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成功
提交成功
服务器忙
提交成功
保存成功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编制《防控疫情 复工复产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律师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中国企联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联合编写了《防控疫情 复工复产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关善律师、高级合伙人杨贵生律师、律师助理郑晓晔和王婷以及实习生窦树钊承担了主要编写任务。该指南将系列推出,包括减费篇、降税篇、财政金融扶持篇、稳外资篇、对外投资合作篇、稳外贸篇等。

本期推出财政金融扶持篇,分财政资金扶持、财政贴息、再贷款和再贴现、降准和利率调节、贷款延期、新增贷款融资、贷款方式、贷款融资担保、债券融资和保险方面共十个部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为企业诠释财政金融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适用,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

一、财政资金扶持方面

国家对中小企业有什么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答: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家对扶贫项目有什么资金支持政策?

答:国家对扶贫项目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政策: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国开办发〔2020〕5号)

国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有什么资金支持政策?

答:各地要按照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等相关要求,加强资金统筹,着力支持做好春耕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要密切关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结合实际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改善安全防护措施,加快恢复生产,支持蔬菜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提升生产保供能力,及时采收在田成熟蔬菜,保证市场供应。(财办农〔2020〕6号)

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财政补贴政策?

答: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补助资金,采取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护理员临时岗位补贴等扶持措施,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民办发〔2020〕6号)

国家对航空运输企业采取哪些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答: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政策如下:

)国际定期客运航班方面,对疫情期间不停航和复航的国际航班给予奖励,并向独飞航班进行倾斜。奖励标准分成两档:共飞航班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每座公里0.0528元。奖励金额按照疫情防控期间航空公司实际执行航班可供座公里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涉及境内、境外航点串飞或第五业务权的航线班次,按涉及我方航点国际航段数量计算。涉及独飞航段的,如有第二家承运人开航(或复航),则按共飞航班标准进行核定。

)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方面,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即在疫情结束后,根据民航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执行重大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优惠政策,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对于通航企业执行的疫情防控任务按照民航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建〔2020〕30号)

对航空运输企业上述资金支持的申报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航空运输企业可按照如下规定申报资金支持:

)申请国际航线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供执飞航线、班次、机型、可供座公里、物资清单以及有关成本和收入数据等相关材料。外国航空公司同时还需提供接收资金银行账户的具体信息。除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国内航空公司,应同时将申请文件和相关资料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财政部门。申请重大运输飞行任务支持政策的航空公司,在疫情结束后,按上述程序向民航局、财政部提出申请。

)民航局根据有关数据,对航空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民航局审核情况和相关标准向有关企业和地方拨付资金,其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的资金列入中央企业本级预算,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其他国内航空公司的资金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外国航空公司的资金纳入民航局部门预算,由民航局负责转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各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支持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该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财建〔2020〕30号)

对航空运输企业上述支持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

答:对航空运输企业上述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财建〔2020〕30号)

国家对民航业基础设施投资方面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答:根据《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民航业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实行如下支持政策:

)各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运行保障单位和民航医学研究单位紧急购置或开发应对疫情的专用固定资产设施设备均可申请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具体由民航局或各地区管理局核定后审批资金补助申请。

)支持重大建设项目科学有序开工复工。网上受理项目申请,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开工复工重点难点问题,支持重大、紧急建设项目利用已开放的交易中心加快项目招投标工作。抓紧新开工复工枢纽机场、脱贫攻坚、蓝天保卫战等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力争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亿元。

)落实现行民航发展基金政策,更好支持航空公司提升安全能力。加大航空公司安全、安保、飞行品质监控、卫星导航及其他新技术应用项目投资。支持航空公司机载设备安全升级改装,全额安排民航发展基金用于B737NG飞机数据帧扩展项目建设。

)支持空管、信息、供油等关系国家、行业和公众利益战略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

【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02.09

2.《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 2020.02.17

3.《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2020.02.14

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 2020.03.04

5.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号) 2020.03.04

6.《民航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0.03.09

7.民航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111号) 2012.12.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8.12.29

9.《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01.08

二、财政贴息方面

国家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什么贴息政策支持?

答:国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财金〔2020〕3号)

国家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起积极带动作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什么政策支持?

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国开办发〔2020〕5号)

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采取什么贴息政策支持?

答:国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财金〔2020〕3号)

其后,财政部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财金〔2020〕5号)

国家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工信明电〔2020〕14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财金〔2020〕5号)

如何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按如下规定确定:

)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财金〔2020〕5号)

国家如何对名单实施管理和信息共享?

答:严格名单管理方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财金〔2020〕5号)

上述贴息资金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财金〔2020〕3号)

国家如何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

答:为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省级财政部门应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的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宣传政策实施效果。(财办金〔2020〕13号)

【依据】

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020.02.01

2.《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 2020.02.17

3.《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02.07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02.09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号) 2020.03.02

三、再贷款和再贴现方面

国家对企业复工复产实施了什么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

答: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近段时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实施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优惠利率资金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物资保供、农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要进一步把政策落到位,加快贷款投放进度,更好保障防疫物资保供、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资金需求。适当下放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跑冒滴漏”,提高支持实体经济实效。

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和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在政策目的和实施方式方面有何不同?

答:2020年3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介绍,“3000亿专项再贷款是直接用于支持防疫保供的,是人民银行为保障重要医疗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的重点企业的专门政策,是救急救命钱,因此采用名单制管理,由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和备案重点企业名单,通过9家全国性银行和10个重点省市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向名单企业提供支持。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人民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覆盖面广,包括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参与的金融机构也更加广泛,包括2500家左右的地方法人银行。实施方式是在人民银行现有的再贷款再贴现管理下操作,只要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和用途符合要求,就可以到人民银行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实现了增量、降价、扩面。增量就是增加了5000亿元的额度,降价是降低了支农支小再贷款的利率0.25个百分点,扩面是重点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畜禽养殖、外贸行业等受疫情影响比较大领域的企业。截至到3月13日,收到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已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1075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05亿元,加权平均利率4.40%,普惠小微贷款385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4.36%,办理再贴现485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98%,这个利率低于国务院要求的LPR+50个基点目前是4.55%的要求。”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的发放对象、利率和期限、发放方式如下:

)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财金〔2020〕5号)

【依据】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 2020.02.25

2.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2020.03.10

3.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03.15

4.《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02.07

四、降准和利率调节方面

国家对企业复工复产实施了什么降准支持政策?

答: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抓紧出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措施,并额外加大对股份制银行的降准力度,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支持,帮助复工复产,推动降低融资成本。”

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2020年3月16日定向降准,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自2018年起建立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年度考核制度,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给予0.5个百分点或1.5个百分点的准备金率优惠。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的微型企业贷款。考核对象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较大的农商行和外资银行。近期人民银行完成了2019年度考核,一些达标银行由原来没有准备金率优惠变为得到0.5个百分点准备金率优惠,另一些银行由原来得到0.5个百分点优惠变为得到1.5个百分点优惠,总的看,对这些达标银行定向降准了0.5至1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出台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定向降准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其中对达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标准的银行释放长期资金4000亿元,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1500亿元。此次定向降准释放长期资金有效增加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资金来源,每年还可直接降低相关银行付息成本约85亿元,通过银行传导有利于促进降低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实际利率,直接支持实体经济。此次定向降准兼顾主动推动和事后激励,用市场化改革办法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的目的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型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去年人民银行已对符合条件的农商行和城商行实施过定向降准,此次普惠金融定向降准中所有大型商业银行都将得到1.5个百分点的准备金率优惠,为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支持股份制银行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同时优化“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率框架,此次对得到0.5个百分点准备金率优惠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同时要求将降准资金用于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从而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等普惠金融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信贷利率实施什么支持政策?

答: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财金〔2020〕5号)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以及经济发展,国家在利率调节上会做哪些调整?

答:2020年3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上,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介绍,人民银行将继续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促进贷款利率明显下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一是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良好的流动性环境。二是继续推进LPR改革,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引导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转移定价(FTP)体系,将LPR内嵌入银行内部的利率机制中,完善LPR的传导机制,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实际利率的潜力。三是引导银行体系适当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畅通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四是继续发挥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整个利率体系“压舱石”的作用,同时压降银行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稳定银行负债端成本。

【依据】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2020.03.10

2.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定向降准,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  2020.03.13

3.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定向降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20.03.13

4.《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02.07

5.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03.15

五、贷款延期方面

国家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如何安排?

答: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

国家要求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国家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银发〔2020〕29号)

国家要求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此外,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财金〔2020〕3号)

企业延期偿还贷款到期本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银保监发〔2020〕6号)

企业延期支付贷款利息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银保监发〔2020〕6号)

上述贷款到期本金延期偿还和贷款利息延期支付的政策对湖北地区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银保监发〔2020〕6号)

如何落实上述两项延期政策?

答:为落实贷款到期本金延期偿还和贷款利息延期支付政策,国家要求如下: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银保监发〔2020〕6号)

【依据】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 2020.02.25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020.02.14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2020.02.27

4.《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020.02.01

5.《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2020.03.01

六、新增贷款融资方面

国家采取什么政策支持企业新增贷款融资?

答:国家为支持企业新增贷款融资采取如下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银保监发〔2020〕6号)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工信部要求各地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工信明电〔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税总发〔2020〕11号)

另外,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其成员单位发出的《以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 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倡议书》,中国银行业协会倡议各会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向疫情严重地区发放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农业领域的企业贷款融资政策是什么?

答:国家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此外,2020年3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表示,农业银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农产品稳产保供、春耕备耕的金融服务。一是优先保证农资企业的金融需求,确保农户贷款需求。主要是优先保证种子、化肥、农药、薄膜这些企业的复工复产资金需求。二是加大惠农e贷的投放,通过线上金融服务提高效率。三是做好“菜篮子”“米袋子”金融服务,全面摸排各地重要农产品的加工、流通、销售企业情况,分级分类确定全链条的重点企业名单,逐级逐户落实到相应金融机构和个人,确保信贷服务落实到位。四是专门出台了生猪生产发展的十九条专项措施。重点围绕生猪产业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积极支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运输流通、饲料生产、疫病防控等生猪全产业链条。力争今年对生猪生产相关贷款,在去年基础上翻一番。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副行长进一步表示,农发行总行专门下发支持生猪生产的意见,并通过视频会议在全辖专题布置这项工作。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资金投放突出“快”。总行明确全年生猪产业贷款要新增100亿元以上,并且要求6月底以前就要完成全年净增任务。二是支持对象突出“准”。聚焦农业农村部提供的生猪养殖大县和500家重点养殖企业名单,全力支持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录的生猪企业,择优支持中小养殖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三是政策优惠力度突出“大”。建立生猪贷款“绿色通道”,对跨省集团客户按1.5倍的系数扩大审批权限,鼓励分支机构用好央行生猪养殖专项再贷款,进一步降低养殖企业贷款利率,拓宽抵质押品范围,简化中小微企业办贷条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加大生猪信贷投入力度,尽快完成年度投放计划,为生猪保供稳价、服务民生作出应有的贡献。

银行针对脱贫攻坚采取什么贷款政策支持?

答:2020年3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上,农发行副行长介绍,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突如其来的疫情给脱贫攻坚带来了挑战。打赢脱贫攻坚战进入倒计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做到防疫脱贫两不误。农发行将继续发挥金融服务脱贫攻坚先锋主力模范作用。

一是目标任务不减。明确全年扶贫贷款投放2800亿元,产业扶贫贷款投放占比50%以上,层层压实责任。截至3月14日,已投放扶贫贷款745亿元,重点支持了贫困地区扶贫龙头企业复工复产、扶贫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等。目前全行扶贫贷款余额14265亿元。在52个未摘帽贫困县扶贫贷款余额330亿元,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扶贫贷款余额2611亿元。二是出台特惠政策。农发行总行把决战脱贫攻坚作为全行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十大重点领域之首予以大力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贫困地区以及52个未摘帽贫困县,在原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明确10条特殊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宽准入条件、调整担保要求、简化办贷流程、加大资源配置倾斜、展期续贷支持扶贫项目正常实施、全部减免五大类46项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帮助扶贫企业度过难关。

企业进行疫情防控方面,国家采取什么信贷支持?

答:国家采取如下措施支持疫情防控企业: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银发〔2020〕29号)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另外,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其成员单位发出的《以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 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倡议书》,中国银行业协会倡议各会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特点,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对疫情防控地区信贷支持力度。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国家如何确保优惠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财金〔2020〕5号)

【依据】

1.《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2020.03.01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020.02.14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02.09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 2020.02.27

5.《以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助力疫情防控 中国银行业协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倡议书》 2020.01.26

6.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03.15

7.《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01.31

8.《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2020.01.26

9.《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02.07

七、贷款方式方面

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什么方式提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效率?

答: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举措如下:

)提高线上金融服务效率。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强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管理和保障,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视频连线、远程认证等科技手段,探索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应赔尽赔快赔。(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加强线下配套服务和宣传引导。对于不习惯使用线上业务客户,要针对性做好金融服务,提供定期存款自动到期续存、错峰办理养老金支取等便民服务。完善自助机具服务功能,放大字体、简化页面、加强引导,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对客户已熟悉使用的各类自助机具等线下服务方式,银行机构要合理保留,已经撤销的,要有效恢复或提供替代服务方式。(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银发〔2020〕29号)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联合银行为小微企业推出什么形式的贷款支持?

答:根据《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为帮助全国小微企业抗击疫情渡过难关,缓解经营困难助力有序复工复产,经全国工商联与蚂蚁金服集团网商银行沟通,疫情期间,全国工商联会同网商银行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广州银行等25家银行合作,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出纯信用、无需担保或抵押的“无接触贷款”方案及相关优惠措施。企业的法人代表可统一在支付宝上搜索“网商银行”进入贷款页面(入驻天猫、淘宝等小微企业可访问其绑定的企业支付宝操作使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全程线上操作快速获得融资,助力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无接触贷款”相关优惠措施及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无接触贷款”相关优惠措施如下:

)为在天猫、淘宝等平台上注册在湖北的小微企业,提供为期12个月的特别扶助贷款,其中前三个月贷款利息全免,后九个月利率打八折,优惠贷款总额为100亿元,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为湖北地区的线下小微企业、以及天猫淘宝等平台上的全国其他地区的小微企业,提供为期12个月的特别扶助贷款,贷款利率打八折。

)积极响应全国工商联号召,全力支持全国其他小微企业的复工资金需求,对信用情况良好的,承诺不抽贷不断贷,并在疫情期间持续提供“纯信用、无抵押、零接触”的贷款服务,并视具体情况给予贷款优惠政策。

“无接触贷款”的操作流程为:企业法人代表打开“支付宝-我的-网商贷”体验,也可打开“支付宝-搜索-经营贷款”体验,(入驻天猫、淘宝等小微企业可访问其绑定的企业支付宝操作使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其他协会、银行推出什么形式的贷款活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题?

答: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全国工商联、网商银行等联合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为进一步落实“百行进万企”工作部署,精准帮助全国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有序复工复产,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全国工商联、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浙江网商银行共同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该活动将联合全国数百家金融机构、县域政府和品牌企业,计划在半年内全力支持全国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户有序复工复产及疫情之后的扩大生产。

“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具体举措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全国工商联、网商银行等联合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有以下十项举措:

)为线上小微商家提前支付货款。符合条件的650万淘宝等线上商家均可在发货后,申请提前收款,3月底前助微计划将至少垫资500亿元。消费者继续享受支付宝担保交易的安全体验。3月底前,商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为餐饮业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为本地生活平台上的70%以上外卖店铺提供贷款额度,支持餐饮店铺通过外卖方式拓展收入;与全国各大连锁餐饮品牌合作,为开设新店的加盟商提高贷款额度,平均提升约3倍。

)为快消业中小经销商提供免息贷款优惠活动。与快消品牌合作,将他们下游的中小经销商贷款可得率从平均30%提升到70%,从而加速消费品进货和销售的回暖,3月底前,15天利息全额免除。

)为物流业提供专项贷款。联合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携手30家网络货运平台,为物流公司找运力、找货源。6月底前为符合条件的全国中小物流公司提供100亿专项额度,助力物流运输回暖;将抗击疫情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以及湖北地区的菜鸟快递加盟网点的贷款利息下调20%。

)为卡车司机提供专项优惠贷款。联合头部汽车厂商,为卡车司机提供专项经营贷额度,助力司机复工,确保运力通畅。在指定主机厂分期购车的司机,提供平均每户超过1万元的利息补贴。

)为种植户提供专项贷款。助力春耕不误农时,为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提供最高100万元/户的纯信用贷款,种植大户通过真实土地流转信息、作物信息等进行线上申请。

)助力销售困难企业获取资金支持。支持销售暂时困难但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支付宝扫进项发票的方式获得提额和利息优惠支持;其他小微企业也可通过支付宝扫描发票二维码方式,授权提交税务信息,获得更高贷款额度支持。

)扩大票据贴现优惠范围。在原有服务基础上,为更多持有票据的县域小微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并下调贴现费用,帮助企业节省融资成本。

)助力市场口碑良好的小微商家加速复工。联合支付宝发动近亿消费者为线上商家“点赞”提升人气,商家凭借好评度获得不同程度的免息额度,6月底前实现投放20亿免息额度,助力服务基础好的商家率先加速复工,进而加速提升市场信心。

10)帮助线下商户免费开拓线上经营渠道。联合高德地图,协助线下商户免费开通线上经营入口,并在高德地图上为商户增加搜索推荐机会和客流引导,让更多消费者找到他们,并将根据其经营状况为商户提供贷款或提升授信额度及其他金融权益。

【依据】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020.02.14

2.《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01.31

3.《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推广“无接触贷款”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通知》 2020.02.20 

4.《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全国工商联、网商银行等联合发起“无接触贷款助微计划”》 2020.03.06

八、贷款融资担保方面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国家出台了什么政策?

答: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财金〔2020〕3号)

国家推动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有什么措施?

答:国家要求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预付款形式向上下游企业支付现金,降低上下游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和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适当降低银行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

专项贷款抵押方面,银行采取了什么优惠政策?

答:2020年3月1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表示,在抵押要求方面,农业银行坚持差异化的原则,对能够提供抵押物并能办理抵押的,可采取抵押方式放款;对于能够提供抵押物,但疫情期间不具备抵押办理条件的,采用先信用方式放款后补抵押手续。对于无法提供抵押物的,可以根据其资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灵活采取担保或者是信用方式放款。

应收账款融资方面,国家采取什么鼓励政策?

答:鼓励中央企业、大型国企等龙头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协同开展疫情防控和生产恢复。针对中小企业现金流不足的突出问题,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知识产权质押方面,国家采取什么政策?

答:应对疫情影响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应急性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快速开发符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要的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组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掌握存量质押项目的企业还款能力,做到政策上门和服务上门,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积极协调银行予以贷款或续贷,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已有储备项目的投资进度,缩短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周期,优先投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研发企业,有效纾解企业资金困难。(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国家采取什么举措做好知识产权质押便利化服务?

答:坚持特事特办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便利化服务。设立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网上和邮寄方式提交,提供电话预约和专人指导等服务,根据有关企业和银行需求,即收即办、快速办理,力争1个工作日完成电子化登记。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推出即刻办理、立等可取等加急措施。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针对知识产权处置周期长的特点,鼓励地方采取先风险补偿后处置清算等方式,使补偿资金更快惠及企业。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国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方面有什么目标?

答:扎实做好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研究谋划和启动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开好局、起好步,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全年增长20%以上。及时调整优化现有政策,未实现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的地方要抓紧完成政策制修订工作。要提高中央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机制和流程设计,放大资金引导效果。积极复制推广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和有关地方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保险助融”“协商估值”等质押模式落地。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质押融资工作模式,创新互联网、新媒体等政策宣传和项目对接方式,鼓励知识产权与企业、信用、市场的大数据综合运用,实现精准对接、精准施策。(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依据】

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2020.02.01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2020.02.09

3.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 2020.03.10

4.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金融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0.03.15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有序推动工业通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0〕29号) 2020.02.24

6.《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2020.02.27

九、债券融资方面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债券融资需求?

答:为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国家采取了下列措施: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债券融资?

答: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债券融资,国家采取如下措施: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答:国家采取以下措施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银发〔2020〕29号)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银发〔2020〕29号)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银发〔2020〕29号)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一是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二是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三是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方面,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银发〔2020〕29号)

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稳妥做好本息兑付。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依据】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01.31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020.02.08

十、保险方面

机构采取什么金融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答:保险机构做好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采取如下举措:

)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

)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国家对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短期险”)作出什么要求?

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稳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挑战,发挥好短期险对稳外贸、稳预期的积极作用,将短期险作为化解疫情对外贸企业影响的有力抓手,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中信保公司短期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扩大短期险覆盖面,统筹资源配置,出台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企业损失。(商财函〔2020〕50号)

2020年3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多措并举稳外贸稳外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

如何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加强政策引导?

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关注与政策引导,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外贸企业主要诉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商财函〔2020〕50号)

如何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支持?

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商财函〔2020〕50号)

如何加强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

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提高银行扩大保单融资的积极性;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商财函〔2020〕50号)

【依据】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2020.02.14

2.《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商财函〔2020〕50号) 2020.02.20

3.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等”2020.03.10

4.《中国银保监会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 2019.12.10

(注:本篇适用政策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 刘耀堂】

tag关键字: 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