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律协与巴基斯坦律师协会的友好交往始自1999年,其后的几年间,双方曾互派代表团进行访问。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 应全国律协邀请,以巴基斯坦旁遮普邦律师协会副会长Arif Chaudhry先生为团长的代表团一行10人访问了北京和上海。代表团在华期间拜会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全国律协、北京律协、上海律协、华东政法学院,受到了各方的热情接待,了解了中国律师制度,司法行政制度和审判制度,并与上海律协达成了建立姐妹律师协会的初步意向。
巴基斯坦的法律体系是传统的伊斯兰法和普通法的融合体,律师制度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全国共有律师50,000人,约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三。其中旁遮普邦律师协会是巴最大的地方律师协会,拥有会员35,000人。巴国内律师绝大多数为私人开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数量逐年增加。巴国内各级律师协会都设在各级法院之下。与中国相似,巴基斯坦的法院分为四级,但与中国不同的是它的律师资格按照法院的级别而设立,高一级法院的律师能到低一级法院出庭,但低一级法院的律师不能到高一级法院出庭。
巴基斯坦各级律师协会的职能比中国各级律师协会的职能要宽泛很多。其省级律师协会的职能是:举行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授予高等法院律师资格,对违纪律师进行惩戒(包括取消律师资格),维护律师权益、促进法律改革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职能。其全国律师协会的职能是:授予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或取消该资格,惩戒、制定执业规范,维权、促进法律改革、监督省级律师协会的工作、促进法学教育和制订巴基斯坦大学的法学教育规范、承认大学法学院的律师教育资格、提供法律援助等。此外,巴全国律协和省级律协还为最高法院律师及省内律师提供集体保险,全国律协管理保险费,被保律师按年或月付费给律师协会。另外,律师的各种福利及退休金也由律师协会提供。
巴全国律协的委员必须是最高法院的律师。巴检察长是当然的律师协会会长,为政府任命的象征性职位,对律协的具体事务没有管理权限,而副会长以下的律协官员则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先生,任期五年,负责协会的自治管理。
除专业活动外,代表团还游览了长城、故宫、天坛等景点。他们对全国律协的安排非常满意,认为此行不但了解了中国的司法改革情况,而且领略了华夏文明的渊远流长和中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的业绩。他们希望愿与全国律协和各地方律协进一步发展全方位友好合作关系。

Names of Officers of the All 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Meeting with the Delegation Headed by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of Sweden
Mr. Fu Yang, Vice President and Chairma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mmission
Mr. Yu Ning, Vice President and Vice Chairman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ommission
Mr. Tian Wenchang, Chair of Criminal Law Committee
Mr. Jia Wuguang, Secretary General
Ms. Lan Hong, Director of International Section
Ms. Wang Lingjun, Staff of International Sec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