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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我不能和你缠缠绵绵到永远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5-11-21 15:25:27.0 李绍章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学历 职业 生涯
土生阿耿教育夜话系列网文:
10月4日,我撰写了一篇题为《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生”?----土生阿耿再论司法考试》(以下简称“究文”)的文章。在这篇6000多字的文章中,我提出了有些研究生把三年培养期间用来复习司法考试的现象,并对此作出了简要分析,最后重点从司法考试制度的角度提出了我的两条改良建议:一个是主张“一年两考”,一个是主张“带着法条进考场”。认为,司法考试应成为一个真正的司法职业能力选拔,而不能成为一场纯粹的法律知识竞赛。此文在大大小小百余家网站广泛发表或者转贴,引起了一些网友的注意,在有些热门网站还激起了较为热烈的讨论。截止今日凌晨,我也陆续收到了网友来邮、来Q、来电、来信80余个,支持我者有之,指责甚至痛骂我者更不在少数。一时间,我似乎又一次完成了被好多人所“十分不齿”的一场网络炒作。一个多月过去了,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也于昨天开通了查询服务平台,我再一次看到一些研究生又扫兴地离开了司法考试的PK台,这很可能意味着,这些不幸者又将会碾过一个漫长的风雨岁月,来年继续走上司法考试的考场。我不禁在问:司法考试,还要和你缠缠绵绵到何时?于是,在“11?11”这个“光棍节”的夜晚,我又觉得有写点东西的必要了。
一
事实上,我撰写和发表“究文”的初衷并非“炒作”。因为几年下来,我确实看到了一些研究生把美好的三年光阴用在了司法考试复习上,三年的研究生变成了三年的司考生。这固然与研究生教育本身的问题有牵连,也与研究生个体自身的态度和能力有关系,但从司法考试制度角度来观察,我不得不要去剖析其中存在的一些客观问题。好多网友以“司法考试也注重理论考查”来反驳我的观点,认为司法考试是高水平的测试,研究生不能通过甚至复习三年都不能通过,只能说明研究生质量低劣,而不能由此责怪司法考试。有的网友甚至还提出了既然他们连司法考试都不能通过,那么他们四年本科干什么去了?并由此提出要改革的应该是教育制度,而不是司考制度。对此,土生阿耿认为,任何制度包括教育制度都要不断改良,但就研究生变为司考生这个问题,当前重点改善的不是教育制度之动摇,而是司法考试之改良。其实,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不过4年之久,每年的题目我都看过,尽管有网友强调其考察的理论性和能力性等优点,但只要稍微打量打量那些司法考试题目,明白人就很容易看出其在本质上仍然是法律知识竞赛。
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本科的教育是“法学”教育而非“法律”教育(专业设置的名称也是“法学”而非“法律”),自考、大专和法律硕士的教育是“法律”教育(比如自考叫“法律大专”,而非“法学大专”)。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假设法科大学生在本科四年认真领会教育部关于本科教育的要求和目标的化,他们应该去努力研习法学而不是单纯求解法律。而这些能够领会教育部宗旨的学生比那些不学习或者单纯记忆法条或者干脆以司法考试作为学习内容和目标的学生来说,更容易在法学而不是法律上有所进步,也就是主要基于此,这些人考取研究生的机会比较大。有些本科生甚至很早就确立了考研目标,更喜欢专注于某一个专业或者领域的深入研究,对于其他的学科,只要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学修养即可,他(们)可能没有死扣司法考试之模式。何况法学硕士研究生中也并非本科都是学习法学的,有的是非法学专业出身,甚至是冲着法学某一个专业(如法制史、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自学、进修而考取,他们在这些具体专业方面可能会在理论上研究比较深入,但广泛的掌握司法考试要求的综合法律知识可能会没时间甚至连兴趣都没有。
事实上,问题不是以司法考试试题有无理论性来评判研究生之理论水平,而是以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与司法考试的性质和要求的差异性来看待这个问题。司法考试仅仅是进入司法职业领域取得从业职业资格的一个分支性环节,而法学教育则不仅是专门为司法职业领域培养司法职业人才,它还承担着更为广泛的职能,比如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才,更为关键的则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人格素养(包括为人处世和分析解决社会关系的能力),因为相当一部分毕业生毕业后不会或者不能从事与法律直接有关的职业,有的可能去做了公司职员,有的去做了记者,有的可能下海经商去了,这些职业本领除了专业知识外,更多的是靠自己的综合素质之锻炼。质言之,如果把司法考试比作“小溪”的话,那么法学教育则是一条“江河”,更何况假设让法学教育围着司法考试转的话,将动摇整个教育制度,比如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之实现将会受到重撞等,这样一来,就不仅包括法学教育受到震荡了,而且所有其他专业教育也会牵涉进去。在这个角度上,我们可以把教育比做“大海”。显然,让大海去适应小溪是难以做到的做。所以,我旗帜鲜明地提出:应该让小溪去适应大海。
二
“带着法条进考场”之主张主要是针对目前司法考试的“法律知识竞赛”性质,这种知识竞赛性考试,其实就是在比谁记得牢、谁记得多、谁记得准,我看过02年到05年的司法考试题目,题目考察法条记忆者占据绝大部分部分考题,甚至相当一部分是考你是否记得准而不是考你怎么“用”。司法考试应该重点考“用”而不是“记”。尽管绝大部分题目是以案例作为载体的,但这仅仅是表象,丝毫不能掩盖其“法律知识竞赛”的本质。从司法考试的选拔功能来看,司法考试选拔的不仅仅是律师,还有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即便是律师也不应要求其“记”法条,关键的还是会“用”。一个对法条滚瓜烂熟的人未必会用;一个会用的人未必能把法条背得滚瓜烂熟。法条仅仅是运用的工具,而不应作为判断一个人法律水平高低的标尺。因此,司法考试考场上带法条、带法典、带法律汇编之类的“工具”是必要的,数学考试不必“带”公式,但命题者会“给”公式比如高考就是这样操作的,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如此,除非那些常见常用的公式不必给出。为何?因为公式只不过是一个工具而已。基于此,我在“究文”中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要把携带的法典或者法律汇编当作一种“答题工具”而非“作弊武器”,就像携带铅笔、橡皮和准考证一样。
就研究生而言,理论研究固然是其培养目标之一,但他们疲于对付司法考试绝不只是因为其歪曲了培养目标的认识因素方面的原因。迫使他们拥挤参加司法考试的因素很多,我在文章中也涉及到了。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有些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三年时间主要忙于司法考试,论文和外语都荒废了”,这句话主要针对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协调问题,但他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研究生混子多已经成为事实,但毕竟不是占大部分的。由于我的那篇“究文”主要是探讨如何协调法学研究生教育目标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问题,不是批判研究生教育的,所以对这个问题我没有专门批判,也就是因为此,我在“究文”的第三自然段说“大抵还算不是骂”。
三
值得关注的一个饶有趣味的现象是,大凡司法考试生尤其是那些通过司考的人通常是反对那篇“究文”的,认为我“看扁”了司法考试,而敏感的讨论者总是敏感地怀疑我“看扁司考就是看扁司考人”,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读,有的读者甚至根本没有仔细读完我的文章就断章取义地认为我是在为研究生辩护而无理指责司考试,我认为这同样是对我的不公正的误会。好多网友把是否通过司法考试看做是否具有法学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的权威判断标准,甚至把司法考试看作所谓“天下第一考”,并由此讽刺那些通不过司法考试的研究生,殊不知,这其实是一种堕落(驼骡)逻辑,如果司法考试真的有如此检验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崇高地位的话,那么,大家都来考一考、试一试岂不是很妙?我相信果真如此的话,司法考试就会比湖南卫视2005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更为火爆了,就会成为成为“超级考试”了!事实上司法考试显然不会有如此魅力。反过来试着想一想,要是把是否通过研究生考试看作评价司法考试者的所谓素质和能力的话,岂不同样可笑?所以,讨论问题要是故意地站在某一个立场偏袒看问题的话,只能是得出有失公允的结论。其实,说到家,参加司法考试也只不过是为了寻求一种职业准入证而已,要么是为了生存的迫切需要,要么是作为一种防范失业风险的个人准备证制度,要么是作为彰显个人法律知识竞赛水平的书面证明。当然为了跨入某个职业以求得生存之情形应当占大多数,这么看来,研究生入学考试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当的考生也只不过是谋求生存或者说得冠冕一点??为了体面地生存而已。可见,这是两种不同的考试,性质、内容、功能等各不相同,无法同质比较。更何况在我看来,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不仅仅是考察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更考察法学潜力、政治理论和外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难度更大。因此,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而研究生入学考试则是一种学历准入机会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不能因为两者性质不同就断然认为哪一个更能证明“谁厉害”、“谁能耐”、“谁强大”。
如果单纯比较难易,也很难客观地千篇一律地作出武断的比较。因为两种考试是不同性质的考试,其报名门槛、考试内容、 考试程序、本质属性、功能作用、效力后果都不同。首先,从报考门槛来说,就不能比。司法考试,只要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比如本科学历,一个农民也可以报考;但一个农民只有本科学历却是无法报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其次,从考试内容来说,司法考试考的是法律知识,而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的则是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业务综合课、政治理论和外语。再次,从考试程序上来说,司法考试一笔定论,而研究生考试则还需要复试,且笔杆子硬的在复试中未必胜出,还有口头答辩、理论测试、外语交际和外语听力、身体健康状况等。第四,从本质属性来讲,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而研究生入学考试则是一种学历准入机会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第五,从功能作用来看,司法考试是为了职业准入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而研究生考试则是为国家培养高学历人才提供选拔手段。最后,从效力后果来看,司法考试考完且通过即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研究生考试考完且通过后不会立即研究生学历,还要经过2?3年的培养期,完成培养任务通过答辩方有可能取得相应学历。当然,在宏观上来看,司法考试仅仅是法律职业领域的一个资格考试,而研究生考试则是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专业的高学历人才的选拔,涉及到整个高等教育制度。即便单纯把司法考试与法学研究生考试加以比较,也难以同质比较,因为司法考试涉及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是法律知识竞赛,而法学研究生考试则重在某一个专业进行深入选拔测试,不是法律知识竞赛,而是一种研究能力的选拔测试。可见,两种考试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无法比较通过这两个考试的人谁厉害、谁能耐、谁强大。
然而,当两种考试发生冲突尤其是当某个考试冲击到部分群体利益以至影响到该群体所在领域的整体利益时,这就必须来反思改革了。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两权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改革现有的研究生培养制度让研究生教育适应或者屈从司法考试,显然会动摇整个研究生教育制度,而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之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则会既不会影响司法考试之整体稳定性,也不会更好地保证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功能恢复或者改良,我个人认为这是可取的。所以,撰写我是没有任何偏袒立场的,我只是作为一名思考者提出了我的看法。因为论身份,我曾经是研究生和司考生,过去我集两者身份于一身;现在,我即不是研究生也不是司考生,没有任何两者身份,我自认为是在中立的讨论这个问题。更何况我的那篇“究文”既批判了当前的研究生教育又指责了当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我只是提供一个改良的建议,让司法考试成为真正的司法考试,让研究生教育成为真正的研究生教育,而不是让研究生变为了司考生。
四
其实,看问题就应该中立地理性分析。土生阿耿关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批判(棒喝)文章也有过。比如兄弟我在教育战线上,但我从来没有因为我是教育战线上的同志而去偏袒教育人事或者教育制度,恰恰相反,我在最近两三年的时间陆续写出了17篇批判甚至棒喝教育制度包括研究生教育制度的语言犀利、文风泼辣的文章。同样,我也是一个司法考试人,从通过了以前更像法律知识竞赛的律师资格考试到现在的国家司法考试,我都曾做过考生,也读过研究生,但我还是不想随便维护我作为司法考试考生的廉价利益,更不会随便维护我作为研究生的廉价利益,我想作为一个中立的思考者提出属于我自己的个人意见。我常常看到一些网友回贴就简单一句话“司法考试都通不过还叫什么研究生?”,我看后感觉确实有意思,我不知道这样的讨论者是否认真读过我的文章,即便认真读过,那么研究生凭什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呢?要是反过来指责司考生一句“连研究生都考不上还叫什么司考生?”,岂不是同样的可笑?更何况这些网友的一句“司法考试都通不过还叫什么研究生?”其实已经无意中把司法考试“看扁”了,因为言语中已经透露出了司法考试的更低档性。??其实,正如我楼上所回复的那样,根本不是哪一个考试谁高谁低谁好谁孬的问题,而纯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只是在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
就“究文”的写作思路而言,主要是提出研究生变为司考生现象、原因及其从司法考试制度层面的解决建议。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在《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它不是培养“司考生”,而是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后或者入学前把精力用在司法考试上,但要利用了研究生培养期间把研究生教育蜕变为司法考试复习期间,我看是歪曲了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属于违反高等教育法的违法行为。解决司法考试和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矛盾和冲突,不能让法学研究生教育以司法考试之通过为目标,那样就是倒退了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低档次的研究生教育,所以必须调整司法考试之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这不仅有利于法学研究生教育,而且也有利于真正选拔司法职业人才,而不是选拔法律知识竞赛之胜出者。“究文”的重点是在协调法学研究生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我的题目叫做“究竟是研究生还是司考生?”,先提出了部分法学研究生变为司考生的问题,然后分析问题,指出了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教育当局以及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结论就是不能让法学研究生教育迎合司法考试(那样会动摇整个研究生教育制度),而是应该在司法考试制度尤其是司法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上下功夫、动手术,以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
当然,从研究生个体的角度来分析,是背离了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宗旨、目标和要求,但要是把责任仅仅推到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上来,而看不到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缺陷,我想那是片面的理解。我们不应该让法学研究生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而是应该严格遵循《高等教育法》,真正培养具有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而司法考试仅仅是部分就业志愿于司法职业的研究生可以去追求的一道附属学习计划,绝不能代替整个研究生培养制度。其实,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法学硕士生本应严格按照遵守高等教育法,以培养自己的专业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主,但把时间都荒废在了司法考试上,那么研究生教育的目的是否达到,当属疑问。但事实上却不这么简单,研教扩招、就业形势、理论研究、职业门槛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现在的好多研究生。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成了不得不认真思考的一个课题。
另外,我们也不能以从事司法考试来代替研究生法学研究的调研活动。尽管他们存在正如前文所分析的诸多区别,但这丝毫不能掩盖它们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当然是有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却是有条件的,尤其是从理论研究与实践调研的角度来看,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法专在线网站知名网友法典人生兄在一次讨论时指出,“尽管从应然角度,搞研究未必一定要求通过司法考试,但是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血脉联系”。这句话本身没有错,但以此论证的法学研究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系却属于间接联系,因为这是从理论和实践(实务)的关系角度观察这个问题的。法学研究的客体本来就是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等各种问题,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也是这么认为的,理论来自于实践,即便书斋里的纯粹理论研究者也是要以实践作为研究对象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作为研究对象或者客体的实践包括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即所谓的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前者主要是自身主动参与实践,后者主要是享受直接参与实践者的二手或者三手或者多手资料。其中,主动参与实践的途径或者方式也好多,而亲自以司法职业者的身份参与司法实践只是一种手段,此时或许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再取得执业资格,以持证者身份进入司法职业领域。然而司法考试本身是一种考试行为,它本身不是司法实践,并不是说参加司法考试的研究生就等于参加了司法实践,或者说与实践密切结合了起来,或者就由此认为这类研究生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我看不能这样认为,我注意到一些网友在主张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时借助的论证工具就是认为参加司法考试是法学研究生参与实践的证明,其实司法考试只是一种准入司法职业领域的一个选拔途径而已,与真正也执业者的身份进入司法职业还是有很大距离的,所以如果真要说法学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与司法实践有联系的话,这种联系从层次上来说也是一种浅层次的联系,从关系之亲疏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间接联系。事实上,我倒认为如果一个研究生耗费大量的时间用在司法考试复习上,倒是会破坏了其研究秩序,甚至比那些不参加司法考试而呆在书斋里潜心研究的研究生更容易丧失理论研究的良性机理,弄不好就成了一个考试工匠或者法条奴隶。现实中确实有一些研究生整天泡在司法考试的知识堆里,仿佛全然丧失了其研究生身份,当然也就使其专业理论研究生能力大打折扣。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五
就司法考试的题目和法学研究生的专业理论深造来说,“究文”并不是说司法考试应注重理论考查,相反我倒是一而再、再而三地主张司法考试应该面向司法实务,考查司法职业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知识竞赛,我甚至都主张取消理论法学的考试(如法制史、法理学等),但现在的司法考试与我的建议之模式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我多次说过,尽管题目在表象上越来越案例化、灵活化,但这仍然不能掩盖其法律知识竞赛的本质之真实现状。如果指望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对其专业理论研究有多少促进,我看就目前来说实在不敢下一个很乐观的结论。而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民法就是民法,刑法就是刑法,我们不否认或者不反对民商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去同时研究刑法或者国际法,但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至少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具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培养单位的具体要求包括指标要求,而司法考试却是要求对大纲规定的广泛的法科门类的法律知识进行全面记忆、理解和运用,如果硬要叫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研究生去应付这些知识竞赛题目,我看必然冲击其专业理论研究的时间、机会与效能。尽管不排除一些研究生具有扎实而广泛的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司法考试对他们来讲是轻而易举的“小菜”,这样也可能不会影响其专业理论研究,但这不是我文章中所讨论的对象,我讨论的是那些整天甚至三年都在忙于司法考试的功利型研究生。因此,把相当的精力投入到司法考试中来实在是对自身身份的歪曲(研究生成了司考生),是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扭曲甚至抛弃。更何况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尚不具备促进研究生专业理论研究的功能,因为一个是知识竞赛,一个是专业理论研究,当不可同日而语。
关于司法考试和研究生教育“谁损害谁”的问题。我赞同前文提到的法专在线网法典人生网友“共生共荣”的观点,就是因为此,我才写出了那篇点击量持续升温的“究文”,并且提出了我的鲜明观点,那就是主要靠改革现在的司法考试制度中的考试周期和试题模式。之所以没有泼墨在研究生教育上,主要是因为一来我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不在于批判研究生教育,二来让法学研究生教育去适应司法考试会动摇整个教育体制和教育制度,这样的文章要是发到司法考试网站或许可能会赢得多多少少的赞赏,但要是发到教育网站上或许会被骂死甚至被利益相关者封杀。所以,我提出了改良司法考试制度来协调司法考试和研究生教育的冲突。但这并不会冲击司法考试制度,因为司法考试制度就考试周期尤其是试题模式来看,我认为是有很大的改良空间的,手术也可以大一点、步子也可以迈得快一点,那就是“带着法条进考场”,重在考查法律运用能力而非法条记忆能力来真正选拔司法职业人才,走出法律知识竞赛的低层次选拔水准。这样不仅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制度会减少冲击,也会让广大考生和我国司法制度受益,是“双赢”而非“双输”或者“单输”。因此,有网友所说的“不能因为研究生教育而损害了司法考试基本的价值取向??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思维为核心”之担心是多余的。
研究生是专业教育,培养目标是在某一个专业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所以出现偏科是很正常的。某人喜欢刑法且在该专业很有研究潜力,但他/她未必对民法感兴趣,因此,司法考试三年不过的大有人在。关键问题不是几个月复习过的问题,而是三年用在了司法考试复习上,那么研究生本来的学习任务如何完成?质量如何保证?所以,我认为研究生教育必须是专才教育,让那些在某个学科或者专业有潜力的同学脱颖而出,要求研究生达到基本掌握司法考试要求的所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不是研究生教育的初衷,我想,正是基于这个考虑,贺卫方教授在看到北大招生研究生时考试科目不亚于司法考试的科目,所以才宣布罢招硕士研究生的。中法网一个网友在读了我的文章后提出干脆“先过司法考试再报考研究生”,尽管理论上是可以考虑的,但绝不能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因为毕竟有部分研究生是不以司法职业作为生涯规划职业目标的。因此,该假设(建议)我在“究文”中予以否定。
六
即便抛开考试模式、理论研究、法条记忆等因素不谈,我觉得司法职业证书在个体心中的价值阶位和需求程度的差别,也会成为不同群体通过率存在差异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以现在的就业形势来看,从应聘工作岗位的学历需求和应聘命中率角度来看,我认为,就同一个专业来看,高学历者在学历要求上无疑是占据优势的。也就是说,好多工作岗位都有学历要求,有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要的则要求取得博士学位(如中央国家机关要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于是,对于高学历者来说,对未来就业的焦虑程度会普遍低于低学历者。就法学专业而言,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好多本科生那里,将来找到一个对口的喜爱的法律职业已经成为一个奢望,尤其是大城市更为明显。而在同等环境下,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这种危机感可能会小得多。这种状况往往会逼迫低学历者去“考证”,外语、计算机、司法、秘书、驾驶等等,通过这些证书的种类多样化来弥补学历层次的缺陷。而司法职业证无疑是能够给这部分群体在PK台上获得更高的取胜率增加一个很有份量的筹码,有了这张证书,甚至可以在某些就业岗位上把硕士和博士PK掉!相应的,在好多硕士和博士眼里,这张证书对他们寻求合适的工作岗位之必要性并非占据头等位置,“有则不拒,无则照样”的心理在一些高学历人中还是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的,而这样往往会形成司法考试复习中的“眼高手低”,复习之投入也会因此而变得不会太多。比如,有些博士,毕业之后的门路其实很广,可以去高校做教师(甚至有的高水平博士一毕业就被聘为教授、博导),可以去科研构做研究人员,可以去各类企业做高级雇员,即便想进入机关,也未必只有司法机关,一些博士反而很想进入政府机关,尤其是坐落在北京的中央国家机关,况且部分博士生在读博之前已经有多年工作经历,好多人拿出博士学位证来一到工作岗位可能就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中层甚至高层领导职务。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对有无司法职业证书并不关心,有时侯甚至觉得这张证书不仅无关紧要,而且还会认为复习考试是一种时间上的巨大浪费。毕竟好多博士在读书期间就因为其自身的学术水平或者工作能力而有了相当高的社会认可度,读书期间就会有做不完的“高薪水”活动,北京的一个法学博士生曾经告诉我,如果他拿出一个月来复习司法考试,可能意味着不止1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潜在的可得机会的丧失。因此,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广阔的施展空间会使他们并不需要司法职业证书甚至对此感觉“小菜一碟”。而好多低学历者却认为司法职业证书在高学历者心中的价值位阶和的需求程度跟他们在同一个层次上,于是,会对那些没有考过司法考试的高学历者冷嘲热讽,认为他们是书呆子、水平差、素质低、“白学了”,甚至因此贬低研究生教育和研究生的质量。我认为,这不是一种客观而理性的看问题的态度和方式。很可能的情况是,那些博士们看到会感觉很“可笑”。
当然,我不否认有些高学历者对司法证书也很需要,并且由于自身的能力问题无法通过考试,但这种情况在低学历者群体中同样存在。不能因为学历高而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就必然产生对高学历者的歧视甚至仇恨。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布置自己的成长舞台,完全没必要要求千篇一律。对于那些不需要司法职业证书的人来说,也无须与司法考试缠缠绵绵到永远。
2005年11月11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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