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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业务讲座综述
中国律师网  2004-01-15 11:40:10  中国律师网 
 
  
——全国律协示范性培训资料专刊之一



  在国际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各国政府在失去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同时,都在致力于WTO框架内的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有效手段,也因此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而其中反倾销的使用频率最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贸政策发生战略性变化,由单纯的防御变为攻守结合,符合世贸规则的反倾销也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应对其他国家对我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这些都需要广大中国律师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为提高广大律师业务素质,增强把握机遇的能力,开拓律师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2年7月27日至29日在京举办了“反倾销法律业务讲座”。讲座由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协办,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多名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出席了讲座开班式,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前司长、第五届全国律协新任秘书长贾午光同志主持了讲座开班式,并做了重要讲话。贾秘书长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律师协会应进一步重视在律师队伍中加强与WTO有关知识的培训,此次反倾销法律业务讲座即是全国律协举办的系列讲座之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高宗泽会长在讲座中作了“反倾销与中国律师业”的专题报告。讲座同时邀请了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专家、比利时VBB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ean.F.Bellis、美国Willkie Farr & Gallagh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Daniel.L.Porter、印度Lakshmi Kumaran & Sridharn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Parthasarathy、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成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雪华、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黄文俊、委员傅东辉、靳庆军、陈幻中等诸多专家、学者和律师进行授课。


  本次讲座是全国律协首次尝试在律师培训中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在策划和筹备此次讲座过程中,全国律协刚刚成立的WTO专业委员会起了很大作用,主持讲座和授课的中国律师均是该委员会成员。此次讲座也是WTO专业委员会首次在广大律师面前展示,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后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发挥各专业委员会在律师培训工作中的作用,真正发挥专业委员会除了实现自身水平提高、同时也带动律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的职能。


  讲座中,各位专家从多个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我国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使参加讲座的各位律师均感获益匪浅。



反倾销与中国律师业

  高宗泽会长首先总结了近些年来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几个特点,主要如下: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砝码。

在这种情形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开始举起维权之剑,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内企业以此作为武器,对国外企业的倾销行为,提起申诉,维护了企业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国外企业的滥诉行为。



  高会长随后对当前内外部大环境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中国律师在反倾销领域大展身手所具备的良好条件:

1、二十年来中国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中国律师在反倾销领域大展身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和人民所信赖的律师队伍;二是律师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三是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体制;四是律师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五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六是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提高;七是根据WTO的有关规则,有步骤地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开设办事处,为我国律师和国外律师的合作创造了条件。二十年律师事业发展的成就,为中国律师在反倾销领域迎接挑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为我们信心和力量的源泉。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从而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法制环境。

3、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将继续呈上升态势,这需要律师以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律师业的对外交流和逐步融入国际律师业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

高会长在报告中同时也指出了我国律师在专业素质和知识结构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热忱地希望广大律师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同时强调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律师的培训力度,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多种有效的渠道和手段,加强律师的培训工作,培养和造就出一支堪称一流的律师队伍。



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相关简介

  专家就当前形势下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同我国产品密切相关的内容作了重点介绍。当前,我国企业已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各国反倾销当局的区别税率。Jean.F.Bellis先生和Daniel.L.Porter先生分别介绍了欧盟(欧共体)市场经济导向待遇和美国市场经济工业待遇的标准。



  欧盟(欧共体)市场经济导向待遇标准的评判对象是每一个企业,其内容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营是否干预、财务记录状况、生产成本制度、法制环境、汇率情况等。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

(2)欧盟(欧共体)委员会审核;

(3)如果欧盟(欧共体)委员会初步认为可能的话,则到公司驻地进行实地核查;

(4)经过核查后,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期限为三个月;

(5)如果在此期限内决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则要求填写反倾销调查表中的一些内容,以确定正常价值。



  美国是以每一个生产领域、即每一个产品的类别来评判的,这就是市场经济工业待遇标准。该标准要求提供填写完整的相关调查问卷,其中有两项内容必须被证实:一是政府控制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我国而言,美国商务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足以证明政府控制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另外就是政府控制企业没有事实上的证据,如出口是否由政府主管当局定价,企业能否自主签订合同,企业能否自主选择其管理层,以及该管理层是否拥有独立处置企业利润和损失的权利等。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并不当然被排除于该裁定之外。



  另外,据R.Parthasarathy先生介绍,印度在1999年引进了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并且新规则已于2002年1月4日生效,有异议的企业应该提供符合具体标准的证据去证明其运作是基于市场行情的运作。



  如果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导向待遇(市场经济工业待遇),则该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就不是按照其内销价格、而是按照类比国(替代国)来确定,这对于中国出口商是相当不公平的。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导向待遇(市场经济工业待遇)。同时,在非市场经济案件中替代市场的选择对于律师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它关系到能否为客户提出有利的主张。根据美国法的相关规定,替代市场的选择需符合以下两点:第一,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可比性;第二,有一个生产量可观的生产者,其商品与涉案商品具有可比性。当然,Bellis先生也谈到,企业得到市场经济地位以后,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得到低税率,因此企业和律师不能懈怠,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欧盟(欧共体),如果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导向待遇,还可以申请封闭裁决,条件是需要证明在出口销售上没有国家干预,其标准是利润或投资回报是否可以自由汇出;出口决策是否完全自由;以及汇率体制等等。



  最后,在了解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基础上,为争取有利的裁决,必须要积极地应诉,在选择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同行时,周世俭会长认为要选择对我国比较友好并且专业知识精湛的律师,同时尤其要注意对待进口商律师的态度。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总体上讲,我国反倾销立法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层次就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如外经贸部于2002年颁布的一系列暂行规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专家对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释:



(一)实体法

(1)倾销。实施反倾销措施有三个基本的实体条件,首先就是进口产品存在倾销的事实,也就是国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市场销售产品。



  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即生产成本加上合理费用,再加上合理利润。其中第一种是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一种主要方法。



  出口价格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出口价格以下列方法确定:①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②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经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倾销幅度的确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倾销幅度= ——————————×100%

    加权平均CIF价格



  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也有所差异,具体包括价钱对价钱、逐笔对逐笔、价钱对逐笔等比较方式。


(2)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该描述实际相当于一个外延,包括三个特征,一是实质性的损害,二是实质性的损害威胁,三是实质性的阻碍。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倾销产品的数量;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压抑或者影响情况;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总体评价;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损害的其他因素。



  专家学者还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从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角度阐述了对同类产品的认定。同时,还详尽地对损害预警、累计评估方法、公共利益与损害的关系、产业损害调查中调查问卷的回答、听证会及证据的运用、实地核查的准备、财务数据的收集和运用等诸方面进行了论述。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中的一种必然联系。就倾销而言,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国内产业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的进口造成的。



(二)程序法

(1)工作部门及其职责。在我国,涉及反倾销工作的部门主要有:外经贸部,其具体职责由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承担;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负责受理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同时,外经贸部负责对倾销与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对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其中涉及农产品的损害调查,由国务院会同农业部进行。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机关就是指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同时,涉及反倾销立案、初步裁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裁定和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终止反倾销调查、复审立案决定和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决定,都由外经贸部公告,并且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等事宜。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提交的关于实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最终反倾销税,或者追溯征税、退税,或者根据外经贸部经过复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做出决定。海关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部门。



(2)申请

申请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

  申请人资格:

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

②申请人产品的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的生产者;

③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交,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另外还需根据出口国政府的数量提供副本。



  书面申请要求有两种文本,一为保密文本,另一为公开文本。在公开文本中,内容保密的范围必须提供非保密的概要,这个概要也必须具有实质性。



申请书应附具能够证明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一系列证据。

(3)立案。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之内,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书的内容和所附具的证据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调查机关也有权自行决定立案。



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自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报名应诉。


(4)调查。调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外经贸部要求应诉企业应在37天内提交对问卷的答卷,如有特殊情况,亦可延期答卷。应诉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抽样调查的进行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出口商或生产商抽样;再是外经贸部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三是如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交易笔数过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交易来确定该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出口价格。抽样一般采用统计学的有效抽样方法,或者按照出口数量选择抽样的样本。



听证会是利害关系方就有关反倾销调查的问题,参加听证会进行陈述。

  实地核查的目的就是验证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申请人撤销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幅度低于2%;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5)初裁和公告。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和损害做出初步裁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分为三种形式:第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第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第三是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外经贸部应自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提交有关评论。在法定期限内,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也可向外经贸部提出签订价格承诺的建议。



  进行价格承诺谈判的时候,可以继续进行调查。签订价格承诺协议后,由外经贸部进行监督执行,违反价格承诺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终裁及公告。经过调查做出最终裁定以后,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反倾销案件的调查期限是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6个月。最终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建议作出决定,外经贸部公告,海关执行。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即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并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7)复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复审的形式有期中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等。



(三)司法审查

  李成斌研究员从WTO规则以及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同我国进行比较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了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当事人、审查范围等等。



我国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的一些重点问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雪华、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黄文俊、委员傅东辉、陈幻中等多位著名律师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生动形象地阐述了执业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技巧,其要点如下:


(一)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的基本素质:

(1)精通我国与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注意知识积累;

(2)具备财务基本知识,能够运用法律与经济学分析的方法;

(3)熟悉相关产业、产品的知识;

(4)熟悉国际贸易基本程序;

(5)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应熟悉相应国家的法律制度;

(6)熟练掌握和运用外国语,代理国外厂商在中国应诉或代理中国企业在国外应诉均要求达到这一点。



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的职业道德:

(1)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利益冲突;

(2)加强保密意识;

(3)维护公共利益。



(二)律师从事反倾销业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具有不同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反倾销应诉,应考虑不同的应诉策略;

(2)在国外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中方代理律师要尊重反倾销主管官员,特别是主持听证会的官员和委员会委员,要尊重每一个时间期限,尊重所有的规定和规则。

(3)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应诉中,听证会是很重要的一步。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听证会是中方应诉企业和代理律师同国外申诉人、国外反倾销当局第一次见面和交锋的机会,也可能是仅有的一次,应充分把握。第一,西方法律制度强调法庭对抗的重要性。第二,在听证会上,律师的表现会对当事方和主持听证会的官员起到一个重要的心理作用。第三,反倾销代理律师必须敢于和善于程序对抗,挑战权威,并且能控制场面。第四,西方人相对而言,更加情绪化和开放,容易受场面、气氛和表现的影响,容易接受比较精彩的表达方式和修辞,因此代理律师的素质和水平非常重要。

(4)当地进口商的作用和问题。反倾销调查国当地的中国产品进口商和经销商具有极大的应诉动力和利益,但是一旦使用和协调不当会起反作用。因此中国应诉企业的代理律师要严格监督和控制协调。
(5)代理中国企业进行申诉的律师平时要注意研究相关产业,具备产业损害预警意识。

(6)在国际经济秩序中,中国律师将成为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的主要桥梁之一。通过律师的工作,把企业的意志、商会的意志、政府的意志和国外进口商的意志,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所有的力量集中到最佳点。

(7)中国律师应加强在立法中的作用。



  本次讲座向参会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反馈得知,广大律师对本次讲座的评价较高,反响积极,尤其是对WTO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水平给予很高的评价,他们所展示的良好口才和熟练的英语给广大律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广大参会律师对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进一步发挥中国律师的作用充满信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新的形势只有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才能沉着应对挑战,在参与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才能在新的形势下、新的环境中、新的世纪里创造中国律师业新的辉煌。同时,广大参会律师对全国律协的组织工作也表示比较满意,许多律师表达了今后继续参加全国律协组织的高质量、高层次法律讲座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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