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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今日宣判
中国律师网
2003-06-09 16:55:56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6月9日消息:
今日下午4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
乔燕琴
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
李海婴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第二被告人李海婴是所有被告人中唯一一个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
以下为详细情况:
一、被告人乔艳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周利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被告人张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六、被告人吕二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李龙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八、被告人韦延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九、被告人何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十、被告人李文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十一、被告人乔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十二、被告人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
6名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新华社广州6月9日 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和
白云区人民法院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孙志刚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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