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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的规范与拓展』系列专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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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
2003-08-20 09:42:25 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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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宝剑”“荆棘王冠”的组合由云南刘胡乐律师
事务所主任王达人律师亲自设计,取意于胡乔木诗歌《律师颂》
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
编者按:1980年5月,《中国青年》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人生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文章,引发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思想大讨论,对当时刚刚从十年浩劫中走出的人们思想的转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随着岁月的更迭,社会矛盾也发生着嬗变。刑事辩护本应是律师成名的摇篮,刑事辩护本应是律师乐于从事的业务(点击阅读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马军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成名的摇篮》),可在律师界,当今,刑事辩护所反映出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不少律师感慨: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2003年7月25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在“全面落实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求”中指出:要改善执业环境,保障法律服务行业人员执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好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这充分说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足够重视刑事辩护问题。以此为契机,中国律师网制从“文章精读”、“领导讲话”、“权威数据”、“网友评论”四个方面着手,精心制作并推出该期专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坚信,有上级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广大中国律师的积极参与,中国律师刑辩路会越走越宽。
辩难→刑事案件诉讼代理呈下降趋势。刑辩难,刑辩到底有难?让我们先看看对此有切肤之痛的刑辩律师的真切感受:
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件,从侦察、起诉到审判三个阶段全程参与。本来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历经几次补充侦察甚至撤回起诉,旷日持久,久拖不决。个中甘苦,自非外人所知。回首一望,感慨颇多,凑来十三叹,或许能看出些许我国刑事法律及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个小律师面对这些大问题的无奈。
一叹、身份不知所以然。
二叹、律师会见太得难。
三叹、律师似为嫌疑犯。
四叹、会见要有侦察员。
五叹、取保侯审不好办。
七叹、起诉阶段没事干。
八叹、案子究竟给谁办。
九叹、追诉怎就不全面。
十叹、司法解释出了边。
十一叹、庭审笔录记不全。
十二叹、办理刑案有风险。
十三叹、刑事制度要健全。
——刘子强律师《一案十三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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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怎样才能走出困惑呢?在一次有很多律师同仁及推心置腹的朋友酒宴上,大家畅所欲言:
“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只要在法庭上把该说的说出来了,爱咋判就咋判吧!”
“请办案人员撮上几顿,不就解决了吗。”
“说得好听,现在不是吃喝的事了,得用币子”
“我们律师这不变成行贿与受贿的中介人了吗。”
“这样做虽然犯法,但是,为了生存我们律师也得学会腐败腐败呀!”
“有人说,中国律师就得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
“当律师的犯不上这样,当一天律师,就得挺直一天腰板”。
“没有案源怎么办?”
……
“荆棘的王冠还戴不戴?正义的宝剑还握不握,地狱之门还护不护?”
“这是胡乔木说的,胡老已不在人世,律师的风险谁来保护?”
有人劝我:“正义是一首歌,唱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你已经六十多岁的人了,还是隐匿一点锐气吧!你不也说过,律师只管耕耘不管收获吗?”
我说:“我确实说过这话,我是把收获寄希望于执法机关。可是,我们辛勤地耕耘后,到了收获之季,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多可惜呀?”??
——吉林王海云律师事务所王海云律师在《再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的困惑》的结尾处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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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律师界谈虎色变的律师伪证罪,让100多名律师锒??入狱。一位资深律师说,如果你要搞法律,千万别当律师;如果你要当律师,千万别办刑事案件;如果你要办刑事案件,千万别取证;如果你要取证,千万别取证人证言。如果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报到吧。这位老律师的话虽然偏激,但却是实话。法庭之上,公诉人、辩护人是地位平等的,有罪无罪主要靠证据说话。但我们的制度设计却让公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实施法律追究,这就让律师无所适从。从逻辑上讲律师取证已经毫无意义,因为如果律师所取得证据与公诉人一致,则对辩护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不一致,则一定是伪证,因为判断的标准是检察官的证据,判断的主体是检察官,只要检察官对证人采取措施,证人第一个推出的就是律师。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是把律师推向火坑吗?据说,北京的大多数律师已经罢辩,刑事辩护大幅度下降,理由就是对306条款心有余悸,北京是首善之区,天子脚下法制健全,律师尚且缩首,我等生活在老少边穷之地,县委比宪法还大,律师搞刑辩替坏人说话,不是自投罗网吗。
——李建强律师《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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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究竟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刑辩难”问题?请看刑辩律师和关心刑辩的法律人的积极的思考,同时欢迎您见仁见智发表您的看法 >>进入论坛,加入讨论
律师秉公办案——阻力重重
律师办案认真——陷阱难防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
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
律师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
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r
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在《律师需要了解自己,更需要社会的理解》一文中如是总结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境遇。
田文昌律师认为,中国律师走出困境最关键的问题是转变对律师定位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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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刑诉法》虽然增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律师会见甚为艰难;虽然增加了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才有权代为提出申请,使律师无法为大量的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虽然增加了律师对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少的刑事案件没有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结案,律师提出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时,不但得罪了办案人员,而且也得不到办案机关批准。;虽然明确了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权,但是,公诉机关认为有罪的“主要证据”才能提供,大量的无罪或罪轻“次要证据”不提供,剥夺了律师的先悉权。;虽然律师拥有以上权利,但是,行使这些权利时受到诸多限制甚至被剥夺……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周汉基律师点评96年《刑诉法》是“形式上的先进,实质上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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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吴雪元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最严重的莫过于公检法机关对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二、最无奈的莫过于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权受到太多的限制;三、最不该的莫过于证人普遍不出庭作证;四、最失望的莫过于法院不采纳律师的实质性辩护意见。
——吴雪元《〈刑事诉讼法〉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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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说:新刑法第306条是对律师深深的歧视;律师说:刑法306条助长了职业报复
——《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作者:胡喜盈 端木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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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赓律师认为:律师“刑辩难”不是孤立的现象,是现行司法体制固有的缺陷的综合症状之一。解决律师“刑辩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司法改革。(一)以实现控辩平衡为突破口,真正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控辩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故意妨碍、限制、剥夺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利,或妨碍、限制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刑法》第387条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三)执行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此外,还应解决律师“刑辩难”几个并非题外的问题:(一)律师应有无可挑剔的职业素质,严格自律;(二)律师应有高尚的精神境界;(三)严格律师刑辩业务准入的条件;(四)努力提高律师社会政治地位。
——甘肃德合律师事务所孙赓律师《律师“刑辩难”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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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侯凤梅律师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二、律师有权随时会见委托人而不受非法干预;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四、完善相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五、完善证据展示制度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张金龙律师、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侯凤梅律师《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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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英、韩帮强、陈觉详细论述了《建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构想》,论证了建立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构想》(作者:王红英、韩帮强、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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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素莲法官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上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和完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务之急是保证辩护人充分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等权利,并在立法上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张素莲《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初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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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和“难”日益成为固定搭配,当“刑辩难”越来越成为问题,在众人期待的目光中,探讨“刑辩”出路的研讨会召开了:
刑事辩护:构成司法公正大厦不可缺少的支柱——“刑事辩护与司法公正”座谈会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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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呼唤司法公正——新刑法实施后的刑事辩护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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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道路艰难,前途光明——“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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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3~25日,在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为主题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司法部张福森部长明确指出“要改善执业环境,保障法律服务行业人员执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好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r
时间:2003年7月23~25日
地点:长春
主题: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r
7月25日,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讲话中关于本专题的论述:
(二)全面落实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的要求\r
四是要改善执业环境,保障法律服务行业人员执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好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三)当前需要明确解决的几个问题\r
第三、要注重在公益领域和传统领域拓展律师法律服务。
律师业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很强,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律师业发达的国家,律师对参与诉讼业务,特别是刑事辩护是积极的。无论是从我国历史上,还是从国外的情况看,许多著名的律师都以从事刑事诉讼业务著称。我国律师在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肩负重要职责。律师必须以服务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于社会共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多地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要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主动减免服务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诉讼业务特别是刑事诉讼是律师业的基本领域,是律师业发展的传统优势,也是律师实现公益性和社会性职责的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近年来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下降,刑事辩护效率低。这有执业环境的原因,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从解决执业环境和律师自身的问题着手,一方面要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引导教育,完善相关制度,增强广大律师巩固和拓展这一基础性业务领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下气力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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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律师网的魅力在于她的互动性,热爱法律的朋友不仅可以在这里及时获取律师行业的动态,更重要的是可以抒发自己的感受,和同行交流思想、情感,交流产生第三个苹果——思想的碰撞往往会产生新的思维火花,让您有所悟、有所得。在中国律师网您不会孤独,因为网络并非虚拟,因为冰冷的网络背后是一颗颗炽热的心,为中国律师事业而跳动的心。
作为中国律师网编辑,我时常被感动着,为大家对中国律师业深沉的爱、深刻的忧患感动着。尤其是网友在文后发的真性情的评论、还有论坛里的帖子,让我总是对中国律师这个精英群体保持着一种敬意。
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中国律师网友关于刑事辩护的评论吧。我想手握权力的人是很有必要了解我们律师真实的心声的。
王新网友:欢迎提供经验:律师在案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在本地区较为重大的刑事辩护案件取证过程中,我的作法是:
1;告知我的身份、告知证人法定的权利义务、核对证人身份、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的内容。(我的笔录中只有这些内容)
2;如证人不写则不取笔录。
3;如证人不识字而证据又非常重要则暗藏采访机后取笔录。
尹国俊网友:尽量提请调查取证,以次减少迫害律师的事件发生!尽到责任就行了。
骆伟雄网友:刑辩,不说也罢!当今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确实令人担忧。中华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应当多听取律师的反映,发挥律师组织的应有作用,不能将工作仅仅停留在个案的救助上。
来自 61.241.98.* 的网友 于 2002-06-08 22:37:05 发表评论
看了王海云律师的文章,我觉得很有真实性。中国的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也是出现这些困惑的关键。我国司法机关追究、惩罚犯罪分子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并不是为了追究而追究,不是为了为了惩罚而惩罚。
中国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为了“预防犯罪”,即通过对某个(或某些)罪犯进行刑事追究,警戒和震慑社会上一此具有犯罪企图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二是为了体现民意、安抚民心(包括被害人)、稳定社会。因此,要想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目的是不难的。一个刑事案件只要宣布破案并有人因此被判刑或者处决,就可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目的。因为,对那些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来说,他们可弄不清楚被关在牢里的或拉出去枪毙的是否真的罪有应得,于是乎就放弃了作案的念头。作为社会上广大的百姓(包括被害人)来说,也弄不清被判刑者或被枪决者是否真的罪有应得,他们一样会对司法机关破案神速、从重从快、为民除害而感激不已呢,完全实现了稳定社会的任务和目的,至于冤不冤,只有那个“倒霉蛋”自已清楚,此类先例远有窦娥、杨乃武与小白菜,近有云南民警杜培武。
来自 61.168.88.* 的网友 于 2002-05-03 17:25:38 发表评论
现实司法机器制造不出合格产品,这种机器一般是排斥律师的,律师仅多是甚至有时还不如看客,除了对着残次产品发泄慷慨之外,又能如何?
法制的进步,要靠党及社团组织的作用,律师群体能否发挥促进立法进程作用,关键是律协。
很多地方,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或非法律工作者进行着原始的价格竞争,残酷猛烈,许多律师形如乞者,律师社会声誉扫地,律师的管家一边出售法律工作者证,一边指责律师不自律,哪管仓廪实而知礼节的老训?
律师的路越走越窄,不要怨别人,也不要指望救世主。律师参与立法的路还很遥远……只有律协相对独立的时候,律师的路才好走!
王老前辈,那一天一定到来,不过我这二十多的小伙是看不到了。
来自 61.179.49.* 的网友 于 2002-04-28 22:48:19 发表评论
我是王(海云)律师的学生,是个从业八年的小律师。我之所以到如今还没被抓进看守所,是因为96年司法部培训刑诉法时,王老师教了我一招,永远不要向证人取证,如果非要取证,让他上法庭去说。八年来我谨遵教诲,虽然办成了十几个无罪案件,但司法机关始终不能抓我进监狱。虽然我时刻准备着有那么一天,连被抄家的准备都已做好。我的办案札记都只能写自己才看的懂的话。
来自 211.90.1.* 的网友 于 2002-04-27 21:15:57 发表评论
法治的确立,可能要高昂的代价
如果法治的车轮从我身上碾过
前方会是金光大道
我会含泪报以微笑
来自 210.52.26.* 的网友 于 2002-04-26 10:45:14 发表评论
邪恶终究不能战胜正义,痛楚使暂时的,违法者肆意横行的社会是违反人类发展规律的。在现实社会中只要向老王(海云)这样的律师还在为正义而战,我们就不应丧失信心。黑夜终就遮不住太阳!尽管黑夜是那么漫长!
来自 61.140.115.* 的网友 于 2002-04-23 20:15:15 发表评论
刑事诉讼法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律师的许多苦难遭遇完全是立法的弊端造成的,比如,补侦权的滥用问题,就是破坏辨护权和破害律师的头号杀手,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辨护律师永无宁日。另外,《警察法》中的“留置”规定,明显违背《刑诉法》关于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为什么不对此修改?公检机关就是用此条来对抗刑诉法,公然践踏人权。
来自 61.149.7.* 的网友 于 2002-04-23 19:43:13 发表评论
几多心酸,几多无奈,法治的社会,法治的中国,WTO时代的中国还要走多远,但是我想鲁迅的话会对岸我们有帮助,“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有了路。”但愿我们不要在法治的道路上却与法治愈走愈远!
来自 218.13.75.* 的网友 于 2002-04-23 11:10:24 发表评论
法治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如此。我从事律师工作十年,对王律师所讲深有体会,有的还刻骨铭心,但是不管情况多么糟糕,我心中依然对法律的神圣不作怀疑。
多提高自己的知识面,多认识我们所在的祖国——包括其政治、历史和现在,就不会对我们的处境感到困或或者惊诧了!
来自 61.181.118.* 的网友 于 2002-04-16 11:40:24 发表评论
王海云律师,您是我的师长,前辈,我从业已经4年了,但我自打当律师那天起就决定不接民事索赔案和刑事案了。我宁愿您批评我没有责任心、正义感。我心理很脆弱,我承受不了哪怕十分之一的您所叙述的人间的非正义,所以我宁愿退缩。非常抱歉。
来自 218.60.66.* 的网友 于 2002-04-14 12:53:50 发表评论
法官、检察官也不容易,他们有他们的难处。权力独裁,司法不独立,没有学过法的人也能执法,人都是好人,只是进了黑色染缸,出来全变黑了,谁也没办法!
来自 61.149.16.* 的网友 于 2002-04-15 09:03:27 发表评论
前天(2002.4.13),在北大图书馆举行的“北京大学法律节开幕式暨院长论坛”上,有教授也说到了“染缸问题”,我们可以选择跳出染缸或者砸了染缸,砸缸不是一个人的力量可以办到的,可是跳出染缸是可能的,只看你是否愿意另谋他职……“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
来自 61.187.1.* 的网友 于 2002-04-06 01:49:37 发表评论
律师的饭碗里装满了滚烫的油。
来自 210.52.9.* 的网友 于 2003-03-03 17:34:50 发表评论
“如果我不替别人辩护,将来也不会有人替我辩护。今天我不做律师,迟早有一天中国会没有律师。”这真是泣血之言呀,我想当律师,我能当么?
来自 61.139.233.* 的网友 于 2002-08-01 12:35:29 发表评论
三人行,同争辩,不可开交,最后一路人说:“少数服从多数”。一人输了,无奈。
后见路人与该二人同饮:“凭他也想和我们斗,干杯”。输者领悟:实力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来自 61.179.49.* 的网友 于 2002-04-28 22:31:31 发表评论
中国的司法进步,需要律师付出代价。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以牺牲她最优秀的分子为代价的,这是中国律师的宿命,也是中国的宿命。所以,当你、选择了这个职业,你就选择了牺牲,不要抱怨,也许,这就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来自 211.91.238.* 的网友 于 2002-08-24 16:14:22 发表评论
说什么法治,不是说要“以德治国”吗?
来自 61.140.41.* 的网友 于 2002-04-09 15:49:17 发表评论
某要员视察深交所,故做风趣和一位证券律师开玩笑:我听说你们律师就是把活人说死,死人说活,是不是这样?这种玩笑实际上反映了当局高层对律师的定位,带有相当的普遍性,因为中国的官员不象发达国家很多来自律师,而是来自官员本身,他们靠权力可以解决本应靠法律解决的一切问题 ,律师只是他们治下的子民之一。在这种思维定式之下,不可能给予律师与公检法平等的权利。
来自 211.99.119.* 的网友 于 2002-04-07 22:13:36 发表评论
中国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因为刑事诉讼法处处体现了官本位思想,从有利于官的立场出发订立法条,同时相信官,相信警官、相信检察官、相信法官,但不相信人民,不相信百姓,更不相信律师,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一样都是法律工作者,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思想文化问题。解决起来也不是容易问题!
来自 61.158.64.* 的网友 于 2002-04-07 18:11:08 发表评论
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统称为法律工作者,但在诉讼中,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的地位、职能和所代表的权力实质上是统一的、平等的,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检、法两家与社会法律工作者显然不可等同,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就必须建立律师与检、法同等的地位与独立办案的权力,这也恰恰是法律公正的要求!
来自 61.190.110.* 的网友 于 2002-09-15 06:57:03 发表评论
爸爸在强奸妈妈,儿子有什么资格说话?家庭民主?那是给外面的人看的,儿子却真的认为自己可以和当爹的平起平坐,真实幼稚,太幼稚……
来自 61.148.174.* 的网友 于 2002-08-14 12:04:39 发表评论
法学先生们说辩护有强行辩护与任意辩护之分。总而言之辩护不是法律制度,因此70%以上的刑事诉讼案件没有辩护人辩护,实在不值得大惊小怪。北京律师平均摊不到一件案子因此也很正常。
来自 61.139.233.* 的网友 于 2002-08-01 12:16:34 发表评论
其实道理很简单当公检把枪口对准嫌疑犯时却发现被人当脸抽了一巴掌说:“瞄错人了,笨蛋”。对于最要脸的中国人来说这无疑是十分丢脸的,所以他们就毫不犹豫利用手中的枪对准的抽巴掌的人,说:”既然你不想他死那么你就去死吧,反正要死一个,不然我怎么交代”。我当律师后除非是为亲属,不然打死我也不当辩护律师。
来自 211.92.92.* 的网友 于 2002-07-18 13:51:42 发表评论
律师是法治的产物,律师执业环境如何,律师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务的程度如何,决定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只要特权存在,腐败就必然存在。特权是律师的继父;腐败是律师的继母。律师生活在继父、继母手中,必然是:爹不亲;娘不爱。制约律师的决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条文,而是一种特权思想,法律条文也是思想的产物。即使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授予律师豁免权,律师又能如何?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腰干真的硬了吗?中国律师就像沙漠里的骆驼不吃、不喝,还得在烈日下负重前进,怕死的不要来。
来自 218.104.238.* 的网友 于 2002-07-17 09:17:54 发表评论
中国律师应积极进入全国人大,掌握立法权,占领上层建筑,争取主动,才能赢得胜利。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央政治局常委有律师的身影。
来自 218.5.241.* 的网友 于 2002-07-12 01:08:34 发表评论
现今中国律师不敢或不愿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实在是民主与法制的悲衰,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今晚央视的社会经纬栏目提出的律师取证问题、诉讼举证问题所引出的诉讼成本问题及司法裁判相互矛盾问题又让人沉重起来,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为何离“三个代表”的要求那么远。立法的设计者拟制法律时离“三个代表”又有多近?不知新老律师们是否感到现行的《律师法》还真不如《律师暂行条例》,应该大声呼吁修改《刑诉法》、《民诉法》、《律师法》,出台《证据法》。
来自 61.187.52.* 的网友 于 2002-07-11 21:04:01 发表评论
作为职业律师,我特别喜欢办刑案,喜欢法庭上那种神父布道的感觉。一般来说,如果有理有据,即便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未采纳辩护意见,法官还是挺敬佩你的。尽了最大努力,吾愿足矣!
我办刑辩的原则: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第二,经济效益第三。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品牌是最大的资源。
律师职业本身是一尴尬职业,当事人大多“当时是人”,法制状况不可能一蹴而就,时代决定了我们这代律师是法制前进道路上的铺路石,我们只能自我 珍重!
兄弟们,悠着点!千万别步周坚后尘,我们是没有娘家的孩子,没有人会救你!
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r
来自 61.171.136.* 的网友 于 2002-07-11 19:27:11 发表评论
我是菜鸟律师,今天上午办了第一个刑案(法律援助),昨天又是阅卷又是会见,还准备了辩护词,对起诉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可一开庭,发现人家根本就没当你存在,还当庭宣判了,最后我也懒得提交辩护词了,没劲透了,再也不办刑事了。
来自 61.241.98.* 的网友 于 2002-07-11 19:30:05 发表评论
菜鸟律师也过于认真了,我对指定辩护从不放在心上,一不阅卷,二不取证,三不会见。在法庭上只说三句话:1被告罪行成立;2被告认罪态度较好;3请求从宽处理。庭审一结束,我立马就走。要知道,在中国做刑辩,只是希望律师做做摆设,哪位律师要是真的认真辩护,不是书呆子,就是不懂政治。
来自 61.241.98.* 的网友 于 2002-07-11 16:48:27 发表评论
中国的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最恨律师,最想整律师,但警察一旦因涉嫌犯罪而被捕后,也想到请律师,而且还想请个好律师(如云南昆明公安局的杜培武)。因此,我认为,要想改变中国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的话,就只有祈祷上帝,每年多多发生几件公检法人员涉嫌犯罪案件。
来自 202.111.6.* 的网友 于 2002-07-11 11:47:22 发表评论
刑辩律师屡遭不测,除少数可能确有问题的外,多数都是司法专横的牺牲品。当然,今天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这样,所以律师所遇到的艰难困苦也是可以理解的,还请诸位多保重。
来自 218.66.126.* 的网友 于 2002-09-09 11:49:27 发表评论
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刑法关于辩护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倒退的规定,必须修正。律师刑事辩护收费低、风险大的状况不得到改变,随还真正愿意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何以得到公正的对待,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谁来维护,中国的法治如何实现?
来自 61.188.204.* 的网友 于 2002-09-06 08:55:13 发表评论
过去,我曾在法院工作约20年,也算是一个老法官吧。在法官的位置上,我也有过俯视的感觉。可阴差阳错,我又加入了律师队伍。我的体会与众律师大约一致。我也深感不平。
来自 61.154.18.* 的网友 于 2002-08-27 10:49:49 发表评论
有些法官、检察官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体现政绩,视人的生命如儿戏,视妨碍他们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为绊脚石,这样的法制越发展,老百姓都不要活了。
来自 211.141.124.* 的网友 于 2002-08-22 09:40:57 发表评论
我觉得中国还是要尽快解决律师刑事辩护中所处的困境,建立律师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豁免权,确保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人身安全,才能使律师无后顾之忧。
来自 61.179.114.* 的网友 于 2002-08-05 14:39:15 发表评论
中国的律师根本没有法律地位而言,公检法中的有些人不把律师当人,更视律师为眼中钉、肉中刺,他们愚蠢得不知道律师是帮他们一起查明案情,减少错案。
来自 202.110.85.* 的网友 于 2002-07-17 20:56:43 发表评论
刑辩的困境在于当前司法制度的不合理,而司法制度的不合理在于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最根本的改革方案是:必需改变“一国两府”的现状,使得党委的一切行为和政府一样纳入法律的范畴。
将四项基本原则中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改为“坚持法律规定下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纳党入法”!
来自 61.188.198.* 的网友 于 2002-06-29 00:42:02 发表评论
刑辩如同与虎谋皮但武松死了,西门庆做了动物园长
来自 61.241.98.* 的网友 于 2002-06-14 20:07:59 发表评论
中国的价值取向也是一个问题。在中国的理论中,始终这样说:国家的利益再小也是大事、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事。这种价值取向落实到刑事诉讼中就是: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包括司法机关的脸面),使某些个人受冤枉无伤大局。
来自 61.168.89.* 的网友 于 2002-05-07 19:25:29 发表评论
我一般不作刑事辩护。因为在我国律师的辩护很难发挥作用,收了费用,但对当事人无益处,总觉象个骗子,于心不安。虽然饿着肚子,我坚持不作无作用的刑事辩护。
律师的路的确很难走,原因在于制度,在于执法环境。没有良性司法环境,律师要吃饭,就只有参与腐败。那位仁兄说的很好,制度造就了卑鄙的律师。
本文作者:曹斌 专题策划: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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