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全国律协国际部
全国律协业务部
全国律协培训部
全国律协会员部
全国律协信息部
首页
|
新闻
|
理论
|
司考
|
原创
|
培训
|
书店
|
搜索
|
公民与法
|
协会概况
|
律师聘请
|
人才交流
|
论坛
|
调查
|
下载
|
杂志社
|
头条
|
专题
|
特约评论
|
社会
|
业界
|
法规
|
文件
|
律师公告
|
品牌
|
|
学者
|
实务
|
杂谈
|
委员论文
|
|
消息
|
经验
|
题库
|
指南
|
交流
|
|
实务
|
心情
|
评论
|
闲谈
|
|
培训部
|
教育委员会
|
律协-路伟培训
|
大事记
|
培训动态
|
地方律协
|
他山之石
|
远程教育
|
在线交流
|
|
新书推荐
|
法律书库
|
精彩书评
|
出版社
|
|
了解律师
|
聘请律师
|
律师提醒
|
以案说法
|
常用法律
|
法律援助
|
|
协会简介
|
协会领导
|
组织结构
|
《中国律师》
|
政策法规
|
地方律协
|
电话簿
|
内页 >>>
新闻
>>>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2003-01-18 00:00:00 中国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自即日起公布。司法部已于本公告发布前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统一交评卷单位查核。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核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已委托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本公告发布三日后,通过中国普法网(WWW.1egalilffo.gov.cn)和已于报名期间公布的声讯电话(16897999)查询本人成绩。
??
二、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达到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后发)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办理。?オ?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sfks01)
【
我有话要说
】【
该页顶部
】 【
关闭窗口
】
相关连接
◎
厦门市司法局公告
(2004-12-09 12:48: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0号)
(2004-11-09 17:18: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9号)
(2004-11-09 17:16: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8号)
(2004-11-09 17:08: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7号)
(2004-11-09 17:03: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2004-11-09 16:45: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号)
(2004-11-09 16:26:59)
◎
北京市律师协会2004年公告(第三批)
(2004-06-09 16:1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03-01-18 00:00:00)
◎
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2003-08-14 11:24:43)
::热点文章::
|
网站简介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服务业务
|
招聘信息
|
联系方式
|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0-2002 www.ACLA.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business@ACLA.org.cn 联系电话:010-64010507 传真:6404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