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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14种具体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
新华网  2004-09-02 14:43:51  田雨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为使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上有章可循,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14种应当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9、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13、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14、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上述具体司法行为违法,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申请确认。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说,如果出现上述其他14种具体情形之外的、又必须确认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款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用此项作出确认。但她同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主要考虑确认案件性质以及确认违法以后的法律后果,既要切实保障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负责。

  这位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某些当事人可能利用确认法院司法行为违法,转嫁其应当承担的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对此类确认案件需从严掌握。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由作出原司法行为法院举证确认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原司法行为是法院作出的,法院应当掌握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审理确认案件的也是人民法院,与确认申请人相比,法院明显占据优势地位。为切实保障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原则,确认案件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减轻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其他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证据责任,申请人及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由确认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但无论确认申请人的证据是否成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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