。“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是从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中建立起来的。他认为黑格尔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是抽象假定了‘人以外的人的本质’,‘把人的本质看着有别于人的、非人的东西’,它‘缺少直接的统一性,直接的确定性,直接的真理’。他嘲笑黑格尔把自然放逐到了注释之中。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质是宗教的基础、对象和本质。人的本质包含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但是,费尔巴哈把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仅仅看成是两性之间的爱和情欲关系。他关注的是人的非历史的自然方面,而忽略了人的现实的历史的方面。尽管费尔巴哈开辟了通向唯物主义的道路,但是他远远不是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

  马老的言辞依然酣畅。“我始终坚持: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人的本质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即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人是怎样的,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9)正是由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和制约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形成和规定着人的现实的历史的本质,即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0)”

  马克思的思绪停顿了下,我抓住几秒的空隙,立即点击屏幕上方的邀请,希望我的朋友也能参加讨论。

  不一会儿,马克思又发来帖子。“每个个人和每一时代当作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话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这种基础尽管遭到以‘自我意识’和‘唯一者’的身份出现的哲学家的反抗,但它对人们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却丝毫也不因此而有所消弱”。(11)

  “您的意思是‘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就是人们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因此,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主体,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中才能产生、生存和发展;律师的本质就是它赖以产生、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我轻轻敲了下回车键。

  “对,在研究律师本质时,正如同研究人的本质一样,应当把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出发点。只有深入和全面地解析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才能从‘现实基础’上把握律师本质属性。”从马克思的回贴中,可以感受到他的哲学思想的巨大感染力。

  《中国律师》的程副主编也上了MSN:“这是多好的稿件题材啊!请你们把这一对话发给我们刊登。”看,她就知道组织稿件!

  “在这里,我要提醒你,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它的本质也决定于生产和物质关系。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 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12)马克思迅速把话题转到了法律的本质。”

  “请让我查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含义。”我赶紧敲击键盘,略微有些跟不上老马的思路。

  “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它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并建立‘司法’和‘国家’。但是,黑格尔从他的‘绝对精神’出发,认为对于‘市民社会’来说国家‘是外在的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是从属国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13)。”律师协会的李副秘书长来贴子做了注脚,看来她是读过一些哲学书籍的 。

  “是的!”马克思接着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4)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而黑格尔的思辩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15)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的‘大厦之顶’的国家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藐视的‘市民社会’中寻找。(16)当然,要获得理解法律的钥匙也应当到‘市民社会’中寻找。

  面对资产阶级的统治者,我曾说过:‘你们的观念本身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种意志的实质特征和方向是由你们这个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决定的。’(17)‘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不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8)

  我的观点就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不是法律决定生产和物质关系,相反,是生产和物质关系决定法律(19)。但是,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律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正如他们忘记了自己起源与动物界一样。(20)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丰功伟绩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21)”

  “用法律来解释律师本质就是在寻找黑格尔所说的‘人以外的人的本质’!”马克思的雄辩,使我豁然开朗,我迅速回复说:“尽管律师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同会计师与阿拉伯数字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样,但是,密切的关系并不是决定性的关系。决定律师本质的是律师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法律毕竟属于意识形态,因此,从法律上来注释律师的本质属性,就是把意识形态作为出发点,而不是把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出发点。这种研究方法正是黑格尔‘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22)逻辑的结果!这不仅缺乏‘现实基础’,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出发点;而且,这样的研究方法也是隔靴挠痒,难以触摸和揭示律师的真正本质。”

  “孺子可教。”这种中国式的赞誉,似乎可以感受到马克思在网络的那一端发出的幽默笑声。

  “不是法律创造人,而是人创造法律。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23)不能从法律来‘注释’人,而应当从人来‘注释’法律。当然,这个‘人’中也包括律师。”李副秘书长又送上了颇具哲理的帖子。

  在赞誉和支持中,我的思绪放开了!

  “能不能这样理解,从唯物史观出发,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律师所具有的生产和物质关系。

  一、以分工为基础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即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人们因为社会分工而在社会职业结构处于不同的职业群体。作为一种职业,律师要生存,必须向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从当事人那里交换物质收益。他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律师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正如马老您所说的那样‘个人本身完全屈从于分工,因此他们完全相互依赖’(24)。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与当事人这一生产和物质关系,律师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不会产生,也无法生存和发展。对此,只要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都不会怀疑。因此,在研究律师本质属性的时候,我们不能脱离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离开了这一现实和物质基础,我们就无法揭开律师的真实面目。

  二、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即律师之间的关系。

  也正如马老所说的那样‘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25)人们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不同地位而形成了不同生产和物质关系。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者的合伙人律师与聘用律师及其他人员之间所形成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飞舞的十指,把我的想法统统都倒了出来。

  “你的理解是有道理的!”马克思回复说,“我的历史观仅仅提供这样一种方法:在研究人的本质包括律师的本质时,不能从观念出发,而应当从现实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律师是一个传统的职业,至于律师具体的生产和物质关系是怎样的,应当由你们律师研究得出结论。附带提一下,费尔巴哈的父亲也是你们的同行,他曾是德国著名的刑法专家和地方上诉法院院长。年青时,他写出的出色论文《叛逆罪之法哲学研究》使他成为了法学界的新星。哲学是法律的灵魂。尽管我学习法学,但我是把它作为从属于哲学和历史的科学来追求的。(26)如果律师能借助哲学来讨论律师的本质将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只有这样,你们的思想才能沐浴历史唯物主义这‘普照的光’!(27)”

  “对!历史唯物主义是一座通向真理彼岸的桥梁。”我急切地敲击着键盘。“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律师的直接‘对象’就是当事人。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换取当事人给予的物质报酬,这种单纯、直接、不断发生的服务和物质的交换,决定了律师的本质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与当事人的生产和物质关系就是律师‘公开的本质’。”我充满信心地写道。

  “尽管律师的服务产品涉及法律,但是,这仅仅是服务的工具和内容,如同是物质生产的设备、原料和产品,它并不能改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所固有的生产和物质关系,也不能改变律师的本质属性。在为当事人服务中,律师只要提供了符合法律规范的服务,不仅主观上直接满足了当事人的消费需要,而且客观上间接也会起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作用。但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生产和物质关系相比,应当是第二位的、间接的。如果把为当事人服务与护法律正确实施混淆,甚至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代替为当事人服务,或者放置在为当事人服务之上,这就是‘头足倒置’,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真的,马老的教诲激发了我的思辩!

  就这一会儿,在我的屏幕上,挤满了朋友发来的帖子:

  “律师应牢记当事人,忘记了当事人就是忘记了自己的‘对象’。把当事人放在第二位就是‘现实基础’与‘绝对精神’的错位!‘为人民服务’都写在中南海的正门。为当事人服务难道就不能成为律师的根和本?以人为本,就律师而言,就是以当事人为本!”

  “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无非也是律师本质的异化。‘宗教是人民的鸦片’(28)。‘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非是律师强身健体的‘钙片’。这种异化了的律师本质,依循黑格尔的思维逻辑,将演变为‘绝对精神’和‘国家利益’,并最终成为对律师错位‘管理’的工具。所谓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应向司法局报告就是典型例证!”

  “切莫‘用精神的神经来编织一切本质’!(29)关于意识的空话将销声匿迹,它们一定为真正的知识所代替!(30)”

  沉寂了片刻,屏幕上又见到了马老用黑体大字书写的帖子:

  “‘哲学是不朽的神明赠给人类生活的最丰富、最旺盛、最卓越的礼物,因为哲学不仅教导我们认识其他各种事物,而且教导我们认识一件最困难的事物?认识我们自己。’”

  我知道,这是西塞罗在《论法律》一书中的名言。

  等待了许久,马老再也没有出现,悄悄地从MSN上消失了。

  深夜,咖啡厅正轻轻地播放歌剧《图兰朵》中的《今夜无人入睡》。电脑显示屏上的鼠标在闪动着,象眼睛一样眨吧眨吧地看着我。律师,读些哲学,才能认识自己!这应当是马克思留给我们最宝贵的箴言!

  我迅速整理了下与马克思的对话,点击了一下转发,转瞬之间,我和马克思之间的所有帖子通过网络发给了《中国律师》。

  本文参考书籍和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3、4卷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3、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基督教的本质》
  4、李毓章 陈宇清选编:《人、自然、宗教》
  5、胡真圣:《两种正义观》
  6、韦恩?莫里森[英]:《法理学》
  7、赵甲明、李云霞:《现实的个人作为唯物史观范畴的意义》
  8、马俊峰:《关于经济基础的概念》
  9、李建华:《 历史的‘制度感’和制度的‘历史感’》
  10、冯玉军:《略论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类型》
  11、汪粼《再谈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12、《唯物史观: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基础》
  13、庞元正:《经济发展是构件和谐社会的根本前提》
  14、蒋大椿:《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
  15、吴晓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
  16、宁晓璐:《马克思法的本质观的变化与发展》
  17、《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哲学的深层理论框架》
  18、《对法本质的几点探讨》
  19、姚薇:《法本质的经济学分析》
  20、王兆华、宋志华《从“市民社会”到唯物史观?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历史超越》


  (作者:赵霄洛,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责任编辑 刘耀堂:yaotan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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