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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时刻,一名律师想对中小微企业说的话

疫情防控将是一场艰苦的阻击战,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与冲击是客观存在的。疫情对旅游、酒店、餐饮、会展、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及实体零售业等行业的影响和冲击尤甚。中小微企业如何穿越3个月的生死火线?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除了之前做的几次捐赠和志愿者工作,总还想为疫情防控工作做点什么。律师职业的特点总还是要从法律视角着手,加上平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较多,由此便想写下一封致中小微企业的信,从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疫情之下国家出台的企业帮扶政策、劳动关系处理、商务合同处置、租金减免、税费减免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一些律师意见,和中小微企业做一个简单的对话和交流。

疫情之下的焦虑在所难免

前几日,餐饮连锁企业西贝莜面的董事长贾国龙先生公开表示,受疫情影响,西贝莜面在疫情期间将损失营收达到7亿元至8亿元,而公司账上的现金加上贷款最多只能再发员工3个月的工资。

还是前几日,魅KTV董事长吴海先生讲述其公司因为疫情遭遇的经营困境,文章提及在无收入的情况下,场地租金、员工社保、员工住房公积金等诸多支出已经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  

昨日,和一家法律顾问单位的负责人商谈法律事务后闲聊,又深刻体会到疫情之下中小微企业的不易和艰难。他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拥有几百名员工,持续经营以及现金流算是非常好的企业了。聊天中,除了对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担忧外,这位企业家也提到疫情之下人员工资、社保以及租金等法律问题。和顾问单位负责人的这次谈话,也是促使我深夜写下这封信的原因之一。

三个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的生死存亡焦虑,为无法摆脱困境焦虑。焦虑情绪萦绕身旁的上述三位企业负责人,是当前受疫情以及疫情防控影响的不少中小微企业现状的一个缩影。因此,疫情之下的焦虑在所难免,中小微企业家们要做好短期内无法化解这种焦虑情绪的思想准备。

要对疫情的影响和冲击有底数

笔者看到一份涉及近千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报告,相关数据说明了疫情及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从账上现金余额维持企业生存时间上看,有34%的企业表示只能维持生存1个月,33.1%的企业表示可以维持2个月,17.91%的企业可以维持3个月。换句话说,有85.01%的企业无法越过3个月的生死火线,仅仅有不到10%的企业能维持生存达6个月以上。

从中小企业疫情之下的损失来看,有些企业是原材料损失或者半成品损失,有些企业是产成品损失,销售不出去;有些企业是应收账款难以收回;还有的企业是确定的订单不能交货,可能遭遇赔偿;已有的货物遭遇拒收,或订单遭遇退款,经营陷入困境;有的行业和企业甚至面临经营休克或中断。

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支出压力看,员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占62.78%,租金占13.68%,两项合计76.46%。这说明多数中小企业员工的薪资和五险一金是占了大部分的成本支出,其次是房屋租金;偿还贷款占13.98%,三项合计占到90.44%。

疫情不容乐观,疫情防控措施愈加严格,而诸多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必将面临生死存亡的选择题。但选择题的答案如何,在揭晓之前还是要计算好支出,了解自己家底,要做好一段时期经营极度困难的准备。

要全面了解并充分运用疫情之下国家对企业的帮扶政策

我们常说“开源节流”,但在疫情之下的开源着实困难,剩下的只有“节流”,否则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将无法越过3个月的生死火线。此次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中小微企业完全可以依法依规的去“节流”,全面了解并充分运用好国家、地方的帮扶政策,如此方可存活更久一些,方可顺利度过这个不知期限的“寒冬”。

为了共度时艰,从中央到地方,从行业协会到金融机构,均出台了诸多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经焦景收律师团队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2月16日,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中央部委纷纷发文,从财政补贴、交通运输补贴、税费、金融贷款、社保等多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疫情困难期,这其中涉及了人力保障5条,社保、住房公积金减免1条,税费减免4条,金融扶持6条,市场秩序8条、农业生产3条、进出口贸易6条、项目审批3条。

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及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诸多政策。以北京为例,先后出台19条政策,涉及优化审批服务、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减免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租房公积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等。

我们还注意到,部分大型企业响应国家号召,陆续推出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措施,与中小微企业共度时艰。焦景收律师团队检索了解,对旗下商业项目发布租金减免政策的房地产商有万达商业、华润置地、龙湖商业、新城控股等十几家且。其中,万达商业免除一个月租金和物业费,龙湖商业租金费用减半,华润置地免除16天租金,中骏商业减免部分租金。

在这个特殊时期里,每一个中小微企业都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压力,因此,一定要全面了解并充分运用好政府、行业、相关企业的帮扶政策及措施,在人力成本、租金减免、减税降费等诸多方面依法依规做好“节流”以及复工复产工作。

要合法合规的处理疫情下的劳动关系

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支出大多都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和五险一金,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央及各地方出台了诸多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文件。以下五个劳动法问题应当引起中小企业的注意,即使共度时艰成为共识,但也不可轻视疫情下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问题1、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或被隔离或被要求观察,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此次疫情来势凶猛,企业和劳动者均会受到影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否续签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意愿解决。当然,被隔离或被要求观察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远程办公的方式,进而减小企业用工压力。

问题2、身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被隔离造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严格说来,如果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应当享有医疗期,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否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双方可协商解决。针对工资发放问题,各个地方的做法并不一样。在京的中小企业需要注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均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当然,这条规定在我们律师群体看来存在和上位法相冲突的可能。

问题3、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由于各个地方安排不同,返岗复工的时间要求并不相同。建议的方法有二:方法一,可安排休年假。对于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方法二,可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

问题4、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建议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确实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或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问题5、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劳动法问题本身就众多繁琐,疫情之下中小微企业涉及到劳动法问题的,除了关注法律法规、国家及所在地的疫情政策要求外,建议本着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原则,涉及重大劳动问题和员工以协商为主,尽量避免单方调岗调薪、单方发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

要做好企业对外商务合同的管理工作

此次疫情猝不及防,客观上必然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对外商务合同的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可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解除情形的规定妥善处理。此次疫情与2003年非典相比,防控措施更为严格,最高法出台的规定将更加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一般而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务合同,如果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条件,亦有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一方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在履行及时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免除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商务合同,仅仅是履行瑕疵而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疫情或疫情防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风险较大。我们建议与合同相对方商议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法商议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不受疫情影响的商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条款,不可依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机械套用,拒绝履行合同内容将产生违约行为并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要及时申请疫情之下房屋租金的减免

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对民用、商用房屋租赁均有影响,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可能无法收益,甚至无法使用。企业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商务合同,也因此成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类型。以北京为例,因疫情防控的需要,部分民用房屋的承租人因被感染、被隔离或者被限制观察无法返京,在一定时期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商用类型房屋,其承租人无法对租赁标的进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诸如餐饮、酒店、影院、KTV、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因为无法正常营业或被要求限期停业,其收入必然减少。

据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大型企业,均有房屋租金减免的政策出台,这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无疑是及时雨,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根据各地的帮扶政策及时申请租金的减免。以北京为例,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规定,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形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问题1、在京的中小微企业是否一律都可以免交2月份租金?并非在京的所有中小微企业都可以免交2月份租金,只有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开办便民设施、超市、药店、养老、教育培训、工业仓储等,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才可以免收2月份租金。

问题2、什么情况下2月份租金可以减免50%?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办公用途的,减收2月份租金的50%。

问题3、在京中小微企业承租民营企业、自然人等非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权属的房产,能否享受租金减免政策?依据北京市的文件精神,对承租民营企业、自然人等非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权属经营用房的,鼓励出租人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可由租户与民营企业、自然人等协商确定。所以,不符合减免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与出租方协商的方式减免租金,笔者的一些顾问单位便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了减免租金的目的。

问题4、哪些大型企业推出减免租金政策了?部分企业也陆续推出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共度时艰。经过焦景收律师团队的检索,对旗下商业项目发布租金减免政策的房地产商有:万达商业、华润置地、龙湖商业、新城控股、中骏商业、宝龙商业、保利商业、爱琴海商业、美的商业等。其中,万达商业免除一个月租金和物业费,龙湖商业租金费用减半,华润置地免除16天租金,中骏商业减免部分租金。在疫情防控大环境下,受到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尝试和出租方联系,就租金减免问题做开诚布公的交流。

问题5、受疫情影响,承租人能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吗?疫情防控确实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如果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此时承租人即使到法院起诉也无法解除合同,但承租人可援引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要求减免租金及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导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减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承租人存在援引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空间。此时,在与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承租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问题6、出租人不同意减免租金,能否起诉减免租金?如果不符合国家和大型企业的减免政策,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租金未得到回应而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在审理此类诉讼请求时会考虑承租人的性质(自然人还是企业)、租用房屋的目的(自主还是商用)以及疫情对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全部不能使用还是部分不能使用)进行综合判断,进而决定是全部免除、部分免除,还是不予免除。公平原则是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而不仅仅是对一方当事人的公平。在法院审理这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既要对承租人公平,又要对出租人公平,如果全部免除租金,实际上是让出租人承担疫情带来的全部风险,反而不公平。因此,在分配风险及责任时,应当考虑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各方因素以及当事人的地位,虽然可以适当向承租人倾斜,但不可过于偏向,否则也将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要相信会有更多减税降费政策的出台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税法对某些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措施,其作用不仅仅挽救众多濒临死亡的中小微企业,同时可以解决社会就业难题、稳定就业队伍;可以提高卫生标准,改善经营环境,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消费渠道;更可以维护正常的生产供应,保障老百姓正常有序的生活。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在税收优惠方面开始施以援手。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8号公告,为在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基础民生等相关企业减税免税。

遥想17年前的2003年“非典”,彼时国家对企业、个人向防治“非典”事业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航客运、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涉及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等行业。

2003年的非典比较,此次疫情无疑影响更大、涉及面更广。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减税降费的政策。就在刚刚过去的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这是我国现行社保制度建立以来最大幅度的缴费优惠政策。

共度时艰已成共识。中小微企业要相信,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还有更多减税降费的政策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写在最后

法律风险防范,永远都是律师这个职业最先切入问题的逻辑起点。在全国开展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之时,除了上述几点或关联政策或关联法律的提示,我还想说疫情之下中小企业的民事违约、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诸多风险亦不可忽视。最后,我还想说: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在冬天未去、春天未来的疫情防控关键期,我们惟愿山河无恙,人间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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